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2 次) 时间:2001-07-23 13:02:24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在263和21cn对邮箱收费小打小闹之后,163.net已经开始了大手术——全面取消免费邮箱,实行收费。而国内其他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商,也摩拳擦掌准备开始对电子邮箱实行收费,电子邮箱大有一付跑步进入收费时代的架势。
使用免费电子邮箱,用户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服务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都没有规定清楚,存在的争议很大。大概是由于免费的缘故,并且网上的这种“便宜”多得很,消费者在利益遭受损害时,大多忍气吞声,并没有把矛盾激化。争论仅仅是争论,没有诉诸法院,也就没有用立法或司法途径把这个责权规定清楚。
现在,电子邮箱开始收费,使用户和服务商之间的合同关系更加明确,所带来的消费者的权益问题更加突出。不少业内人士也注意到了,如果不处理好这方面的关系,收费邮箱服务商极有可能陷于无休止的诉讼中去,那将是对服务商致命的打击。
邮箱收费,用户是消费者已经不存争议
在使用免费邮箱时,用户因为没有花钱,使得用户是不是消费者,还存在有争议。因为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获得商品或服务时,花钱才叫消费者,没花钱就不是消费者。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消费者身份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规定了一个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
今天,用户使用收费邮箱,其消费者的身份已经很明确。消费者以生活消费为需要,而出价购买接受电子邮件服务商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用户获得邮箱服务,不再是免费,他也就相应的需要享受作为消费者的一切权利。
隐私权问题
在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规定消费者的隐私权问题。那是因为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不会询问顾客的姓名、地址和月收入等,所以隐私保护也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但是,基于互联网进行的个人电子商务活动则完全不同,网上消费者一般都需要向注册网站提供相关个人信息。然而对于这些个人资料,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措施,加以保密,有的甚至还擅自将用户信息出卖给其它网站,牟取暴利,造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因而在网络上消费者的隐私权属于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消费者在使用收费邮箱时,保护消费者隐私权属于邮箱服务商的一个主要责任。
我国目前提供电子邮箱服务的所有服务商在其服务条款中都规定了对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的条款。并且比较263的收费和免费邮箱服务条款,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收费邮箱对免费邮箱要前进了一步,不再向用户发送有关263的通知和其他资料。
但是,在其中几家大的邮件服务商,如263(包括免费邮箱和收费邮箱)和163.net的服务条款里,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不约而同的有四种例外规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2、维护邮件服务商的商标所有权及其它权益;3、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的安全;4、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在这四种情况之下,服务商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除了263和163.net之外,新浪、网易、搜狐等网站没有直接表述为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用了更加含糊的语言,“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保存在其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这里“保存在其各项服务中的非公开内容”肯定包括了邮件。
这里涉及的实际上已经不仅仅是消费者的个人隐私问题,而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通信自由。因为隐私是指有关个人生活领域的一切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在网络上主要指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信用卡号码、家庭住址、单位情况、婚姻家庭状况、经历、兴趣爱好等。而对于邮件内容的保护不仅仅属于隐私问题,而且更主要的是通信自由。
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察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这条规定包括了两个方面:第一,检查公民的通信只能是出于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第二,只能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检查。
对于普通书信的来往,我国是严格执行这项宪法规定的,邮政局是没有任何权力拆取信件的。在互联网上,电子邮件服务商就有这种权力吗?
电子邮件属于私人信件的一种,相对于普通私人信件,只不过是变换了一种形式,通过互联网来传送。其自由和秘密都应该按照宪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对于其的公开、编辑或透露也必须遵守宪法的规定,既只有在由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进行检查之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没有资格,当然包括传送电子邮件的服务商。
因此在邮件服务商所列举的可以公开、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的四种例外情况中,只有其中第一条的规定是符合宪法的,并且还不够严密,也必须要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来执行,而不能由服务商来进行这项工作。其他的三种情况行为都是严重践踏宪法的行为,必须加以制止和更正。
消费者损失赔偿问题
在使用邮箱过程中,可能因为用户和服务商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失,这个责任该如何负担?我们在这里只是讨论由于邮件服务商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问题。
在我国目前免费电子邮箱服务商的服务条款中都规定有服务商的有限责任。下面我们来看看两个典型的规定:
1、263:“263在线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后续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免费电子邮件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免费电子邮件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损害会导致首都在线形象受损,所以263在线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用户同意保障和维护263在线全体用户和263在线的利益,承担由用户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损失”。
2、21cn:“21CN免费邮箱提供的服务:免费存储空间、系统日常维护、处理客户投诉;21CN不对其它服务提出承诺。用户的责任:由于用户过错原因导致21CN损失(包括因此21CN需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由用户赔偿”。
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出,263名义上是规定服务商的有限责任,实际上是什么责任都没有规定,其不负任何责任;相反,因为用户的过错而造成了服务商损失还要承担责任。相比较而言,21cn对此规定的要直接一些,规定了21CN不承担其他方面的赔偿责任。这可能是免费的缘故,服务商本来贴钱免费提供服务,如果自己的过错造成用户损失,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买卖实在是太划不来了。
这里的是是非非,以前讨论的太多了。不少的法律人士都认为免费不能免责。在今年五一期间由于黑客大战带来的后遗症,国外的节点被封,长沙公众邮箱出不了国,据报道有外贸单位遭受了损失。当时不少的人认为从常理上讲,在无法向国外发送邮件时,可以立即再申请一个免费邮箱使用。但是要进入了收费时代,让再去申请一个邮箱就说不过去了。
当用户支付了费用,使用收费邮箱时,由于服务商的过错,造成用户损失的,这个责任该如何负担?对此,我们看看21cn的收费邮箱的规定:
因21CN过错原因导致的用户损害,21CN将提供赔偿,赔偿额不超过用户已付的当月服务费用;如因21CN的合作伙伴过错造成21CN不能提供以上正常的附加服务,21CN将在最短的时间内和合作伙伴联系协调,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服务。用户的责任:由于用户过错原因导致21CN损失(包括因此21CN需对第三方承担的损失)由用户赔偿。”
这样看来,服务商对收费用户开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我们看到这个赔偿责任明显的对用户不公平,赔偿额度不超过用户已付的当月服务费用。包括163.net也是这样规定的。按照我国目前的收费标准,这一个月的服务费用最多也只有20元。如果一个用户遭受损失,向服务商来索赔的话,那损失绝对不是区区20元能够打发的。
服务商的服务条款上是这样规定的,但用户如果遭受损失重大时,一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格式条款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这里服务商通过服务条款也就是一种格式条款来限定自己的责任,当服务商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时,这些免责条款无效,消费者一样可以依照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由此看来,邮箱开始收费,服务商首先应该确定好责权,用公平合理的合同来保障其合法的收费,从而在技术和服务上下工夫,使得用户接受收费邮箱。 (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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