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 次) 时间:2001-07-23 17:53:46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收藏
千龙新闻网讯 近日,一网络写手通过电子邮件告诉我某公司网站使用了作品,侵犯了其网络版权。接受委托后,我代理网络写手写了一封律师公函给对方。因曾经与对方有过交涉,所以这家单位知道我和这位网络写手的身份。收到律师公函后,这家单位非常友好地表示和解,愿意一次性支付稿费。但是双方在支付稿费的方式上找不到共同点,原因在于这家网络公司从来没有给网络写手邮寄过稿费。
对方通过电话提出要求我来取稿费,我建议,你直接把稿费邮寄给网络写手不就行了么?如果通过律师,岂不变更成通过法律手段索要稿费,在我这里这里则成了一个独立的案子,按照规定要支付律师费的。对方说,我们单位从来没有给网络写手邮寄过稿费,按照我们公司的规定,所有的现金开支都必须有合同、发票、收据等。他还说,我们网站从来不从个人写手那里买稿子,主要从合作的网站买稿子,包括你所提到的这些所谓的侵权文章。
从中我发现网络公司如下问题:
一、内部管理程序复杂,层次繁多。据说这家CEO没有签发稿费的权力,我的律师公函发过去以后,通过电话联系才得知对方已经通过了内部很多程序,但是还没有结束。由于内部“研究”的时间,所以不能按时给予回复。
二、网站裁员给公司运营带来了影响。网站由于裁掉了很多编辑,有些编辑离任后,没有新的编辑来接替工作,所以具体情况不清楚。
三、网站给网站吃药。很多网站原以为花一笔钱从其他网站买稿子,就可以省去花零碎的稿费来打发写手。我了解到主要有如下两个原因,其一,这些都是些电子商务的网站,不在乎原创,干脆从其他网站买些新闻就行了。其二,要求这些网站去主动联系网络写手,其成本的确太高。正是因为对于网络公司这些难处的理解,所以我通常也建议不要去起诉那些还算比较好的网络公司,多给他们一些理解和谅解。
从法律层面上讲,这些网站买来的稿子很可能是盗版稿子。通过了解,一般情况大体这样:具有新闻发布权、登载权的网站可以自行发布新闻,这些网站可以将其自行采写的新闻稿许可其他网站使用。也就是说,网络公司只能从其他单位“买”新闻稿,新闻网站一般也只能卖新闻稿。
对于网站接受网络写手的投稿,首发单位是否因此享有了版权?排除特别约定,一般来说,网络版权还是属于作者的,现在很多网站例如千龙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千龙茶坊明确申明,发表这茶坊的文章的版权属于作者。
诚然,在网站之间的版权交易时,卖方将一大堆的稿件打包交付给买方,其中一定有新闻稿,一般情况下也有网络写手的稿件。我得知,卖方将这些稿件卖给其他网站时,在版权许可合同中竟然有“权利瑕疵担保”条款。不知道是谁给谁“吃药”?
我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说,电子商务网站因此实际重复支付了稿费。为了维护企业的声誉,远离新闻,在接到网络写手的律师函后又不敢打官司。而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又过于滞后,电子商务网站的经营状况真是举步维艰。作为一中国网民,网络写手不希望在网站的伤口上撒把盐,但网络公司也要学会规矩。至写篇文章时,我还没有收到这家网站关于支付稿费的任何消息,可能CXO们正在协商!
电子商务要发展,网络环境要净化。真正的经营者应该是严格遵守法律的精神,忠诚于市场经济,一步一个脚印。
附:律师公函(略作修改)
敬启者:
今日,**网络写手告知承办律师,他又发现贵公司如下网址(此处删除网址)文章名《一槌拍出近亿财富》,该文章系其的作品。
承办律师要求**提供材料,在**网站发现了其文章,文章的署名为**,网址如下:( )
因此,承办律师认为,贵公司使用了作品系**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为此,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 鉴于承办律师与贵网站成功地和解上次纠纷,对贵网站有比较好的印象,所以,建议你在收到本函件后直接支付一定的稿费给**,在**收到稿费后,承办律师建议**就此事不另起事端。建议稿费为100元人民币,邮寄地址:( )。
二、 希望贵网站作品,在能够直接得知作品的作者为**的情况下,尽量先征得**的同意,并及时支付稿费。这样使得双方在友好、融洽的气氛中合作。
希望贵公司在一周内办妥,如不能办妥,也烦请通知我一声,以便我给**一个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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