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律师面对中华网集体诉讼案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 次) 时间:2001-07-23 18:02:07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收藏

中美律师面对中华网集体诉讼案
  07-23
  Chinabyte专栏作者:商建刚

  纳斯达克上市公司中华网面临美国小股东的集体诉讼,好事者是一群律师。这种事情你怎么看?中展问我。我这个中国律师感到难受,我被两种思想夹杂着。难受之一,我感到中国人民在指责美国的律师是个不知道安定团结、顾全大局、社会稳定,一味追求个人的名气和商业利益,是个彻底的“诉棍”。我这个中国同行被含沙射影地骂了一顿。难受之二,我感到中国人民在耻笑中国的律师,你看美国律师多厉害,敢做敢为,敢为人民呼吁,敢为天下先。在我们中国有几个像这样“有良心”的律师,碰到什么不公平的事情,从来没有看见什么律师挺身而出。中国律师真是没有出息。在骂完后,如果允许我只解释一句,我会说区别不在于中、美律师在人格、文化、良心等个人品质上存在何种区别,问题的关键在于两国差异的诉讼法律制度。

  中华网被集体诉讼,提请诉讼的单位(或者讲申请人)是美国最大的集体诉讼律师事务所——美国Milberg Weiss Bershad Hynes & Lerach LLP法律公司。 本案发生的关键之一在于美国的诉讼法律制度中有一种叫“集体诉讼”的法律制度。

  集体诉讼是从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而来的一种诉讼制度,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而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在通常的诉讼中,诉讼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时,即使当事人之间在法律或事实上有牵连关系,这个诉讼群体不能构成一个固定的组织,因此无法将其视为一个法人实体来进行诉讼。但一个诉讼空间通常无法容纳如此多的诉讼主体,因此,为了一并解决众多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民事诉讼建立了集体纠纷解决制度。按照美国的集体诉讼法律,人数不确定但各人具有的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的当事者拟制为一个群体。群体中的一人或数人提起诉讼即视为代表整个群体提起,判决效力扩及群体中的每个个体。也就是说,集团诉讼的出现,使在实体法领域根本不能以一个组织或团体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多数,为了诉讼的目的而集合为一体,这个集合体则取得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参见bonnie、布衣挽歌文《纳斯达克严打 中华网是拔萝卜带起泥?》: http://www.chinabyte.com/20010706/1410257.shtml)

  这种事情如何发生在中国,将会怎么办?这个问题有很多人问我。我国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两条有关多数人提起诉讼的法条,有人也简称为集体诉讼制度,实际与美国的集体诉讼制度相差甚远。因此,严格叫法是“代表人诉讼制度”,我国有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

  如果一方人数众多但是人数确定、标的共同,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同一合同关系中。例如单位集资或者搞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单位作为合同一方,所有的单位职工作为合同另一方签订股份合作合同,这种合同一旦发生了争议,进入诉讼程序,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54条,叫“人数确定的、诉讼标的共同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说白了,是基于一个法律关系产生的诉讼纠纷。

  如果一方人数众多但是在起诉的时候,人数不确定,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而是类似的,这种叫“人数不确定的、诉讼标的类似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这种事情往往发生在侵权事件事件中,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到污染的老百姓可以提起集体诉讼。

  除了诉讼法律制度上存在差异外,中华网事件在中国目前还面临着我国公司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问题。应该看到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加强上市公司披露制度。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证监会的网站去看看(http://www.csrc.gov.cn),查询关键字为“披露”的规章,可以看到上百条规章。前几天(2001年7月9日),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今天对记者发表谈话指出,中国证监会将加大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依法对未按期披露中报或年报的上市公司进行处罚。看着这样的新闻,一方面可以说明我国证监会切实保护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正如周小川主席所说的,“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另一方面说明,我们证券市场尚存在大量披露不实、损害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我认为,我国证券市场目前存在的披露不实问题,除了公司的董事会、大股东规避公司法律制度、违反证券法律精神外,相关制度的缺乏细化、不明朗,处罚不力,也是一个主要原因。在面对我国公司法立法非常简单的现实,我们更应看到证监会以及周小川在我国证券法律制度、证券市场管理方面的巨大努力和成功。

  差异之三在于两国不同的律师制度。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并没有规定律师是个“自由职业者”,一般说是“社会法律工作者”,在中国做律师面对很多的限制。就律师的定义而言,中美律师制度之间存在内涵上的巨大差别。

  总而言之,中华网在美国遭遇诉讼,是合理的(并非套用“存在即合理”的理论,而是在于美国相对健全的法律制度)。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将会大大加快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完善,届时中华网案件在我国发生也将是必然。

  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http://www.chinabyte.com/column/column_page.shtm?column_type=comp_search&coluid=2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