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79 次) 时间:2001-06-25 12:07:33 来源:岑夫子 (岑夫子) 原创-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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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延滨诉搜狐公司因提供搜索服务侵犯著作权一案今天已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搜狐公司胜诉。
原告叶延滨是《诗刊》杂志社副主编。原告诉称:今年1月,他在上网访问搜狐网站时发现,上海某投资公司的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全文登载了原告的作品《路上的感觉》,被告开办的网站给予了链接。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搜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人民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搜狐公司对其设置搜索引擎,为公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信息搜索服务所产生的后果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是一种检索、指示引导性的工具,其本身并不传播任何信息,是用户在实施搜索的过程中将自己的计算机与载有所需信息的网站或网页临时链接起来,并在自己的计算机中生成复制件。此时在被告的服务器上并未生成复制件。因此,被告提供此种链接服务的行为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原告提出被告与非法上载其作品的网站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进一步主张将”叶延滨”及”路上的感觉”作为关键词全部从被告的网站上加以删除。法院认为:搜索引擎是按用户键入的关键词对信息进行自动识别检索的,如果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进行删除,势必导致与关键词相关联的所有信息全部被阻断。这样做的结果不仅可能损害其他权利人的权利,也损害公众利益。从技术上讲,即使被告做到了这一步,通过登陆将原告作品上载到互联网上的网站或其他网站的搜索引擎,仍可以浏览及下载该作品,客观上不能达到在互联网上彻底消除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原告的上述请求缺乏合理性,不予支持。
最后,北京市二中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