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88 次) 时间:2001-07-03 16:10:58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王志东事件发展到今天,焦点已经不再是我们讨论的资本和知本之间的关系,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王志东和新浪的冲突,涉及的包括两个方面法律问题:一是王志东被董事会罢免是否合法;二是王志东手中拥有的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70%的股份,到底属于谁?其中第一个问题目前讨论得比较深入,意见已趋向一致,但第二个问题注意的人还不多。
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是新浪中最有价值的公司,王志东就是靠这张底牌而与新浪从容周旋,但新浪对此也决不会轻易放弃。关于新浪和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关系,经过相关分析,已经非常清楚。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由王志东占70%股份,汪延占30%股份,在中国注册的一家纯内资公司,在NASDAQ上市的新浪也正是靠着这家公司国内的ICP资格才在资本市场上有所作为。但是这两家公司之间没有任何资产或资本的联系。仅仅存在商业协议的关系,也就是新浪和王志东、汪延的雇佣协议。协议中要求王志东和汪延一旦雇佣协议终止,王志东和汪延要将股份转给上市公司(如中国法律允许)或转给上市公司指定的中国籍雇员。
但是日前,王志东对于其持有的70%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示“股权结构和人事短时间内都不会发生变化”,可见他也不会轻易同意转出ICP公司的股份。这时就引出一个问题,对于70%的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到底属于谁?
1、适用哪国法律?和新浪董事会罢免王志东董事职务是否合法问题中适用的哪国法律不同,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是在我国注册的一家纯内资公司,其中的股权纠纷适用于我国法律毫无争议。
2、王志东有没有实际出资?从目前的报道分析来看,既然新浪和王志东存在有这样的一份雇佣协议,这表明王志东根本就没有出资北京新浪,只是当时新浪为了寻求在纳斯达克上市,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需要将ICP业务剥离出来,所以当时新浪为了回避法律和政策,就在外造壳的同时,在国内也造了这家公司,来获取国内的ICP资格。
3、目前王志东是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股东应足额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在这里,王志东作为股东缴纳了70%的股份,尽管这70%的股份的出资不是他的,但从法律讲,是他完成出资,他就是股东,以他的出资对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只有王志东签署了有关的书面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才会把这家公司的股份转让。
4、新浪能否以雇佣协议拿回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雇佣协议中,要求王志东一旦雇佣协议终止,就要转移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份。从表面上看,王志东不按照协议转让股份,将会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致诚律师事务所李朝应律师认为这份协议是秘密的,双方的责任将无从分析。
新浪为了拿回这家公司,最终要诉诸法院的话,最终将会拿出这份协议。因为这是新浪拿回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唯一救命稻草。但是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来看,这份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可能将归于无效。前面分析过了,新浪是为了规避法律而以王志东名义出资北京新浪互联,获得ICP牌照。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这属于王志东和新浪之间恶意串通,违反了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而属于无效合同,所以法律将不会支持新浪。
新浪能得到的就是王志东归还的现金,因为王志东所持的北京新浪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70%股份,实际上是新浪的出资,应该要求王志东将这部分出资归还给新浪,但新浪很可能得不到这家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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