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中美新闻法规与媒体运作 - 专访实录 - 曹阳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3 次) 时间:2001-07-24 09:33:29 来源:曹阳 (rongzi) 转载

上海社会科学院新闻所的魏永征研究员、谢金文副研究员
(博士)、林琳助理研究员(博士)与到访的美国明尼苏达大学新闻与大众
传播学院教授凯特蕾(Jane E Kirtley)教授进行了一次生动的对话:

◎ J .E .Kiirtly(下简称K) :此次来中国先去了北京,与记者见面,并
与北大传播系的教授和研究生交流。很感兴趣,希望了解你们的工作。

◎ 魏永征(下简称魏):我的研究方向主要是中国的媒介法,林琳博士主
要研究西方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的管理,谢金文博士主要研究媒介的产业问
题。知道您是从事媒介法与媒介道德的研究,很高兴有这样一次交流的机
会。

◎ 谢金文(下简称谢):现在中国即将加入世贸组织,将在很多领域,而
不仅仅是经济领域,带来很大的变化,我们国家正在修改、整理一些现有的
法规。

◎ K:对,新的变化给很多国家带来了挑战。我今天不预备做讲座,只是想
做一个交流。

◎ 魏:您这次来到中国,对哪些问题特别发生兴趣?

◎ K:我对很多东西感兴趣。此次来中国,对所见、所了解的中国媒体的发
展变化的情况觉得非常新鲜,中国媒体现在遇到的一些问题,美国媒体过去
也都遇到过。我的研究内容主要是考虑两个因素的平衡:即媒体的知情权与
个人隐私的关系。而且研究这个问题是从多角度进行的,包括从记者角度,
如记者如何合法的收集信息;也包括政府方面,这一情况往往受到政府政策
的影响,例如在美国,很多信息是公开的,个人隐私往往也随之被暴露出来。(美国)有关因特网的法律法规,也与美国自由表达权相关。但同时又有很
多冲突,如一方面是表达的自由,另一方面网上又有很多色情淫秽的内容,
是需要受到限制的。今年9月份我要做一个专门的讲座,是关于如何保护记
者权益的。记者如在收集材料的时候是怎样是合法的,怎样又是不合法的;
涉及到法律诉讼时,对记者的特殊权力如何对待。这些是我目前主要做的工
作,但是我对中国媒体所有相关的工作都感兴趣。

◎ 魏:这也是目前中国新闻界十分关心的一个问题,记者怎样进行采访才
是合法的、不会侵害隐私等他人的权益,近年围绕着记者可不可以偷拍偷
录,中国的新闻专业期刊就发表了数百篇文章进行探讨。

◎ K:我不知道你们是否知道美国一个很有名的案子。是有关记者伪装应
聘,到食品连锁店做雇员调查食品店违法情况。该调查播出后受到控告,
诉讼理由不是诽谤,而是记者的做法是欺诈行为,违背了商业竞争的法律
条款。这对公司来说,是一种策略,绕过了宪法对媒体的特权的保护用商
业竞争的规定来指控记者。一审后,播出节目的电视台输了;上诉后,电
视台大多数罪名被推翻,电视台最后只支付了几千美金的罚金。对此我感
兴趣的是记者的看法与法庭、陪审团的看法都不一样。记者认为报道的是
黑暗面,是为公众服务;陪审团则认为记者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在美国,
同样也存在记者与公众在这方面看法的矛盾。

◎ 魏:在我国还没有发生这样的案子。中国的媒介不是企业,反不正当竞
争的规定是不能套用的。不知您是否看过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里
面有很多对非法经营者采访时使用偷拍偷录,如记者装扮成商人对制作和
贩卖假药的行为暗中进行拍摄,然后制成节目播出。

◎ K:新闻媒体的愿望都是一样的,都是为公众揭露这些情况。但在美国,
记者的做法往往是批评政府对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监管。

◎ 魏:在我国对这种活动一般没有争议,公众对此是高兴的。我想这可以
解释为,这些违法经营者的卑劣行为危害了公众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所以
记者的隐蔽行为的非道义性与之相比就微不足道了。美国有的地方就有这
样的原则。

◎ K:我认为在中国和美国之间,还有一个很大的差别。就是美国的情况
更为复杂,美国各州的规定不同,如偷拍行为,在美国的一些州是合法的,
而在另一些州这种行为有时是非法的。

◎ 魏:在美国媒介属于第四权力,但是它们又都是企业、公司,在法律地
位上会有矛盾。中国对于偷拍行为也是有界限的。

◎ K:在美国法制也是慢慢发展和演变的。在审判这一案子的时候,媒体
希望法官援引宪法第一修正案,确认记者的行为是合理的;但法官认为不
应当触动这一问题,法律是有普遍适用性的。

◎ 魏:请问此案最后是哪一级法院判决的?

◎ K:联邦巡回法院。

◎ K:几个星期前,还遇到了一个非常有趣的案件。讲的是宾夕法尼亚州
一个工会的事情。学校教师工会与校方有矛盾,工会的两个成员的电话被
窃听。这份录音被寄往电台后被播放。由于不知道录音者是谁,被窃听者
就起诉电台记者窃听和公开他人秘密。根据美国法律,窃听是非法的。在
美国,电话对话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联邦法律对此有规定,电话交谈不可
窃听、录音、传播。但是法庭认为记者本身没有做违法的事,做后以6票
对3票,记者胜诉,认为该录音内容对公众有益,有新闻价值,所以记者有
权传播。如果都要记者举证的话,记者的压力太大了。

  可见,这是一个例子,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可以看出,是维护宪法第一
修正案的规定的。

◎ 魏:对传播者是否有保密义务,英国有各不相同的判例。一般说来,要
看是否违背信任关系,如英国首相布莱尔得到法院禁令禁止保姆发表回忆
录,他的诉因就是保姆违背了协议。

◎ K:美国与英国很不相同。在美国,必须有很明确的合同,订立了合同
就必须保密。英国在去年9月份以前,是没有隐私法的,所以他们都是根据
“破坏相互信任”的规定。在美国,如果没有签订合同,就可以传播;象
有些政府的官员因为工作需要就必须签订保密合同。在美国,要进行事先
的禁止是很困难的事。事后是可以起诉的;在这一方面,英国就可以在事
先发布禁令,不许出版。美国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

◎ 魏:美国第一次禁制令是1971年国防部要求禁止《纽约时报》发表越战
文件的案例,但那一次美国政府败诉。但是后来有几次成功的禁制令个案,
有个原来的情报局官员的回忆录,法院判决政府禁制有效。

◎ K:禁令也是事后发布的。其实还有很多例子。巴拿马诺列加将军被囚
禁在美国时,他与律师的对话被偷录下来,被CNN拿到了,律师不同意播放
该录音,认为自己有义务对当事人的谈话进行保密,向法院申请禁制令获
得成功。这是我记忆中唯一一次禁令生效的,但是CNN还是把录音播了一次。
到了上诉法院,法院权衡了“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和“记者的播放权利”
之后,认为后者更为重要,又撤销了禁制令。但是CNN在发布禁令后坚持播
放的事情没有完,几年以后法院判决他们藐视法庭。

◎ 魏:这个判例反映了第一修正案与第六修正案的平衡。

◎ K:我后来遇到了最高法院的法官,他认为该案并不违反第六修正案,
我就问他为什么还要判CNN藐视法庭?法官说他不喜欢CNN的做法,要维护
法庭的权威。

◎ 魏:我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禁令有效期间,不允许违背,这与
维护言论自由是两回事。英国的《抓间谍的人》案也是一样,主张禁制的
政府最后败诉了,但是《星期日泰晤士报》还是藐视法庭。

◎ K:我认为有意思的是美国的法律情况更为复杂,即禁令是否合法有效,
如果记者认为它违宪,就可以不予理睬。联邦法庭、上诉法庭的看法也很不
一样。

◎ 魏:但是程序高于实体。

◎ K:法官会赞同你的观点。由于最终要考虑到谁要负责、要认定这些规定
是否有效。美国有一种法律观点,认为在上诉前应该尽量保持原状;对记者
来说,保持原状就是继续出版或播放。

◎ 谢:在中国,有“监督止于诉讼”的说法,受到媒介批评的单位提起诉
讼成为一种自我保护的策略。

◎ K:我们记者的报道是自由的,是受到保护的,报道一般都是可以继续下
去的;这样的策略在美国也行得通,但只是极少数的特例。只有当新闻组织
自己成为当事人的时候,情况就不一样了。在开庭前,往往有一个“证据交
换”的过程,就是当时双方交换证据。如一个案件中,《西雅图时报》作为
被告就不可以刊登对方的一些材料。另外,我也有问题想了解,CCTV的《焦
点访谈》,记者自己调查的东西是自己播放,还是交给政府的有关部门进入
司法程序?

◎ 魏:根据我国《广播电视条例》规定,节目事先要经过本系统的审查才
可以播出;但是没有义务交给司法部门,虽然从道义上讲应该对司法提供帮
助。

◎ K:我不太明白,是否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呢?记者对这些证据是如何处理
的?在美国,记者是不会把自己的调查交给司法机关的,政府要另行调查。

◎ 魏:中国也是这样,记者的调查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侦查机关要
进行自己的调查。

◎ K:这很有趣,在美国除非记者自己是违法的,如果合法,这些(证据)
在法庭上是可以作为证据的;执法者可以使用这些证据;但是记者往往不愿
意牵涉进这些纠纷当中。

◎ 魏:我们知道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认定方才有效。在中国,如果法
院认为记者所掌握的情况可以作为证据时,它可以传记者到庭作证。中国法
律规定每个人都有向法庭作证的义务。外国的情况有些不同,如医生、律师
等特殊职业者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而记者则各国不一样。

◎ K:美国的情况不可以一概而论。每个州的法律不同有些州规定,有些职
业如记者、律师是有有限的特权的。

◎ 魏: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克林顿总统签署的CDA,对此美国的传媒界、理
论界有怎样的看法?

◎ K:对,该法案没有被通过;另外的《在线儿童隐私保护法》,也被认为
是违宪,要明年才能判下来。当然,这是很困难的,也是新出现的问题。美
国有不管制内容的传统,但是面对互联网,就有新的情况。如介绍预防艾滋
病的网站,它的内容对成年人来说,是适宜的,是有益公众的,是科学的,
可是对儿童来说,就是不适宜的。但最高法院认为要进行内容的过滤,会带
来很多问题。美国很多人认为CDA的管理太宽泛了,不合理。

◎ 魏:国会是否有计划再推出类似的法规?

◎ K:国会或政府还会想办法推出现类似的法规或政策。但是很困难,一方
面要不违宪,一方面又要进行管理,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国家。最高法院说
了,互联网的管理要等同于报纸的管理形式;政府也认为没有什么好的办
法。对“淫秽”内容也不好确定,标准是个问题。

◎ 魏:今天早上看到一个报道,俄亥俄州一个男子因为在日记中写了儿童
色情故事在7月4日被判刑10年;被告人说内容是虚构的,也没有给别人看
过。在中国,如果这些色情作品只是放在家里没有传播,应该认为没有发
生社会危害。

◎ K:这个案子我不清楚,我想他很可能要上诉。美国宪法保障记者和媒体
的表达,还包括公民的思想、言论的自由,宪法禁止阻碍和限制言论自由,
但对儿童色情是个例外。根据《儿童色情保护法》有些人用电脑制作,或是
自己绘画,把照片在电脑上合成,都是违法的。规定不允许真的儿童色情服
务,也不允许模拟的儿童色情活动;如在电脑上的制作或是绘画。

◎ 谢:在中国,色情作品的判定有一定的程序。

◎ 魏:中国按照规定要组织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中国对色情内容也是有标
准的,从字面上看,它同美国的标准,如米勒标准,十分相似。但是中美
两国文化背景有很大差异,在实际上认定色情时差别是很大的。

◎ K:是由于文化背景的不同,色情作品较难界定。1995年我参加北京举办
的妇女大会,起草非政府性质的论坛纲领。大家都认为色情是对妇女的侮
辱,但欧洲代表和非洲代表对色情作品要不要界定、如何界定看法就十分不
同。我认为界定是很重要的,否则就会限制了很多有价值的言论。我在南斯
拉夫,他们提出的“政治色情”我就无法理解。

◎ 谢:新闻体制不同,媒体的操作也会不同。中国最近审判了一件很大的
抢劫杀人案。案犯在流窜逃跑时,报纸发了假消息,似乎警方正在注意别的
地方,案犯放心地回到家里,就被擒获,这样的事情在美国会不会发生?

◎ K:我想美国不太会发生这种情况。美国媒介是不会报道假消息的,这是
原则。如果事先知道了真相,报道与否要看媒体的自律情况。我想说的是不
会成心报道假消息,即使是自律,但也不能保证多数传媒机构会这么做,除
非是在办案的紧要关头,那也只是在有限的时间里保持沉默。控方当然希望
能够得到媒体的合作,但不能强制媒体。我也在考虑作为记者和作为好公民
的义务之间有些什么不同?是否需要特殊处理?就我个人而言,我也是这样
告诉学生的:在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度里,媒体应该保持完全的独立状态。但
是这种看法往往得不到公众的同意。举个例子。如密西根州一次发生骚乱,
记者手中有骚乱领导人的照片,是否要交给警方,媒体和公众意见就不同。
但是无论如何,我反对媒体与政府的勾结或发布假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