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90 次) 时间:2001-07-24 00:41:55 来源:宋敏庄 (ysmz) 原创-IT
中国企业报记者 宋 梅 (2001-07-23)(企业报网络版链接)
——眼下的互联网可真是个多事之秋,不但有像新浪高层地震这样的爆炸性新闻,网络著作权纠纷的消息也是不绝于耳,从冯英健为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向盗用其作品的深圳中贸网索赔1分钱,到最近的吕伟钢向某财经媒体发难。这是否说明我国在网络著作权立法方面还很薄弱呢?为此记者采访了“网络律师”于国富。
于国富:随着网络业的迅猛发展,大量新生事物不断出现,使立法者应接不暇,像网络著作权纠纷、网络名誉权纠纷、域名纠纷、网名纠纷等案件,都是法律界的新课题。由于目前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网络社会的各主体之间就完全凭自己的理解进行活动,这样自然产生大量的矛盾与纠纷。而立法的落后与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形成反差层,使原有的法律体系严重滞后,现有的法律在高科技领域应用时,经常显得捉襟见肘。
记者:现在大部分网站都是转载其他媒体上的文章,彼此之间签订一份转载协议即可,并不需要向原作者支付稿酬,这似乎已是不成文的规定,你认为这是合法的吗?
于国富:长期以来,ICP之间都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来共享作者的稿件,而这一经营模式早就受到了来自作者群体和有关法律工作者的质疑。应该说这是网络经营模式上存在的漏洞,网站与网站、网站与平面媒体之间可以签订转载协议,但问题是原发网站有没有再许可的权利,因为著作权应该是属于作者的。所以,网络操作的惯例与著作权之间的矛盾是多方面因素造成的,如果这种用稿机制不改变,将来的纠纷还会越来越多。各网站之间你抄我的,我抄你的,致使互联网成了互抄网,千篇一律,千网一面,而作者自己的权利无法保障,最终还是对互联网发展不利。
记者:这是不是说网络公司的经营者在法律意识上也有问题?
于国富:至少是法律意识淡薄,很多网络公司的CEO根本不知道使用别人的文章应该支付稿酬,更有甚者还有人认为,我用你的稿子那是在抬举你。再有就是认识上的误区。知识经济,或者说互联网经济最主要的还是要体现知识的价值,著作权纠纷特别多实质上反映的也就是一个知识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的问题。到底知识应不应该算作一个人的财产或者财富,恐怕很多人都没有想过这样一个问题。如果“知识就是财富”,那么,自己用知识写出来的稿子当然也要“变现”为财富。无偿使用作者的稿子,既对作者不公,同时也对那些遵纪守法的ICP不利。
记者:据我所知,取证难是现在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时比较棘手的一个问题,那么如果不幸遭遇此类纠纷当如何应对?
于国富:网络著作权纠纷出现得如此频繁,应该说与我国著作权保护制度的不健全有一定的关系,同时,我国网络证据制度的不足也是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网络证据的可擦写、易变换的性质,使被侵权一方的取证活动变得非常困难,应采用证据保全手段。
记者:什么是“证据保全”?
于国富:所谓证据保全就是指“由有关机关依法收存和固定证据资料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措施”,其目的是使证据事实不致因为人为或技术原因而消失或受到破坏。理论上,被侵权人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保全的决定。但是,在实践中,由于网络信息内容可以在极短时间内被改变,所以大部分被侵权人都不采取先起诉后保全的方式,而是在起诉之前就通过公证机关对纠纷涉及的内容进行下载和公证,以避免证据的灭失。
记者:但是,电子证据问题是人类社会进入网络时代以后所必然要面临的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只争论一些技术名词,对解决纠纷有多大的意义?
于国富:确实是应该让有权解释的部门作出法定解释。实际上,网络时代遇到的许多问题都是以前没有遇到甚至是不可思议的,指望用老的法律解决所有新问题肯定是不现实的。立法机关急需跟上技术发展的趋势,以促进包括电子商务在内的信息技术产业在我国的发展。
记者:这是不是和互联网习惯性的免费午餐也有很大的关系?
于国富:是啊,其实抛开政治因素,任何经济行为都是以利润最大化为首要目标的,可是作为新经济代表的网络经济却反其道而行之。各网络公司纷纷推出自己的免费服务,你作免费邮箱,我就搞免费主页,或者免费新闻。事实上,这种“免费现象”不仅不符合经济规律,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压力,而且也触及了法律的边缘。
记者:“免费”还会触及法律?
于国富: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网络服务作为一种特殊的高科技商品,其成本显然不低。然而,各网络公司为了把“眼球”吸引到自己的页面上来,却不计成本地进行竞争。这种行为还不算违法吗?
记者:有些网络经营者有这样一种观点,作者向媒体投稿(无论是平面媒体,还是网络媒体),已经获得稿酬了,那我再转载这篇文章,就应该可以免费使用,资源共享嘛。
于国富: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也存在一种许可制度。作者在向网站或平面媒体投稿时,实际上是在与对方建立一种“著作权许可使用”关系。这与“商标许可”、“专利许可”非常相似。而且作者投稿实际上也只是一种许可使用行为,并非是一种出售行为。从知识产权法律理论来看,著作权具有一定人身权的性质,不能因某种交易行为而发生转移。也就是说,作品发表以后,著作权仍然属于作者。
记者:也就是说,媒体支付给作者的稿费仅仅是“著作权许可使用费”,而不是有些人所认为的购买作者文章的价款。
于国富:对。这些使用费买到的是对作品的使用权——对平面媒体而言,这一权利叫做出版权;对于网络媒体,这种权利可以称之为“向公众传播权”。但不管其具体名称是什么,这种使用权绝对不能和作品的著作权相混淆。
记者:我曾经看到过你的一篇文章,标题就是“建立代理机制,解决网络著作权纠纷”,那么,现在有这种机制了吗?
于国富:目前还没有。现在传统媒体有一个版权的法律代理中心,代理平面媒体的版权问题,但网络界还是空白,目前已有一些机构开始操作此事,比如千龙新闻网的“反盗稿沙龙”,可以说是有这方面的趋势,但还不是很成熟。
记者:截止到目前,我国大概已有多少关于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出台?
于国富:比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对利用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的通告》、《关于审理因域名注册使用而引起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指导原则》、《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记者:那么,《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维护网络著作权方面是否还有不到之处?
于国富:应该说该《解释》对网络作品享有著作权作出了肯定的答复,得到了业界的普遍欢迎。但是,由于立法技术等方面的原因,该文件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在责任承担主体的界定、赔偿额度的规定等方面,该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需要明确的方面等待有关方面的进一步完善。
记者:一般而言,作者如能坚持自己的权益要求,是不是都能达到自己维权的目的?
于国富:是的。因为毕竟网络媒体尚在初生阶段,还是比较重视信誉问题的,虽然现阶段大家都是靠侵权活着(这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但一旦有人被告,还是承受不了的。
归根结底,网络生存是人们的一种崭新的生存方式。目前人们尚处在其初期阶段,各种规章制度还很不完善,类似于人类社会发展历史上的原始社会。我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不断努力,网络社会的法律制度是会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