中国“私人侦探”的生存空间 - INTERNET与新经济环境下的企业管理 - 无线局域网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7 次) 时间:2001-07-31 19:47:48 来源:无线局域网 (pem) 转载

自一九九二年上海出现第一家“私人侦探”机构“上海社会安全咨询调查事务所”起至今,虽然一九九三年九月七日公安部颁发《关于禁止开办“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明令取缔禁止“私人侦探”。时隔九年后的今天,“私人侦探”机构在全国各大城市仍以各种形式或名义不同程度的存在和发展,媒体也不同程度褒贬相间的相继报导。这是一个值得研究和关注的问题,中国的“私人侦探”到底有没有或应当不应当有生存和活动的空间?
一、现实社会中无法满足的需求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进步发展,人们依赖和对法律的需求日渐增多,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律师队伍的迅猛发展已足见人们对法律帮助之需求。现实生活中人们会遇到各种不同程度的侵权或伤害,仅仅依靠不能满足当事人调查取证的合理要求和包揽无遗又不能面面俱到的执法机关,不能使人满意。夸夸其谈的说“‘私人侦探’所经营开展的各类业务已有各执法机关或部门分工管理”,不能使人悦服。例如∶

当合法权益受到人身、财产侵害时,首先想到寻求法律保护。因不懂得搜集、调查、使用证据,面对民事诉讼和刑事自诉案件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谁承担调查取证的责任?如果限制当事人或受害人的调查求助行为或无处求助,如自己又无调查技能和经验能力,也许将面临着因证据不利而导致败诉或无处控告的可能。这种限制对当事人或受害人来说是极不公正的。

当拿着一纸胜诉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而被执行人逃逸隐藏或执行财产转移时,由谁承担调查查找的责任?现实中总是要求申请人自己去调查查找〔没有哪个执法机关受理这种调查查找请求〕。各地时常出现通过媒体发启示,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或财产,成效几何?显得那么苍白无力。久久悬挂而无法执行的案件,使多少申请人望法兴叹!

当一起刑事犯罪案件或经济犯罪案件发生时,因执法机关案件多警力不足和其他原因,狡猾的犯罪嫌疑人也许就从疏而不漏的恢恢法网中漏掉或逃脱,很多情况下办案人员只好让受害人去暗访查找嫌疑人……。

现实社会生活中,国家执法机关不能提供或满足的正当调查需求不仅仅如此,诸如∶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不忠和财产转移调查,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调查,经营领域中不正当竞争、虚假资信、假冒伪劣、商业欺诈、商业窃密等调查,保险领域的理赔欺诈调查,招聘用人的虚假欺骗调查,知识产权的侵权盗版……等等诸方面的调查。执法机关往往扮演的是对证据的审查和裁决处理,他们不可能去包揽无遗面面俱到的调查搜集证据,调查和搜集证据基本上都要由权利保护主张方自己承担。

虽说国家法律赋予律师有调查权,但各业有其长。调查专业的技能、技巧和技术也不是律师的必修课,和专业攻调查术的“侦探”比要逊色的多。调查取证的不力必将导致法律的失衡。

二、拾遗补缺的“私人侦探”业

调查和搜集证据有其独特的技能技巧和专业技术性,并不是人人都可以从事调查工作的。“侦探”也并不是谁想干就干的,靠心血来潮看几部侦探片或读几本侦探小说,凭想象和自我感觉良好就想做侦探,肯定不会有成就。市场大潮下的“侦探”业也是大浪淘沙,中国近几年的侦探兴衰史,不也是“你方唱罢我登台”吗?

笔者从事“私侦”业务的研究和调查实务工作,仅选取一两个案例叙述,看是对社会有益还是有害;

案一、某大城市一人民法院执行庭,于一九九二年六月根据申请人申请,决定执行该院一生效的经济案件判决。立案后发现被执行人已失踪或隐藏,其财产也不知去向。申请人和法院绞尽脑汁多方查找,仅获知被执行人一九八八年前曾在某县法院工作,听说其爱人已离婚在某县承包一宾馆等两点信息。爱人姓名不知,宾馆名称不知,向某县法院了解的答复是:某某早就辞职不知去向。此案挂到九九年,历时七年无法执行。

九九年五月该申请人通过介绍找到笔者,笔者用了十二天的时间将被执行人隐藏居住地找到。当通知申请人及法院执行人员执行拘留时,他们惊讶了,在到达抓捕现场时还在持怀疑态度。当把人抓到时,执行法官竟忘记与笔者的保密约定,情不自禁的对被执行人说“你跑吧,看你能跑到那里,〔指着笔者对被执行人说〕这就是专门对付你这号的”。事后,该申请人和法官均给我介绍了不少案件。

案二、一九九九年七月,一福建籍职业诈骗犯〔监狱在押脱逃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手机和传呼为联系方法,诈称能以很低的价格供某某某走私商品与某大城市商人王氏弟兄二人“洽谈业务”。双方约定:王氏弟兄将30万元货款加密码存入全国通存通兑的工商银行,存折交给诈骗犯带走回福建发货,密码暂不告之,待王氏弟兄收到货后再电话告之密码。王氏弟兄认为密码不告诉对方,量他也取不走钱,就即将30万存折交给了骗子。五天后不见货到,就呼叫骗子的手机和传呼意欲询问 ,结果是手机停机,传呼没音讯。急忙到银行查询30万存款,结果是,就在将存折交给骗子的第二天款就全部被取走了,取款人持有伪造的存款人名王氏之兄的身份证……。

案件报到某某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引起高度重视。大队教导员亲带精干人员根据骗子购机票和住宿所使用的身份证,两下福建调查,结果均失望返回,身份证全是假的。结论是:此案已无法进行,作为死案挂起。

王氏弟兄得知这一消息,精神状态已处于崩溃边缘,到处打听寻找“私侦”……。

笔者与王氏弟兄是中午见的面,了解案情后经初步查询后得知骗子的寻呼机并未停机仍是在用状态,遂既同王氏之弟南下福建进行调查……。笔者同王氏之弟离家在外整整30天,这期间到过福建的福州、厦门、泉州、安溪,半个月的时间查到骗子是安溪籍人。但是骗子的流动性很大,总是不稳定,无法通知警方抓人。后又由福建到济南、青岛再返回福建……。当第28天时终于发现骗子到了青岛并住进了某某大酒店,我们迅即二次飞往青岛,当天就盯上了骗子。在与发案地警方联系得知不能迅既赶到青岛实施抓捕时,我们向青岛警方请求抓捕,青岛警方很快与发案地警方联系核实……。第二十九天的晚上,青岛警方一举将骗子及同伙共四人抓获。此时,骗子在青岛又用同样的手法诈骗到手近60万元的存折,正欲第二天取钱走人……。令人涕笑皆非的是骗子住宿登记时竟用的是伪造王氏之兄的身份证!

第三十天,我们同赶来的发案地警方押着罪犯返回到阔别了30天的属地时,王氏弟兄的脸上漏出了欣喜的笑容……。由此,笔者同警方的合作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局面。

这两个案例从两个方面实现了申请执行人和犯罪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打击了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隐匿潜逃的在案人的嚣张气焰,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威力。然而,如果不是“私侦”的调查介入,这两个案件的结果也许就……。“私侦”的调查介入对完善和补充执法机关的不足,协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法律的尊严,起到了拾遗补缺的功效。

现实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中,人们为实现正当合法权益的保护而引起的控告、投诉、诉讼等活动比比皆是,为逃避、规避惩处或隐匿潜逃或财产转移的不法分子大有人在,而我们的执法机关很大程度上人员、警力、精力不足或存在其它不可言喻的原因,仅仅依靠执法机关实现合法权益保护是不够的,“私侦”的产生出现必然是利大于弊的有益补充,起到的是拾遗补缺的作用。

三、“侦查权”与 “调查权”之别

我国自“私人侦探”的出现至今,就围绕着“侦查权”和“调查权”的问题喋喋不休,笔者认为“侦查权”就是“侦查权”,“调查权”就是“调查权”,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同。不能为贬“私侦”,就把调查行为说成是非法使用“侦查权”。

“侦查权”是国家赋予执法机关带有强制性的一项权利,包括调查、调取、传唤、留置、拘留、逮捕、查封、冻结、搜查、扣押等一系列侦查行为组成。各项侦查行为均含有不可抗力之性质,“侦查权”是由特定机关或部门行使,代表和体现的是国家意志。侦查人员的侦查行为是和职务身份及所代表国家利益的机关或部门分不开的。

试想,一个没有国家侦查主体机关为背景,没有特定侦查人员资格身份,自由职业者的“私人侦探”怎么实现上述侦查权?有谁买帐?侦查人员为侦查案件去银行、电信或其它各行业部门查询、调取证据时,得到的是积极而有力无条件的配合。私侦恐怕就没人理你了吧,侦查权所体现的各项具体权利和侦查行为那一项私侦能做得到 ?侦查权离开了侦查主体机关和特定主体资格身份就无法实现也就无从谈起。

“调查权”是为了解事实真相而开展查询、搜集、取证等活动的权利。就某件事件或案件的发生形成及现状和发展趋势,当事人有客观全面了解事实真相的权利。当事人就某事件或案件提出控告、仲裁、诉讼请求或主张时还要提出相应的事实证据,法律法规就有关民事或刑事自诉主张请求活动都相应的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原则使当事人不容置疑的拥有调查权,因此说,无论是民事活动当事人还是刑事自诉案件的控告人基于自身的或法律法规的需要,都有相应行使调查权的资格和权利 。

然而,调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操作并不是人人可以做到的,需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方法、技巧、技能,调查也要讲究科学和艺术。行使“调查权”的主体人在没有调查能力的情况下,我们的执法机关又不能提供这种面面俱到、事事俱为、包揽无遗的具体调查时,在法律又明确规定“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下,合法权益的证据举证人该怎么办?依据我国现行民事法律及相关法律规定是完全可以行使委托代理权的,即委托具有调查能力的机构、组织或代理人代理行使“调查权”。如果剥夺或限制这种权利的委托代理,也就意味着剥夺或限制当事人请求保护合法权益的权力,证据不力会使合法权益受到侵权或伤害的当事人蒙冤败诉!最终使法律蒙上阴影……。

如前述案例,案一为帮助和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顺利实现和执行法律关于财产、债务的判决,惩治企图逃避或规避法律责任的被执行人。针对被执行人已逃匿躲藏和财产已转移隐藏这一事实,债权人和法院已无力调查踪迹,执行将成为泡影。最终的得以执行是“私侦”在债权人的委托请求下通过“私侦”的调查结果而实现。

案二虽说是一起经济诈骗刑事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已无力进行调查作为死案悬挂,受害人请求“私侦”介入调查,最终还是通过警方的抓捕才使犯罪分子落入法网。“私侦”的调查主要是查访犯罪分子的落脚点后请求警方抓捕,整个过程“私侦”扮演仅是绞尽脑汁运用掌握的各种知识、技巧、方法和契而不舍的精神艰苦查访,这是在行使的“调查权”还是“侦查权”?

无论别人怎么看,笔者都无比自豪的认为:这是在“拾”执法机关的“遗”而“补缺”,与社会、与国家、与法律、与合法权益当事人都是一种进步向上而有益的完善救济补充行为。

“调查权”的行使操作过程中,必然牵扯到公开调查与秘密调查的问题,比如说化装暗访是“私侦”的常用手段。如果说没有法律依据应坚决禁止的话,那么记者在新闻或事件的采访调查中,经常使用隐瞒真实身份,不向对方明示记者采访,而是化装成各种特定身份的人员,采用秘访套取和秘拍秘录行为是否合法?有无法律依据?这种行为是一种秘密调查的暗访行为,似乎这一行为已被社会所接受和认可!

四、我国“私人侦探”业的现状与发展

国外发达国家和法制国家的私人侦探业已有历史,就象律师和医生一样被人们所接受,也是一个既正常又平常的职业。处于萌芽状的中国侦探业却让人们感到或说不出的处于灰色状态……。

政策环境不统一,对于注册登记“侦探”业性质的申请,有的地方坚决取缔不予登记,有的地方准予登记,有的地方含糊或变通登记。因而导致了名称不规范,注册登记名称和核准经营业务与实际经营业务不一致。有的则因得不到注册而挂靠在律师事务所下面寄人篱下的称为调查部。

经营和执业者心态大部分不踏实,抱着能干一天说一天心理做“侦探”。严重影响着“私侦”业的健康发展。因不能得到合法的名正言顺的登记保护,在招聘用人、人员培训、经营管理、规划发展等方面受到诸多影响。一些很有才华的“私侦”人才得不到施展,类似于散兵游勇。

现有的“私侦”组织机构,经营所开展的业务从招揽上看大体相同,基本上不外乎是:婚外情调查、资信调查、商务调查、假冒伪劣调查、知识产权调查、市场调查、债权债务调查、证据调查、转移资产调查、失踪人调查、保险业务调查……等等。而实际操作面和业务能力却大打折扣,越是泛而滥的业务承诺招揽,恰恰说明这是平庸之辈所为。或看了几本侦探小说或看了几部侦探片或是心血来潮,凭“想当然”就做“侦探”,实际上什么也调查不了,这种“侦探”能调查的案子,也许当事人会做的更好,这样的“侦探”迟早会自己关门。

“捉二奶”查“婚外恋”似乎好象是中国侦探们的必然业务,可能是这类案子最容易操作的原因,大部分侦探都把它作为首选业务开展,要知道这类案件调查的结果就我国现行法律来讲没有实质性的意义,只能是委托人出口醋气,被捉者丢人而已。媒体炒作和街头津津乐道的似乎也是以此谈论和评价中国的侦探。好向中国的“私人侦探”必须“捉二奶”查“婚外恋”。难怪有记者提问:是不是层次太低?

封杀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呼声和中国“私人侦探”业的灰色现状,大概与“捉二奶”查“婚外恋”有关。如果侦探们大都以抓通缉犯、查逃债人、揪诈骗犯为主业,或许社会影响和呼声将是一片赞誉!

现阶段“私人侦探”业的人员成份和素质也参差不齐良莠不一,从业人员的成份、素质、背景、执业动机等,较为复杂。

相当部分执业者的自身条件并不具备,缺乏必要的法律证据知识和必备的专业知识及专业特长,凭着对“私侦”业务、市场的好奇和从侦探文学作品中学来点“知识”,怀着追求神秘和自我感觉良好的心态过把“侦探”瘾,最终将自我淘汰。

还有部分执业者本是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因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和素质的不断提高,竞争—淘汰使得僧多粥少,进而转向从事“侦探”工作。

离退休的警察、退转军人或司法工作者,好向是倍受“私侦”机构欢迎的主选人员,是主聘对象,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在此就不过多赘述。

最可怕的是那些心术不正、匪气十足的“黑道”中人,也打着“私人侦探”的幌子招揽顾客,利用“侦探”调查业务的特殊性和在人们心中的神秘性进行诈骗和敲诈勒索!对当事人来说那可是雪上加霜!

当然,也不外乎有一些精英型的“侦探”,他们有着良好的人格及思想品德和执业道德,他们是双重性格的复合型人才。有着认真负责契而不舍的敬业精神和顽强的毅力,有着丰富的多学科结合而实用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他们不会泛而滥的承揽业务,可能就在某个领域有突出的表现或作出惊人的成就。他们本着为救助客户而对客户认真负责的态度,忠实于客观事实真相而努力的工作。这些人应当是中国“私人侦探”业发展的基础和脊梁。

五、“私人侦探”业的有关争议

对中国“私人侦探”业的争议,最典型的还是“侦查权”与“调查权”和“隐私权”问题。“侦查权”与“调查权”前面笔者已发表认识和看法,法律和法律专家会有更明确的界定和准确的解释,这里就不再赘述。

什么是“隐私权”?我国法律目前还没有准确的界定。合法与违法的“隐私权”法律是不是都要保护?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另一方关系人的隐私是否有知情权?“隐私权”下的隐私行为,如以侵权或伤害另一方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存在该怎么办?这在我国法律中恐怕还不是很清晰。

笔者认为:任何“隐私权”下的隐私行为都不应对另一方关系人形成侵权或伤害,否则法律将不予保护,相反还要承担因侵权或伤害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受侵权或伤害的一方,对侵权或伤害自己的另一方隐私应当有知情权,乃至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

例如:对家庭婚姻不忠的“包二奶”或“婚外恋”者,为讨“二奶”欢欣或作离婚前准备,将本属夫妻共有的财产或钱财提前转移、馈送“二奶”的行为。这种对婚姻家庭不忠和侵权伤害另一方的“隐私”行为,受侵权或伤害的一方,完全应当有知情和调查权乃至予以揭露的诉讼权。

任何机关任何人的调查活动,都有可能会发现、知情他人正当合法的“隐私”,“私侦”也不例外。关键是加以保护和守口如瓶,还是到处宣扬扩散。前者可能什么都不会发生,后者就要承担因侵犯他人“隐私权”而产生的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而不对任何人形成侵权或 伤害的正当“隐私权”!

有人给中国“私人侦探”业列举有“四大罪状”〔见中国侦探网(www.c007.com)“〈消灭”私家侦探?〉一文〕,这“四大罪状”是:损害人际关系,恶化民事纠纷,触犯法律法规,服务对象、手段、目的、结果悖理违法。“四大罪状”基本囊括了喊杀中国“私人侦探”业的那部分人的共同点,较有代表性。

损害人际关系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私人侦探”调查案件是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事实本来面目提供帮助,对客观事实证据的搜集提取乃至作为呈堂证据,只能使人们在处理问题时更明理更理性化。事事非非的关系中随着证据的固定,也就明明白白。再说,调查活动的空间是在极狭小的范围内展开,怎么就降低了人与人之间信度?损害了人际关系?如果真是这样,这种人际关系也太靠不住了,其中或有猫腻。

如果说“因为‘私人侦探’调查获取的证据,使人很容易就范”,这恰恰说明了“私侦”的出现,起到了救助弱者拾遗补缺的必要。因为你的就范是屈服于法律和事实证据的就范。反之,如果没有证据,干了坏事也决不就范,那受侵权伤害的一方岂不是冤死不告状或告了也白告吗?私侦的出现假如真能使“有一些劣迹〔够不着下狱,但能丢官〕的领导干部”惧怕甚至丢官,倒也不乏是一件净化领导干部队伍的快事。“私人侦探”怎么成了打人的棒子和恶化民事纠纷呢?

“私侦”的调查权与委托人的调查权相一致,没有任何特权,如果调查行为和手段因违法或触犯法律给他人造成侵权或伤害,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及法律责任。

“私侦”的调查行为的却能触动了一些人的既得“利益”,所以大呼将“私人侦探”“消灭在萌芽状态”。

看待一个行业,首先应当看这个行业是不是社会需求,这个行业对社会是否有益或是否对社会有益的补充,是否起到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不应只看这个行业里的个别现象。我们不能因为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有出假报表搞假审计的就封杀这个行业,也不能因律师界有与犯罪分子勾结串通规避法律的败类就否定律师行业,我们党的机关和政府机关里不也有腐败分子和蛀虫吗?

对于“私侦”这个新兴行业在我国还较陌生,由于文学作品的神秘渲染和媒体片面的导向,认识上尚还欠缺。正是这种欠缺使得这个行业在初期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既有搞假“神秘”的做作侦探,也有利用“神秘”打着侦探的幌子招摇撞骗的不法之徒。俗话说的好“一只老鼠坏一锅汤”,这些又恰恰说明社会和人们的确需要“私人侦探”。应当搞清楚是这个行业有问题还是执业的个别人有问题,我们不应因这些而否定还处于萌芽状态的“中国私人侦探”这个行业。

私人侦探的职能,恰恰是我们的政府和执法机关无力做到或不愿做的那部分,而现实社会生活中又非常需要有人来做,呼之既出的“私人侦探”填补和完善了社会的不足。因为他毕竟是对社会管理不足有益补充而扶助弱者的新兴行业!

六、规范“私人侦探”业行业管理之我见

“私人侦探”业的兴起是社会进步发展体现,正因为它具有十分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发达国家已有几百年的历史。我们不应拒绝这一对社会管理有益补充的行业,应当纳入正常规范管理。

呼吁国家尽快出台管理中国“私人侦探”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行业管理机制,给其一个名正言顺与实际业务相符的名称字号,明确其合法开办和经营的地位。

组织形式和名称应当规范,根据其规模大小应允许注册登记为:某某〔字号〕“侦探”或“调查”“有限公司”、“事务所”、“中心”、“工作室”等,这样也便于社会识别和行业管理。

经营范围上,可以考虑其有明确的调查范围限定,或限定在“合法调查委托”或“执法机关调查以外的委托调查”范围内。

从业人员要有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证据知识及其他方面的必要知识,考虑该行业有其特殊性,应坚决控制和杜绝有违法犯罪前科和劣迹〔尤其是有招摇撞骗、敲诈勒索行为〕的人员从事该行业。如有任用此类人员的,应严厉处罚或者吊销执照。

“私人侦探”业是知识和能力结构性行业,专业性、技术技巧和技能性都较强,不是凭热情及向往“神秘”和“想当然”就能开办和运作的,千万不能一窝蜂。在市场经济和市场需求的前提下,“私人侦探”业同其他服务行业相比,更具挑战性和竞争,必将是优胜劣汰或自生自灭。开办和执业者须有自知之明,谨慎、量力而行。为扶持和发展这一新兴行业多留下点蓝天,少推出点乌云。

综上所述,我们既然明白在社会管理中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人们在现实社会活动中有着各种合理合法的正当需求,而政府又不可能面面俱到和包揽无遗的满足这种需求。私人侦探的出现对缓解这一社会矛盾,保障社会正常管理,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尤其是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阶段,市场经济引发的多种社会矛盾,足以使政府疲惫应付。政府和执法机关无力做到的不足部分,允许社会民间自发组建救助行业不失为上策。

 

“福尔摩斯”登陆中国,带来的是社会管理和执法不足方面的补充。“拾遗补缺”的功效对完善社会管理,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有着积极作用。“私人侦探”的出现应当看到是中国社会民主与法制进步发展的体现, 应当给中国“私人侦探”一个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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