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7 次) 时间:2001-07-10 11:10:16 来源:雨枫 (雨枫) 原创-IT
如果单纯就理论上而言,ISP和ICP分享接入收入是一个很漂亮的商业模型——因为用户通过ISP接入网络其目的就是要享用ICP提供的各种网络服务,而ISP按照用户上网(访问ICP)所占用的连接时长(或者网络流量)为标准向用户收费。现在既然ICP提供的服务是免费的,就是说用户为了得到ICP的服务所付出的费用全部被ISP获得了,那么为了维持目前这个商业生态链的正常运转,要ISP从自己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作为ICP的收入,似乎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然而经验告诉我们,理论上无懈可击的东西一旦投入实际使用,就会出现各种问题。对于我们手头这个收入分成的模型来说,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用什么作为标准来决定分成比例?就是说,如何决定ISP要分给ICP多少钱呢?
只要深入研究,我们就会发现这实在是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首先,对于ISP来说,它能从每个用户那里收到的钱是一定的,基本上等于ISP的资费标准乘以用户的使用时长。并且这个数值并不随着用户访问网站的不同而变化。既然能够获得的收入是一定的,那么ISP能拿出来分给各家ICP的总的分成数额也应该是确定的。(否则的话,ISP就将无法控制运营成本)
既然总的金额是确定的,那么接下来要解决的就是:要以什么作为标准,来决定给各家ICP的具体的分配数额?
也许有人会“顺理成章”的指出,当然是按照访问量的多少作为依据来进行分配。这自然不能说是错的,问题是所谓的访问量本身并其实是一个含糊不清的标准。对于以广告收入作为主要营收来源的网站来说,所谓访问量就是所有浏览者请求的页面读取次数之和,即所谓的页面浏览量;但是对于ICQ/OICQ这样的软件来说,访问量则是指一天之内通过客户端软件登录的用户总数;而对于电子邮件服务商来说,访问量则可能意味着每天收发的邮件总数;对于软件下载网站而言,访问量更多时候是意味着用户从网站上下载软件的数据流量总和……我们可以看出,由于网络上服务的多样性,所谓访问量是难以用一个特定标准来衡量的。而且,对于最终用户而言,访问量的多少也不能和其价值简单的划等号。一个在线银行网站用户这个月可能只访问了一次,而另外一个网上聊天室网站用户可能访问了几十次。但是从经济价值的角度考虑,可能前者反而还要高于后者,这就使得按照访问量来作为分配标准的模式缺乏合理性。
另一方面说,对于ISP,它所能够监测的指标是有限的。例如对于WEB服务来说,ISP实际上很难有效的准确监测某个网站的页面浏览量。一般情况下,其监测也只能达到对于特定网站流入流出数据总量的统计(即数据流量)那么,有可能用流量来作为分配标准吗?在多数情况下,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首先,如果对于不同网站采取同一个流量计费标准,例如1元/M,那么对于那些『流量获得成本』低的网站,例如软件下载站、MP3下载站等,就比新闻、财经类网站更占优势。也就是说,同样5M的流量,对于MP3下载网站来说可能就是一首歌而已,网站提供这首歌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是对于新闻类网站而言,5M可能意味着上百个内容页面——其生产、提供这些页面的成本是很高的。但是在这种计费标准下,两个网站就只能获得同样的收入。这些收入对于MP3网站来说可能足够抵消成本并获得盈利,但是对于新闻网站来说就只能意味着亏损了。从更深层的视角分析,任何商品的定价都要取决于其生产成本。而上述的流量计费标准成立的前提条件就是,假设所有的信息其生产、提供成本都是一致的。这种无视于成本差异的模式,会使得提供高附加值信息的网站无法生存下去。因此这样的模式无疑是行不通的。
其次,如果采取不同的网站流量按照不同标准计费的方式,则上述的矛盾就可以解决。但是这样一来又会产生新的问题:对于单位流量的价格标准,是由ISP来制订呢,还是由ICP来制订呢?让ISP来给这些网站评级定价无疑是不可能的,因为任何一家ISP都没有能力对成千上万家网站的价值做出准确评估。那么,就只能让ICP自己来决定流量价格。但是这样同样行不通,因为前面说过了,ISP的收入不会因为用户访问网站的不同而产生变化,其所能获得的收入多数情况下可以看作是一个定量。而如果任由ICP自行定价的话,某家ICP流量乘以定价的总和可能会超过ISP所能支付给各家ICP总分成的上限。这样其他的ICP就无法获得收入了。
我们可以看到,由于所谓上限的存在,实际上任何一家ICP都无法自行决定单位流量的价格。或者说,其所能够获得的分成收入完全取决于ISP采取怎样的标准。再加上ISP本身的资费标准不尽相同(也就是说,能拿出来分配给ICP的钱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就使得相关的商业操作实际上很难付诸实施。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能够得到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接入收入分成,作为一种商业模式来说,在多数情况下其实是是行不通的。事实上,真正采取类似的模式并获得成功的例子,譬如说联众,再譬如AOL,采取的都是一种以ISP的渠道代收ICP资费的收费服务策略,而非纯粹意义上的接入收入分成模式(这里要做一点儿简要的解释:无论对于联众还是AOL,其接入服务部分和ICP部分都是一对一的关系,接入获得的资费分成实际上只有一个受众,不存在分配问题,因此它们的模式才能行的通)
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看,实际上网络服务业中的ISP,就像IT产业中的产品制造环节一样,是较为底层和基础的部分,对于这部分而言,依靠经营规模求效益、平均利润率逐渐走低是一个基本的趋势。就像IT业的利润主要集中在软件和服务两端一样,网络服务业的利润长远看还是会集中在信息的增值服务部分而不是作为基础存在的ISP部分,现在ICP倒过来向ISP要利润的思路,本身就是错误的。ICP的经营者们,真正应该考虑的是,如何借助ISP的相关渠道代收自己的服务费用。就像以前信息台依靠电信部门代收信息服务费那样——应该说,这个才是正确的发展方向。
【本文首发于chinabyte http://www.chinabyte.com/20010710/1410499.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