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4 次) 时间:2001-07-13 17:05:10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近日,消费者杨建初因手机质量问题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推上了法庭,此案并已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原告杨建初曾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中国质量万里行投诉办公室、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一些新闻媒体寄去过“关于爱立信T18移动电话的一封公开信”,在对手机质量投诉的同时,也呼吁与他有共同“遭遇”的用户对爱立信进行“集团诉讼”,因而此案倍受关注。由于此案事关产品信誉,爱立信公司也对此案非常重视,对这一法律诉讼也发表了声明。
此案缘起杨建初购买了爱立信T18sc型号的手机后,使用中手机经常自动关机。经过多次维修,问题没有解决。同时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他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遭受了损失。杨建初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集团诉讼泡了汤
杨建初的公开信发出以后,有不少与他有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与之联系,表示参与起诉爱立信,进行集团诉讼来维权。在2001年6月21日,以杨建初为代表的36名消费者在朝阳区人民法院集体起诉爱立信。如果朝阳区人民法院一旦受理这场集团诉讼,这场诉讼实际上在起诉时人数并不确定,经过法院公告,参加到诉讼中来的人就会更多。杨建初本人也表示此案一旦立案,追加的原告可能会增加到500多人。那这将是一场轰轰烈烈的消费者集体维权案件,在社会中产生的效益将非同一般。
我们在媒体报道上一直见到的就是此案是集体诉讼,杨建初以诉讼代表人身份参加诉讼。可是就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对此案的受理情况来看,集团诉讼泡了汤。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没有受理这场集团诉讼,以购机发票金额不一致为由,拒绝受理集团诉讼,对其他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仅仅受理了杨建初一人的起诉。因此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是消费者杨建初因手机质量问题状告爱立信(中国)有限公司一案,也就是普通不过的一对一的单独诉讼。并没有出现我们希望的几百消费者因手机质量集体起诉爱立信的局面。
从法理上分析,应该说朝阳区人民法院以购机发票金额不一致为由,不予受理其他消费者的起诉的理由是不充分的。集团诉讼的条件之一是要求各人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同一种类的。这里因爱立信手机质量问题引发纠纷,对于众人来说,诉讼标的不可能是共同的,但所有消费者对爱立信的起诉都是针对手机质量问题,是同一种类的诉讼标的。因此,对于消费者提起的手机质量诉讼并不要求所购买的手机都是同种类的或购买手机发票金额一致。对于这36位消费者的起诉可以作为集团诉讼来受理。
据悉,目前杨建初还在为集团诉讼而努力,他还有机会把这场诉讼发展成为集团诉讼吗?作为集团诉讼,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应该为10人以上。人数众多的一方临时组成集团进行诉讼。不论是起诉时人数确定还是不确定的集团诉讼,都必须要在起诉前已经搭构一个临时集团。也就是说人数不确定的集团诉讼,即使无论起诉后人数发展到多少人,但在起诉时必须要有10人以上,否则就不是集团诉讼,不可能发展成为集团诉讼。而现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只受理了杨建初一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在案件性质上属于单个诉讼,就连共同诉讼都算不上。杨建初并不是作为集团诉讼人数众多一方的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案件受理后可以追加原告吗?爱立信公司也在担心还有其他消费者继续参加到这场诉讼来,在其对此案所发表的声明中可以看得出,在寻找其他的消费者,从而私下能化解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是人民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通知其参加诉讼。这个时候追加的当事人就要求是与本案标的要有关系了。本案中,杨建初作为消费者购买爱立信手机,由于手机质量问题,遭受各种损失而索赔,并不存在必须要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其他与杨建初同样遭遇的消费者,与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受理案件在标的上并无关系。
看来集团诉讼是泡了汤,杨建初只有“单枪匹马”挑战爱立信。
没有“三包”规定,就不“三包”吗?
这场纠纷祸起手机的“三包”。杨建初在购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时,18次往返于爱立信的维修中心,进行了6次修理,更换了3个主板。他多次要求更换手机,但手机商和销售商互相推诿,拒不履行更换义务。如果爱立信早退换了手机,可能也就没有这场纠纷。
因此在杨建初的诉讼理由中就有爱立信不履行“三包”义务。“三包”是包修、包换、包退。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经营者所应承担的基本义务之一。但是很多手机厂商特别时国外手机厂商拒不履行这项义务。仅仅在去年10月,海尔、康佳、TCL、波导、熊猫等8家国内手机企业签署了《移动电话售后”三包”承诺》,明确对外宣布:实行”7天包退、1个月包换、一年包修”的服务措施。
爱立信应不应该履行“三包”义务呢?手机商不履行“三包”的法律依据是1995年国家发布的《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这个规定中,规定了18种产品的“三包”义务,其中没有手机。我们应该注意到,这个规定也特别规定了“这个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的三包的责任”。也就是说尽管手机没有列入这18种产品目录,但并不是说免除手机的“三包”责任。
除此之外,“三包”责任也可以是约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可以约定“三包”义务。我们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也可以很明白的与销售商约定好手机的“三包”义务,以免以后出现质量问题,就“三包”问题起纠纷。
“三包”的不明确致使消费者对手机的售后服务投诉增多,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明确的手机“三包”规定出台。据悉,手机的“三包”规定即将出台,让我们拭目以待!
杨建初的4.5万元的赔偿要求是否有理
杨建初在购买手机后,因为手机经常自动关机,导致他原就职公司的老板对他的不信任,连续降职,他被迫离开那家外资公司;同样的原因,他的妻子在他出差期间,与他联系不上,被误认为有外遇,造成夫妻不和等。
杨建初因此提出了4.5万元的赔偿请求,或者由爱立信公司对中国的公益事业进行资助,算是对他的赔偿。爱立信公司与杨建初的交涉过程中,爱立信一直不接受。在最近的声明中,爱立信也明确表示不接受。杨建初的这一诉讼请求法院会支持吗?
杨建初的这一诉讼请求,应该说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尽管手机的故障给杨建初的工作和生活带了影响,同时使他遭受了损失。但是这一损失不应该由爱立信公司来承担。
因为在法律上的民事责任要求的是直接因果关系,非直接的因果关系都不能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杨建初的手机故障导致了老板和妻子的不信任,然后老板和妻子的不信任再导致被降职离开公司和夫妻不和。也就是说杨建初的这一些损失和老板的不信任及妻子的不信任是直接因果关系,手机故障又出现了一个因果关系,但不是直接的。因此不能要求爱立信来承担这些损失所提出的赔偿。
实际上在去年底,在新加坡同样出现了T18、T28两款手机自动关机等投诉,爱立信公司最终被迫向新加坡的用户公开道歉。爱立信目前在手机市场上节节败退,这场纠纷真是“屋漏偏逢雨”。如果输掉这场官司,将会使消费者对其产品的质量产生极大的怀疑。爱立信已经到了输不起的地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