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27 次) 时间:2001-06-28 17:38:26 来源:鬼手点 (诸君) 原创-IT
本文为吕伟钢文章,中间我补充、修改了一小部分而已。放到这儿大家讨论讨论。
文章主旨是新浪网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必须得考虑法律适用问题,这里涉及国际私法(冲突法或者国际民商法)相关法理。今天看到新浪网上一篇律师文章,深感值得商榷。一、首先得解决到底适用哪国的法律的问题,才谈得上那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二、新浪网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不会涉及到适用中国法的问题,没有适用的依据。在Nasdaq上市的新浪网公司注册地和新浪网董事会决议行为发生地都不在中国。
三、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的股权纠纷则必须适用中国法,这是另外一个问题;因为新浪互联信息服务公司注册地、纠纷行为发生地、直接效果发生地都在中国。
分析:新浪网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
(夏越 2001年06月28日 17:09)
王志东与新浪的纠葛发展到现在,核心问题不再是王“辞职”或“解职”真相了;前瞻性地看,基本上已经发展为法律层面上的问题。
在王志东“辞职”事件中,有三个法律问题值得有关专业人士注意和探讨:
一、董事会能否在讨论CEO兼董事去留这样的重大事件时有权利要求身为董事会成员的王志东回避;
二、王志东作为董事,董事会是否有权利终止他的董事职务,从法律原则上讲,任何国家成文的民商法或公司法原则都清楚地表明,董事的选举、任免是股东大会的权利,而不是董事会的权利;
三、6月4日新浪网临时董事会决议过程如果在法律程序上存在漏洞,时隔3个星期以后的6月25日新浪网作出的“终止王志东一切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可以看作是对6月4日董事会会议法律程序上的一种救济,但是这种法律救济能否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呢?
如何判断董事会决议过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一得看到底得依据哪国法律来解释,由哪国司法机构来管辖,这涉及到国际司法(冲突法)的一些法理问题;二得看新浪网公司章程如何规定CEO、董事的任命和罢免。
新浪网公司注册地是开曼群岛,开曼群岛适用英国法律,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除部分成文法之外,法律基本上由法院判例所构成,此外,不同性质的法院会引用不同的既有判例。
新浪董事会决议行为的发生地是在美国,从行为地管辖原则来看,应适用美国法,美国除了商法典以及各州法律,大多商业法律适用问题亦是引用既有法院判例;从这点来说,判断新浪董事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到底适用英国法还是美国法,有争议的空间,因为两者都有法律上适用的依据。需要补充的是,现在尤其是在美国,近年在处理涉及美国利益的国际司法案件时,时常以“长臂管辖”原则为由受理案件,适用美国法审理。象新浪网这样在美国Nasdaq上市的公司,为保护美国投资人利益,如果有官司发生,美国法院极有可能不考虑注册地管辖以及注册地法律而直接受理诉案。
另外不管适用上述哪一国法律,都要涉及浩如烟海的法院判例。
新浪网公司章程是判断董事会决定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另外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很遗憾新浪网公司章程我们无从得知,但有一点,公司必须得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否则无效。
从事情发展情势来分析,如果新浪董事会当初不是以王志东自请辞职的理由而是以解除王志东职务的理由对王志东的去留进行表决,我们先假定一些董事会的成员可能会因此改投反对票而使决议不能获得规定的票数而无法通过;在事隔三个星期后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上,那些本意不想投赞成票的董事也许会由于事态的发展已经导致不投赞成票就将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而成为默许的同盟,形成一致通过的决议。所以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可能存在的不正当程序会直接导致以后不管开多少次董事会都无法形成公平公正的决议这样一种情形;也就是说,一旦程序不合法,只有撤销不合法程序下通过的文件并消除影响才能还被损害人一个公正,除此而外,任何法律救济事实上都有可能离公正越来越远。
以上讨论的是一般原则。新浪董事会构成有其特殊性,因而会有特别的情形发生。但特别的情形并不表示可以否定一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