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47 次) 时间:2001-07-11 11:04:45 来源:bonnie (bonnie) 原创-IT
bonnie、布衣挽歌
在那份递交纽约南部地区法院的英文文件中,详细列出了”被告在以下方面违反了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证券交易委员会和NASD规则”,包括:
–被告接受了附加的额外的、没有被披露的酬金和佣金以及其他的在与分配、提供股票相关的行为中得到的经济收益;
–被告涉及与特定客户的配合的以及其他类似的为维持、歪曲和/或膨胀中华网股票上市后的市场价格而作的安排;
–中华网应按照SEC规则制作招股说明书。规则S-K的501条款详细规定了招股说明书封面的登记事项。条款501(b)(3)要求披露承诺支付股票者给予的折扣和佣金,条款501(b)(8)要求中华网确认”nature of the underwriting arrangements”。中华网的招股说明书违反了S-K规则并具有重大错误及误导,没有将上述事项以及与上述所述的安排予以真实披露。
–规则S-K的508条款详细规定了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相关发售股票的计划。考虑到承销的补偿,规则S-K中508条款(e)作了相关规定:提供表格陈述补偿的真实情况和补偿折扣的数量以及承销商每股得到的折扣和得到折扣的总额。表格必须分开显示被公司、卖出股票的股东补偿的相应数量……中华网的招股说明书没有在表格中作相应披露,违反了规则S-K并具有重大错误及误导,也未作其他的相应披露…
……
–NASD行为准则2110要求:”任何一位成员,在他的商业行为中,应该遵守高水准的商业信誉以及正直公正的原则”。NASD出版了行为准则指导方针。指导方针IM-2110-1(b)规定:”不能真实地以对公众发行价格向公众出售股票…”属于成员违反2110准则;
–未能遵守NASD行为准则2440对真实价格和佣金的相应规定……
–被告违反了NASD行为准则2110规则和2440规则,招股说明书包含对事实的下列错误陈述和/或遗漏,具有重大错误及误导…
从这份递交到纽约南部地区法院的法律文件中我们不难看出,投资者们详细的罗列出了被告方违反SEC(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证券交易委员会和NASD规则的地方,而置疑的焦点问题是在被告在china.com公司股票IPO的过程中是否完全在招股书中完全的披露了”酬金和佣金以及其他的在与分配、提供股票相关的行为中得到的经济收益”及其他相关的信息。
如果事实确实如这份文件中所说的话,将使所有的外国投资者对于文中的被告,乃至整个中国概念股的诚信度都将产生极大怀疑。这对于在凄风苦雨中挣扎的中国概念股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然这对于文中的被告尤为不利,因为它们除了要应付越来越大的盈利压力之外,还要抽调出相当的人手来打理这起跨国的诉讼,牵扯的精力势必巨大,无论最后诉讼的结果是什么,对于被告将来的发展乃至整个国内网络业的发展势必产生很大的影响,对于网络业现在的确是多事之秋,甚至是危及存亡之秋。
至于诉讼的结果到底如何,我们只有拭目以待。
文中关于诉讼部分,译自英文原件,取自http://www.milberg.com/chinadotcom/
翻译可能会有翻译不准确之处,请以原件为准
(首发Chinaby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