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 次) 时间:2001-06-22 20:20:38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收藏
现在网上爆炒的“联想案”,从法律上讲应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杭州恒力公司与联想电脑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严格来说,还应当说明该案件的法院立案案号。但是网上简而称之为“联想案”,为什么不叫“恒力案”呢?应该说,新闻炒作是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然而联想公司作为国内一家知名的IT产业公司,在与原告方进行的这场新闻、法律交锋中,并没有体现其应有的大度和和睿智,不禁让很多网友大跌眼镜。
应该说,所谓联想案仅是一件法律关系非常简单的普通产品质量纠纷案件,其诉讼标的小,一审在初级法院。对于这一案件,在法律程序上、法律关系上、证据认定上均没有涉及到任何特别的程序,本案只涉及一个最基本的证据问题:即原告要求退货是否具有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条件。对此,联想公司显然已经注意到了,但是又忽视了。
联想公司在本案应对过程中一系列举动,尤其是在网络上发布什么《事实声明》,绝对是其在本案应对中的一个最大的败笔。这样应对的结果,不但没有澄清事实,而且还多出了不少事实,甚至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可能带来不利影响。
首先,不该说时偏要说,缺乏应有风度。
联想公司明知有人利用网络在炒作,应该知道,这种炒作只要符合法律规定、不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不构成名誉侵权,就是合法的,而且这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对于原告方的这种炒作,联想公司现在可完全不必理会,也不是理会的时间,而联想公司在事实尚未查清的情况下和原告方吵,不但不能达到任何以正视听的目的,而且让圈内人见笑,让原告方进一步炒劲更足。试想一下,生产厂家和用户吵架,有什么谁对谁错的。作为联想公司,不管纠纷最后是通过双方和解、在法院主持下调解还是法院判决,完全可以在事情平息以后,向业界作一个系统的完整的陈述,这才显得很有大家之气。
其次,联想公司出言不慎,破绽百出。
仔细看来,联想公司这份诣在澄清事实声明写得的确不上路。联想公司提及原告方要求参股、巨额索赔的说法,是否存在证据,显然原告方现在一口咬定联想没拿用户当回事,而联想公司也没有在发布声明的同时声明其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原告方滥用诉讼,至今联想公司亦未进一步做出声明,这已经给网民造成了一个既定的印象:联想公司怎么可以瞎说,你看原告方的观点多严谨、多有力度。
第三、联想公司应对不力,给诉讼造成不利影响。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联想公司在其声明中这段话,“对其退机及1000元补偿的诉讼请求,联想早已承诺给予,但对方不予接受,就我们对法律的理解而言,诉讼发生在双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但是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双方并不存在争议”。这样的声明已经给法官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在法官的心理上已经有了这样的记号:反正联想公司是大人家,已经同意退赔了,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合情合理,就这么判了吧。如果法院最终作出了完全支持原告的判决,联想公司又该如何表态?如联想公司现在不想退赔的话,要想改变法官这一印象将又要花多少精力?提供多少证据?真是得不偿失!
我认为,事情到了这个地步,联想公司应当清楚预见到案件的诉讼前景以及该案件可能给联想公司品牌、市场、股票等带来的综合影响。就目前而言,如果联想公司同意退赔了事,就不必和原告方去讨论法律上是否应当退赔、是否构成《产品质量法》上规定的退赔条件呢?完全可以摆出一副姿态,我联想公司是以用户之上,真正对用户负责的。如果联想认为其不会输了这场官司,原告方要求退货系无理要求,联想公司完全可以不予理睬,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说什么愿意赔呀、愿意退呀。总而言之,联想公司在以后的应对中,最好事前对利弊得失多想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