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东事件的法律问题 - 网络与法律随笔 - 羽扬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78 次) 时间:2001-06-26 10:52:15 来源:羽扬 (petriv) 原创-IT

王志东事件的法律问题

作者: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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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宣布主动辞职之后半个月,6月25日上午9点10分,王志东径直杀回新浪网的北京办公室上班。然后在当天下午,举行了记者招待会,他发表声明说自己”从未离开过互联网业,将来也不会”,更令媒体惊喜,知道要出大新闻的是,王志东声称自己是被新浪网罢免的,他认为新浪网罢免他的职务缺乏法律依据和程序,他要捍卫他的权力。然后壮怀激烈的宣布”我不会那么自私地离开新浪网”。整个事件的发展就好像一部好莱坞电影,先是制造一个小小的高潮,然后平静一段时间,各方势力发表一番见解,吊一吊人们的胃口,然后再迫不及待的推出一个大高潮,猛烈的刺激着人们的神经,让所有关注它的人们大呼过瘾。
不过王志东事件似乎并不是一场新浪网事先准备的IT秀,王志东一公开发表声明,NASDAQ网站上就出现了在美国的新浪上市公司迅速发布的停止王志东所有职务的新闻,可见双方是真刀真枪的干了起来。于是,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便凸现了出来。而其中的关键,是,谁对www.sina.com.cn这个网站拥有所有权,谁能控制这个网站。因为大家心里都清楚,正是因为这个网站是这场事件中当事人的所有希望,有了它的存在,才有了新浪上市公司,也才有了王志东的辉煌。
按照www.sina.com.cn的公司简介的说法,几乎每一位网民每天都要访问几次的www.sina.com.cn是一家名叫”新浪网”的”为世界各地中国人提供全面互联网(Internet)信息服务的国际性公司”一个主要产品。所以,www.sina.com.cn这个域名所指向的网站就是一个公司所拥有的一样特殊的产品而不是公司本身。但是www.sina.com.cn上刊登的公司简介中对”新浪网”这个公司语焉不详,给人的感觉似乎它就是那个停止了王志动职务的新郎上市公司,但是如果我们从法律层面来分析,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
我们知道,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在2000年9月25日,正式颁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经营性信息服务活动,必须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相应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陆续出台,所有的经营性网站都被要求在其住所地的工商局备案,备案的信息包括了诸如网站的名称、域名等网站的基本信息和网站的所有者的信息。通过查询www.sina.com..cn在北京市工商局的备案信息,我们可以方便的了解这个网站到底是谁的财产,那个自称为”新浪网”的公司到底是什么公司。
在北京市工商局的备案记录中,www.sina.com.cn的所有者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它的第一个所有者,是住所在北京市平谷县的,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性质是一家完全由中国资本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局注册登记管理的实践中,如果企业注册资本中有外资存在,那么一定会在登记表上注明是外资或者中外合资),它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长,是王志东。www.sina.com.cn的第二个所有者,则是大名鼎鼎的,住所在北京市海淀区的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家公司的性质是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714.53万美元。不知为什么,在工商局的登记表格上没有出现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董事长的名字。王志东是这家公司的总经理。正是这两家企业,拥有了对大名鼎鼎的www.sina.com.cn的所有权,有权对www.sina.com.cn行使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处分等诸项权利。
那么,这两家企业是哪个国家的企业呢?确定这两个公司的国籍非常重要,因为,按照调整涉外法律关系的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在涉及一个企业的纠纷中,法院应当依据的法律是这个企业的属人法,一般也就是该企业的国籍国的法律。只有确定了这两家企业的国籍,我们才能找到适用于它的法律。确定一个企业国籍的方法,各个国家的法律不尽相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强调住所地原则,只要住所在本国,便具有本国国籍,英美法系的国家则强调登记注册地原则,只要在本国登记,便享有了本国国籍。中国则采用了复合标准,按照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一个公司如果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在中国登记;第二,在中国有住所。它便是中国的法人,具有中国的国籍。
所以,住所设在北京市平谷县的,在北京市工商局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完全是中资的”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毫无疑问是一家中国公司。那么,资本中含有外资的”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否是中国公司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1条第二款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具备法人条件的,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中国法人资格”。所以,”三资”企业要想成为中国企业,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在中国境内设立;第二,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第三,经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按照以上的标准,毫无疑问,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在北京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四通利方公司同样是一家地地道道的中国公司。
所以,这两家拥有www.sina.com.cn的所有权的公司,统统都是中国公司,涉及这两家公司的纠纷时,法官只能依据中国法律做出裁判。明晰了www.sina.com.cn的所有者,和所依据的法律后,我们对王志东事件就可以有一个清楚的判断了。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四通利方公司与北京新浪公司同新浪上市公司并不是相同的公司。因为,而美国的那家新浪上市公司毫无疑问是股份有限公司,而四通利方公司与北京新浪公司在中国的登记则显示它们都是独立的,具有中国籍的有限责任公司。所以,新浪上市公司同两间中国公司的关系最密切了也就是他们可能互相持有对方公司股份或者签署了某些协议。而且,在美国上市的那家sina公司只可能持有四通利方公司的股份而不可能持有北京新浪公司的股份,在法律上不可能对北京新浪公司发号施令。道理很简单。从在中国的工商局的注册登记情况看,北京新浪公司是一家全内资的公司,100万注册资本全部为中国人(自然人和法人)拥有。如果这100万注册资本中真的有美国上市的那家sina的股份,那么这家公司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明明有外资存在,却为什么没有按外资企业、至少是中外合资企业登记?这个就是一个涉及到了虚假登记,欺骗工商行政管理当局的严重问题了。
中国与美国在公司法上,对公司的治理机构的规定很不相同。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治理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这几个机关组成。这是一个互相制衡的权力分立的治理结构,中国公司法并没有出现首席执行官即ceo这个职务。而在美国公司法中,公司的治理机构则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首席执行官。这是一个由上而下的垂直的治理结构。无论是6月4日王志东的所谓辞职还是6月25日对王志东的一切职务的终止,所以从头衔我们可以推断出,王志东失去的,是在美国的新浪上市公司的职务。
作为外资公司注册的四通利方公司倒是有可能服从外国资本的意志解除王志东的总经理的职务,不过,并没有消息显示这家公司这么做了。
又因为新浪上市公司对北京新浪公司不可能拥有合法的股份以对其发号施令,所以,它不可能直接解除王志东在北京新浪公司的职务。我们知道,王志东自称他占有了80%股份,如果属实,那么北京新浪公司自己也不可能解除王志东的董事长职务。这是因为,按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解除公司董事的职务试公司股东会的权力,而股东会投票是按照股份比例确定投票数额的。拥有80%的股份就意味着王志东拥有了所有股东投票的80%,这样即使召集了股东会,除非王志东想自己发神经想罢免自己。
依据最基本的民法理论,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管理、处分诸权力,这是一种对世的权力,任何其他人都不得干涉。而当法人(在王志东事件中也就是这两家有限公司)所有权人的时候,对法人的财产的控制、管理的权力必然落实到实际控制并代表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上。因此,在王志东至少可以拥有对www.sina.com.cn享有所有权的两家公司中的一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的情况下,王志东对这个网站拥有至少是部分的影响力。而事实上,在四通利方公司解除王志东的职务之前,也就是现在,王志东仍然作为总经理管理着四通利方公司,他对www.sina.com.cn这个部分属与四通利方公司的财产享有中国法律赋予他控制或者影响的权利。
所以,总的说来,依照中国的法律,虽然新浪上市公司解除了王志东的全部职务,那也仅仅是新浪上市公司的事情,王志东在中国的这两家中国公司的职务在法律上并没有发生变化,王志东以此作为武器来向外国资本挑战,显然是经过了对中国法律的细致分析的。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新浪上市公司董事会对王志东做出的一系列决定,在法律上也是存在问题的。
首先,Ceo作为公司的雇员是可以被董事会解除职务,但是董事则不同,按照许多国家公司法的原则,公司的董事都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具有一定的任期,只有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公司的董事才可能被停止职务。而且,做出停止职务决定的应当公司的股东大会而不是董事会。美国没有统一的公司法,所以我不了解对新浪上市公司有规范作用的那个州的公司法是否遵循了这样的原则。如果它也遵循这样的原则,那么新浪上市公司董事会在6月25日发布的停止王志东一切职务的命令就有问题了。这恐怕也是王志东说新浪上市公司的决定不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因。
其次,即使是出于股东(美国的股东)的利益考虑,新浪上市公司是否遵循了信息公开披露,真实披露这样的证券法原则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事先新浪上市公司披露的是王志东主动辞职,这对美国股东来说可能是个利好消息,但是实际上并不是如此,我们看到了,王志东自己站出来说自己是被罢免的,然后新浪上市公司又抛出一个罢免王志东的决定,等于说否定了以前的消息。那么,以前的那个所谓”王志东辞职”的消息就不是真实的信息了,公司政变也绝对不是一个利好的消息,因为新浪上市公司很可能就卷入了一场法律诉讼之中。这个信息,新浪上市公司在轰跑王志东那天并没有公开披露。可见,从证券法上来说,我个人认为,新浪上市公司很难说没有错误。更重要的是,如果新浪上市公司因为它的政变而导致股票大幅度下跌,曾经因为看到了”王志东主动辞职”这个利好消息的美国股民买入了新浪的股份而遭受损失了话,新浪上市公司恐怕就要在美国面对股民的诉讼甚至证监会的处罚了。这也不是一个好消息。
我们知道,在新浪上市公司之所以能够在美国上市,就是因为它和中国的www.sina.com.cn之间有着某种关系,具有了所谓的”中国概念”,而”中国概念”在nasdaq甭盘之前还是被投资者追捧的概念。一旦新浪上市公司同www.sina.com.cn的所有者,那两家中国公司,或者说与可以控制它们的领导者决裂,那么在美国上市的那间公司变成了毫无价值的空壳,它连缩了水的中国概念都没有了,还怎么玩下去。所以,这家公司的管理层和它的股东,必定想办法阻止王志东的计划得逞,所以,事情的最终走向如何仍然很难预料。难免双方的律师都要出场讨价还价,当然双方对簿公堂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我们这位大名鼎鼎的王志东先生不愧是国际化的人物,请律师的时候都没有忘了找一个估计是美国名校法学院毕业的外国律师,只是不知道这位洋律师对中国的法律有多少的了解,可以帮王志东多大的忙。
想当年出事之前,在王首席执行官志东先生很是风光的时候,他似乎从来没有提起过这个显得有些土气的法定代表人这个头衔。而且几乎所有的中国.com的头头脑脑们都近乎疯狂的给自己冠上cxo的头衔,根本就不顾中国公司法上根本没有类似职务的设置,完全是为了向风险投资商们讨好,以显示他们多么的国际look。等到资本抛弃他们的时候,他们才想起来还有个法定代表人,一枚在公安局备案的公章兴许是他们的救命稻草。王志东有这么一个机会,其它的人呢?

附:新浪网的备案登记信息
网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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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 平谷县夏各庄镇政府院北
法定代表人: 王志东
注册资本: 100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互联网信息服务、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服务及培训;互联网站设计、安装、调试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五金交电、机械电器设备、医疗器械
营业期限: 自1999年10月28日至2019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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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文): 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 海淀区万泉庄甲一号
企业类别: 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 生产计算机软件及配套硬件;销售自产产品;自产产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信息咨询。(未经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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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
总经理: 王志东
经营期限: 自1993年12月18日至2023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