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委托投资协议真实即有效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8 次) 时间:2001-07-06 18:38:04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Sina:委托投资协议真实即有效

宽容地认为,记者的职责在于挖“新闻”,而不管是否小道消息。网络评论家、网络律师如要评论,应当建立在相关基本事实基础上。除非采取投巧的方法:就抽象的事物进行法律评述。
关于法律,相关讨论涉及如下法律问题——委托投资协议是否有效?为了规避国内的法律,外资以内部协议(under table)的形式在国内投资,实际出资人系外资,相关工商登记文件上记载的出资人是国内的自然人或者内资企业。当发生诉讼时,中国法院是否会认定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之间的委托投资协议无效?我认为,这样的协议(如果真实)是不会轻易被法院认定无效的。理由如下:
一、协议系相关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管法律如何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应当得到法律认可。也就是说,事情的本来真面目作为相关事件的真面目,这些“客观世界”的东西可以不管法律。
二、委托投资协议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相关委托投资协议是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协议?这是讨论问题的前提。所谓“非法目的”,主要从相关实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综合评价。
我处理过类似的合同纠纷。上海市商品房分为内销房和外销房。外国人是不能买内销房的,于是很多外国人在国内注册公司,通过公司来买内销房。还有的外国人委托国内的朋友来买内销房。这样一来,实际出钱的是外国人,产证上注明的产权人却是国内自然人。在发生争议时,法院还是依据实际的出资来判决相关产权的实际归属。而且,上海市的内销、外销商品房马上要并轨了。
委托投资协议虽然规避了中国的相关法律,但其规避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或者说有什么社会危害后果则几乎没有。而内外资不应有任何区别是WTO的首项基本原则。
三、委托投资协议是否因恶意串通违反了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虽有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根据这一条判断合同是否无效,关键是否恶意串通,而在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而相关委托协议一般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依据这一条来判决合同无效,几乎没有先例。
按惯例,诚实信用、意思自治是商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相关商事当事人是不会通过引用不同的法律来达到其目的。这是商事规则,也是做人原则。为此,我建议网络评论家可少从合同无效的角度来谈争议,还事件于真面目,力求合情、合理、合法。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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