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名保护打破瓶颈 从司法解释看域名保护 - 法眼看网 - 张樊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2 次) 时间:2001-07-30 15:40:44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日前,好孩子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状告北京奥美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恶意抢注了“好孩子”集团网站的国内域名。这将成为我国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审理的第一起域名纠纷案件。

《解释》从7月24日开始实施,我国日益增多的网络域名纠纷的审理从此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这也标志着我国在计算机网络这一新的领域里已设置了对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商号以及合法公平竞争、域名等民事权益的司法保障制度。

完善了我国域名保护体系

域名纠纷基本上是商标专用权人(尤其是驰名商标专用权人)状告将其注册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企业或个人。现代社会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司法救济(诉讼)和非司法救济(如仲裁)两种。

对于域名纠纷,可采取的非司法救济手段,国际上可以依据ICANN的《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细则,提请ICANN仲裁。ICANN在接替NSI成为全球域名体制的总管理者后,于1999年末推出《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DRP)及其细则。其中规定了一套解决域名抢注和非域名抢注两类域名争议的仲裁程序。去年发生的美国在线诉中国深圳腾迅通讯公司“OICQ”域名争议案,就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尽管从民族心理上说我们不能接受美国在线的域名霸权主义,但是争端解决专家组的裁决是公正的,符合这个规则的。经过了一年多时间的运作,UDRP现已成为解决域名争议的主要手段和打击域名抢注行为的重要武器。

我国也制定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由国务院信息办和CNNIC工作委员会来对域名进行管理。

这个《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及其细则和我国的有关域名注册管理办法解决的只能是域名争议,而对域名纠纷种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导致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当事人所要求的赔偿损失,无能为力。并且对这一裁决并不具有终局性,要服从于司法解决。

也就是说对于域名纠纷的解决最终还是要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也就是诉讼。尽管依据ICANN公布的关于既判案件的统计资料,当事人往往尊重和接受争端解决者的裁决意见,极少继续缠讼。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我国的域名诉讼呈现出增加的趋势,特别是因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导致的侵犯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多为仅要求撤销被告的域名注册,而不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法院在对案件的处理上,围绕法律的适用,也产生了争议。

《解释》尽管是一个司法解释,没有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但这个《解释》的通过,对人民法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也就是所有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注册、使用等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域名与驰名商标、普通注册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姓名等权利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的审理有了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建立了我国解决域名纠纷的司法机制,完善了域名保护体系。

商标的域名保护范围盖棺定论

由于我国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对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域名保护问题,因此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理论界就有”不侵权论”、”个案认定论”、”驰名商标特殊保护论”等。目前所碰到的一些案件涉及到的都是国际上的驰名商标和企业,如美国微软公司的“hotmail”、美国宝洁公司的“tide”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美国宝洁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确认使用在香皂上的safeguard\舒肤佳文字和图形组合商标系驰名商标,终审判决驳回上海晨铉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系争域名无效并撤销该域名的判决。这也依据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而我国国内的驰名商标不能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给予扩大保护,但在国内法上又没有依据。就连驰名商标的域名能不能获得保护,都存在争议,更何况普通注册商标。

  《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对域名的保护既包括了企业的驰名商标,也包括了企业普通的注册商标。这也为对域名中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侵权问题的争论盖棺定论。

另一个方面,这个《解释》为了更好的保护驰名商标,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有权在个案中确认某商标是不是驰名商标。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依原告的请求启动的,原告未主张的,人民法院不予主动认定。 这样改变了我国一直以来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的办法,符合国际惯例。

域名境外恶意抢注如何保护

我国企业由于域名知识淡薄,众多驰名商标已经被国外一些机构和个人恶意注册待尽。这样,我国企业要么选择高金予以购回,要么就退而求其次,选择一个并不为大众早已耳熟能详的名称相符合的域名,这种无奈的做法给企业的商业竞争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域名抢注者是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要适用这个《解释》来解决纠纷。可是这种域外的域名恶意抢注能不能适用这个《解释》来解决呢?

《解释》针对可能发生的涉外域名纠纷情况,即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国际组织,或者域名注册地在外国的域名纠纷案件。管辖。特别规定可以按照民诉法第四编关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来执行。

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原则,大体等同于国际上通行作法。在一般情况下,采取以被告住所地国法院为管辖法院,也就是在涉外域名纠纷中,被告无论何人,只要他在我国领域内有住所,我国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就拥有管辖权。如果被告在我国没有住所地,原告可以从代表机构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等与案件有实际联系地点所在地的多个法院中选择管辖,甚至只要被告不提出异议并且应诉答辩的,也可视为该法院有管辖权。

境外域名抢注者如果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代表机构,就可以在我国法院起诉依照《解释》来解决。但是如果没有住所或代表机构,只能去选择侵权行为地,这个侵权行为地是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样看来我国法院是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因此,对于境外恶意域名抢注还是更多的依照《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及抢注者所在国的法律来解决,关键还是我国企业要提高域名保护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