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东“辞职”事件的三个法律问题 - 评论 - 吕伟钢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24 次) 时间:2001-06-28 13:00:38 来源:吕伟钢 (信明源) 原创-IT

(本文第一段为《互联网周刊》的IT态度而作)

在王志东“辞职”事件中,有三个法律问题值得有关专业人士注意和探讨:一是董事会能否在讨论王志东去留这样的重大事件时要求身为董事的王志东回避;二是王志东作为董事,董事会是否有权终止他的董事职务,任何国家的民法或者商法原则都表明,董事的选举与任免是股东会议的权力而不是董事会的权力;三是6月4日的临时董事会会议如果已经形成了一个法律程序上的漏洞,时隔三个星期以后的6月25日新浪网作出的终止王志东一切职务的董事会决议,可以看作是对6月4日董事会会议法律手续上的一种救济,但这种法律救济能否在法理上站得住脚呢?

如果新浪董事会当初不是以王志东自请辞职的理由而是以解除王志东职务的理由对王志东的去留进行表决,我们先假定一些董事会的成员可能会因此改投反对票而使决议不能获得规定的票数而无法通过;在事隔三个星期后的第二次董事会会议上,那些本意不想投赞成票的董事也许会由于事态的发展已经导致不投赞成票就将损害自己利益的情况而成为默许的同盟,形成一致通过的决议。所以第一次董事会会议的不合法程序可能直接导致以后不管开多少次董事会都无法形成公平公正的决议这样一种情形;也就是说,一旦程序不合法,只有撤销不合法程序下通过的文件并消除影响才能还被损害人一个公正,除此而外,任何法律救济事实上都有可能离公正越来越远。

以上讨论的是一般原则。新浪董事会由于其特别的构成,因而会有特别的情形发生。但特别的情形并不表示可以否定一般原则。

高翔在斗牛士写作社区发表的一篇题为《王志东事件的法律问题》的文章对本文中前面两个法律问题有更详细和更进一步的论述。摘引如下:

“即使是出于股东(美国的股东)的利益考虑,新浪上市公司是否遵循了信息公开披露,真实披露这样的证券法原则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事先新浪上市公司披露的是王志东主动辞职,这对美国股东来说可能是个利好消息,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我们看到了,王志东自己站出来说自己是被罢免的,然后新浪上市公司又抛出一个罢免王志东的决定,等于说否定了以前的消息。那么,以前的那个所谓”王志东辞职”的消息就不是真实的信息了,公司政变也绝对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因为新浪上市公司很可能就卷入了一场法律诉讼之中。这个信息,新浪上市公司在轰跑王志东那天并没有公开披露。可见,从证券法上来说,我个人认为,新浪上市公司很难说没有错误。更重要的是,如果新浪上市公司因为它的政变而导致股票大幅度下跌,曾经因为看到了”王志东主动辞职”这个利好消息的美国股民买入了新浪的股份而遭受损失了话,新浪上市公司恐怕就要在美国面对股民的诉讼甚至证监会的处罚了。这也不是一个好消息。”

补充说明一点,王志东“辞职”被市场广泛看作是新浪网与中华网合并的强烈信号,所以才会被投资者看作是利好消息而使新浪股价当天大幅上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