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棍及其言论自由 - 网络与法律随笔 - 羽扬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1 次) 时间:2001-07-09 19:25:19 来源:羽扬 (petriv) 原创-非IT

在我读过的书中,有一本恶棍写的书给了我非常深刻的印象,这便是美国黄色杂志《风尘女郎》的老板拉里·弗林特写的自传《我作为社会弃儿的一生》。这家伙在书中用幽默风趣的语言大谈自己创业阶段的各种卑劣行为,毫不掩饰的承认自己是一个的恶棍与混蛋。不过,他写的这本书可不是要告诉善良的牧师们“拉里这个混蛋终于开始忏悔与反思了”。一个恶棍如果最终向主流道德妥协,那他也太没有面子了,拉里才不会让自己没有面子呢,在他的自传中,他把更多的笔墨用在了吹嘘自己是一个捍卫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的英雄上,更有意思的是,似乎代表了最正统的美国价值观与最高尚道德的东部的老年白种男性大法官们也给足了拉里面子,居然通过一个又一个对他有利的的判决,间接的认可了他的这一身份。于是,大导演奥里弗·斯通就跟着凑了凑热闹,拍了一部电影《人民反对拉里·弗林特》来讲述这个混蛋的故事。
由于好莱坞的那群乔人物总是争先恐后的曝光自己的花边新闻的关系,美国在许多中国人的眼里是一个充斥着毛片与黄色杂志的肮脏而龌龊的地方。似乎拉里这样的混蛋可以猖狂是很正常的事情。其实,在他猖狂的背后,也还是有一段“辛酸”而曲折的故事的。美国人,尤其是居住在东部新英格兰的“正宗”的美国白人,是非常保守的,程度甚至超过了深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人。他们的祖先是一群固执、保守,有着纯洁的心灵因而决定禁欲的清教徒。而这些人的后裔虽然开放与宽容了许多,但是也还没有沦落到可以容忍美国成为藏污纳垢之地份上。所以,象《花花公子》这样的色情杂志的编辑们都非常谨慎的注意不去越过保守的美国人的道德底线,倾向于把色情杂志和人体艺术的界限模糊化(比方说《花花公子》有一期的封面是奥运会体操冠军由霍尔金娜的裸照,完全没有任何淫秽的感觉,更多的是人体的美感),进而成功的为清教徒的后代们所容忍甚至接受。拉里·弗林特和它的《风尘女郎》就没有这么老实了。在这个混蛋的眼里,《花花公子》简直是小儿科,丝毫不能引起他的兴奋,而且,这本杂志已经牢牢占据了中产阶级的市场,出一本同样老实巴交的色情杂志也不是一件明智的事,要赚取高额的利润,就必须剑走偏锋,独辟蹊径。所以,拉里决定彻底同美国人的道德观决裂,让他的《风尘女郎》用最淫秽的图片和文字来吸引劳累而又没有多少文化的下层美国人。至于他的到底有多淫秽,我没有看过,不好说,不过从拉里在他的自传中得意洋洋的描述来看,《风尘女郎》应该是顶级的。这也就罢了,体面人们可以不看,眼不见,心不烦,而拉里的混蛋之处就在于他还偏要用自己的杂志去招惹那些体面人。他甚至在《风尘女郎》上开办一个叫《本月王八蛋》的栏目,在里面痛骂一些政客、宗教领袖,刊登大量的黄色政治笑话,恶毒的咒骂当代的道德楷模。阿克顿勋爵在他的《自由与权力》中说过,“人们被宽容不是由于他们是血肉之躯,而是因为他们对社会不构成危险”,拉里肆无忌弹的挑战正统道德的行为,让道德家们感到“长此以往,国将不国”,已经在也不能对他宽容了。于是他们开始向这个混蛋反击,一次次的以《风尘女郎》过分的有伤风化为由把拉里告上法庭,这还不算完,有一个极端点的家伙还给了丫一枪,让拉里的后半辈子只能在轮椅上度过了。就这样,拉里·弗林特,在一片喊杀声中,可笑的成就了为了捍卫言论自由决不妥协的伟业。
让拉里真正闻名全国的,是他对自己长期的死敌,保守的道德家杰里·法尔威尔的挑衅和由此而来的长期的诉讼。拉里这个混蛋居然在《风尘女郎》上借着一个整版的滑稽广告中虚构了一故事,说法尔威尔与他妈发生了“第一次”。 虽然,在广告的末尾,有一排小字注明:“滑稽广告——不得当真”。这也还是太过分了,传教士当时的愤怒的表情一定会赢得我深深的同情。法尔威尔愤然向西弗吉尼亚州地区法院控告拉里和《风尘女郎》杂志他们诽谤、有意对法尔威尔造成精神伤害以及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滥用法尔威尔的名字和肖像,以达到“广告或者商业的目的”,提出了索金额高达4500万美元的诉讼。因为《风尘女郎》登这个该死的广告仅仅是一个恶作剧而不是试图通过它获取某种商业利益,所以,在第一审判决中陪审团认为这个并没有什么“商业目的”;而又由于“没有哪个有理智的人会认为该广告描述的是实际发生的事情”,传教士的有关诽谤罪的指控也被驳回;不过,陪审团认为该广告确实对法尔威尔造成了精神伤害,判决弗林特赔偿10万美元,同时罚款10万美元。恶棍当然不会认输,于是他马上向美国联邦第四巡回法庭提出了上诉,善良的上诉庭当然维持了一审的判决。于是,弗林特一不做,二不休,将官司打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每年会受到数千份上诉,一般来讲,最高法院只会选择有代表性的,涉及宪法根本原则或者是能够形成经典性的先例的案件进行审理,而拉里·弗林特却幸运的获得了这个机会,1987年12月,美国最高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桩轰动全国的案件。在法庭的辩论中,拉里·弗林特的律师有一段精彩的演讲:“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自由就是容忍社会里的很多东西,很多格调低下的东西。言论自由只有包括所有的言论,不管这些言论冒犯的是什么人,这样的自由才有意义。”正是由于拉里·弗林特和他的律师以捍卫言论自由做出的抗辩得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的认可,他们做出了历史性的判决,以一致意见撤销了一审、二审做出的拉里·弗林特应当对法尔威尔的精神痛苦进行损害赔偿的裁决。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判决书中指出:“社会有可能发现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须在思想纷争中保持中立,这是第一修正案的重要原则。”就这样,拉里·弗林特这个混蛋成功的捍卫了自己的言论自由,最高法院的判决告诉了美国人,即使一个恶棍的言论多么让人厌恶,只要他的言论没有超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在几百年来通过一个个判决所划出的界限,他就不会得到法律惩罚。而由于拉里·弗林特坚定的而偏执捍卫自己言论自由的行动,他这样的一个社会弃儿成了不少美国人的偶像,当他一次半开玩笑似的宣布自己要竞选美国总统的时候,还真的有人公开表示支持,甚至还有给他寄来了大笔的竞选经费的傻小子。这便是拉里·弗林特可以恬着脸给自己写传记的资本。说到底,在有关拉里·弗林特的诉讼中,真正经受了考验并且取得了胜利的是言论自由和美国的司法传统。
有关美国的言论自由,我们已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很多了,美国宪法的第一修正案明确的宣布“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限制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它可以说是美国人的言论自由的最高法律依据与最后的保障。宪法第一修正案用的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这个措辞,从反面禁止国家政权限制公民的言论自由,这一措辞所包着的是美国建国者们根深蒂固的“天赋人权”的观点——言论自由作为基本的人权之一,是上帝赋予人类的而不是某个君主或是政权赏赐给人类的,上帝赋予人类的自由,国会当然没有权利加以限制,这在逻辑上一点问题都没有。美国的立宪先贤们都是虔诚而正直的清教徒,从他们的道德标准与价值观来看,拉里·弗林特这样的恶棍一定是他们最凶恶的敌人,估计他们也会象法尔威尔那样同拉里这样的恶棍们坚决斗争到底,而他们依据自己内心确信的天赋人权所制定的宪法修正案缺恰恰可以保护恶棍们肆无忌弹的说话的权利。这确实是一件挺矛盾的事情。言论自由在美国当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几个原则来限制言论自由,其中最有名的是“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了,但是这些原则在应用的时候也还受到了许多对它们本身的应用的限制,所以归根到底,拉里这样的恶棍们总还是有很多办法可以逃脱道德家们的对他们进行法律制裁的机会。善良的人们也许会咒骂美国的立宪先贤们制定的法律束缚了后人的手脚,让恶棍们可以为所欲为,但是,我同样相信,虽然立宪先贤们如果活到现在,一定也会对拉里·弗林特的所作所为咬牙切齿,但是他们不会为他们当初的坚定的决定保护言论自由而后悔。如果多数人的可以依据自己的价值观限制少数人的言论自由的行为被法律所认可的话,迟早有一天,自由将不复存在,因为什么价值观是正确的这样的命题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它最是有可能被强权加以利用并且被任意解释用来迫害自己的反对派,而当真的到了这个地步的时候,不论是善人还是恶棍,都将面临同样的生存危机,到那个时候,后悔就来不及了。美国人在历史上离暴政最近的时候是麦卡锡追查共产党时期的白色恐怖。美国人当时的主流价值观是反对并且惧怕共产主义的,多数人认为将共产党人逮捕或是驱逐是一个好主意,所以他们容忍了麦卡锡的行动并且将他奉为英雄。共产党人因此等于被剥夺了公民的权利,“共产党”这个词成了他们胸前的红字。慢慢的,人们发现,受迫害者不仅仅是共产党人了,许多同情共产党人不幸遭遇的善良公民受到了迫害,许多与共产党人毫无关系的工会活动家也被借机送进了监狱,麦卡锡分子总有办法罗织罪名迫害任何一个他们不喜欢的人。追捕共产党的荒唐行动就这样成为了现代的猎巫闹剧,成为了美国历史上洗不掉的耻辱。可敬的是,美国人是能够反思自己过错的民族,正是由于有了麦卡锡主义的历史教训,美国人,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德高望重的大法官们,更加着重的保护人权不被侵犯,容忍哪怕是最不能为主流社会所接受的言论,他们忠实的坚持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坚定的捍卫着哪怕是象拉里·弗林特这样的人的言论自由。他们这么做不是为了放纵恶棍本身,而是为了让所有的善良的美国人的自由不被别有用心的坏蛋们剥夺。所以,拉里·弗林特的胜利并没有什么值得夸耀的,这个混蛋只不过是碰巧被为了保护所有人的自由而存在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和忠于职守的法官们的光辉所照耀到罢了,他的夸耀让自己更像一个小丑而不是英雄,一个样长了贤人们的宽容与大度而可以上窜下跳的小丑。毕竟,恶棍终究还是恶棍,哪怕他打赢了官司,一不小心捍卫了言论自由。
美国的司法传统同样也是这场斗争的胜利者。美国人从他们的英国前辈那里继承了普通法的优良传统——法官的独立与高度的专业化与精英化。法官的独立在我看来有两层含义,第一,法官独立与立法、行政机构和其他一切个人、政党与社会团体,法官的判决不会被他们干预;第二,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还独立于社会乃至他本人的价值观。后一点的意义在高度三权分立的社会尤为明显。如果法官被社会主流的价值观所左右,当本不被法律否定的利益(实际上这就是权利)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冲突的时候,法官就很容易用某些人的价值观代替法律本身对案件做出判断,也就很难依据法律公正的保护被社会主流价值观否定的权利,从而就在根本上否定了法律,这便将是可怕的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的开始。法官的专业化与精英化便是对法官独立于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有力保障。严格的法律训练可以使法官变得冷酷而无情(不含贬义),让他们在审理案件的时候超脱而又中立的仅仅用法律的逻辑与证据规则去判断一个行为的是否具有合法性而不会让自己被社会主流价值观甚至是自己的价值观所左右。正是由于这样的司法传统,我们看到的是,在最高法院庄严而又静谧的法庭上,即使是恶棍拉里·弗林特的辩护律师也可以象原告的律师一样自信的用法律的语言发表自己的观点,可以那激动人心的说“自由如果冒犯不了谁,那它就一钱不值”的演说而不必担心会有80年代初中国律师的遭遇,被道德高尚而又对被告人义愤填膺的法官愤怒的“把这个刁律师给我轰出去”。虽然控、辨双方的律师与法官都是可能是虔诚而道德高尚的基督徒,都痛恨无耻而下贱的混蛋拉里·弗林特,虽然上帝的律法时刻都被铭记在胸中永远不会忘却,但是他们在法庭上却绝对的让上帝的律法藏而不露,让整个诉讼,完全是技术的对抗,始终是智慧的交锋。即使最终受益的是一个恶棍,法律仍然应当被捍卫。
也许在数百年后,当美国人继续享受言论自由的时候,他们还会想起历史曾有一个恶棍拉里·弗林特,但是,在这个时候,恶棍仅仅成为了一个象征性的符号,象征着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明确了的公民的不可被剥夺的言论自由,象征着美国有一群高尚而又忠于职守的法官,他们在用自己的法律的职业精神成忠诚的捍卫着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它所保护的上帝赋予公民的与生俱来不可被剥夺的言论自由。

文章评论:恶棍及其言论自由 - 南拳王 - 2001-07-10 22:45:10

写得真好 !!!

文章评论:恶棍及其言论自由 - bonnie - 2001-07-10 23:51:25

本国恶棍尚且放过,别国总统却不行,令人不解 漏与杀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