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 次) 时间:2001-06-22 18:14:21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收藏
伊妹儿”遭遇“法大哥”
小柯最近刚换了一个“贴身秘书”——玲珑小巧,亲切可人,面容娇好,使得工作效率大为提高。哦,别误解了,不是什么漂亮MM,而是一台笔记本电脑。其中定时自动开机拨号上网收发E-mail的功能最让小柯津津乐道,这样一来,每天一大早起来收邮件花掉的一刻钟时间,大大充实了不足的睡眠时间。
这不,早上9点,“贴身秘书”已经把各个邮箱中的电子邮件收取下来,然后反复发出尖叫声“快看快看!好多邮件呀!”。小柯这才从床上爬了起来,顾不上洗漱,先查看最新的邮件信息,第一封就是南柯一梦发过来的:“小柯,又出事了!影院热线和E龙打起官司,伊妹儿登堂入簿,作为证据亮相法庭,好象还是头一遭。我找了个对这方面有些研究的律师,咱们上午见!”
“这小子,嗅觉挺敏感,好!”小柯嘀咕着,紧接着就听到急促的敲门声,一开门,南柯一梦闯了近来,后面跟着个相貌堂堂的“大”小伙子。
小柯(伸伸腰,一下子兴奋起来):“这么快就到了,你们是跟邮件一起传过来的吧。”
南柯一梦:跟邮件才慢呢,它在网上指不定绕了十万八千里的圈子才到你这里,我到你这“狗窝”轻车熟路,径直而入……哦,给你介绍一下,这是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的商建刚律师,对网络这一块非常关注。咱们今天过来谈谈关于电子邮件的法律问题。
小柯:欢迎欢迎!我们最近倒是碰到不少这方面的纠纷,比如前些天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官司。原告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www.hotcinema.com影院热线)状告e龙(北京)公司(www.elong.com )抄袭原告奥斯卡竞猜活动的创意。在庭审中,E龙的代理律师出示了一份证据,即2月25日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电子邮件,这些电子邮件表明,最晚到2月25日中,e龙已经有了自己的举办奥斯卡相关活动的方案。案子到不是很新鲜,但电子邮件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我还是第一次听说。
商建刚:是这样的,这在国内还是第一次。法院当天主持原、被告方的庭外调解,没有取得结果;法庭还没有宣布何时重新开庭审理此案。无论最终结果如何,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摆上了台面的案例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随着网络的普及和深入发展,会越来越多,我也在做密切关注。
南柯一梦:这下有戏看了。不过我对法律没有什么深入研究,但至少觉得它是“严肃、条缕分明”的,但对付网络这个神速壮大的东东,好象现在的条条框框对它有些架不住了。
商建刚:中国关于电子邮件的立法最早见于去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合同法》。条文中与电子邮件密切相关的是第11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中,电子邮件被归类为书面证据。在以前的法律里,对“网络数据交换 ”是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的。
小柯(打了个哈欠):一大通法律术语,我都快听晕了。不过作为证据的话,首先得保证一个真实性吧,因为改动电子邮件的发信人和发出时间等要件在技术上并不是一件难事。
商建刚:真实性是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我所知,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如通过修改系统时间、修改发件人的名称、修改邮件地址、伪造IP等,使得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发件人和实际不符。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使得法院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无所适从。
南柯一梦(搓撮手):当然,尤其是对我这种CTO级别的人来说,轻而易举的小事而已。当时在法庭上,卓尚方就表示对这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定。看来法官为难了,嘿嘿!
小柯:恐怕为难的事情不只这些,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白纸黑字什么的。电子商务眼看要成为互联网上的重头戏,怎么认定这种“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合同呢?
商建刚:《合同法》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对通过数据电文订立合同作了原则规定,这些原则规定主要体现在要约承诺到达时间、合同成立地点,其余则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例如,法律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要约(或承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小柯(抓抓后脑勺):我又有些晕乎了。大的原则要把握,在实践中的明确和细化尤其重要,因为一个的细节问题,往往成为纠纷的关键争论点。而且技术性因素参合进来后,更加复杂,比如电子合同的安全性问题。
商建刚:安全性问题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如何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保证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如何保证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等等问题是从业者无法回避的,现在我所知道的方法主要还是集中在技术上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密码技术(key)、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数字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认证中心(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法律需要解决的是对于这些实施措施的确认,在法律上给于这些技术措施以合法的法律地位。
南柯一梦:这么说来,法真是走的慢了,但最终还得依靠它来保障发展道路的畅通。到时候兴许有什么《电子邮件法》吧。
商建刚:严格说来,“电子邮件”这个词还是从法中降生出来的呢!在《合同法》订立之初,关于E-mail这个英文单词到底怎么翻译,曾经有过一段争论。标准化委员会规定的译文是“电子函件”,这个译文出来之后受到用户习惯等诸多方面的抵制。新《合同法》最终用法律的形式把“电子邮件”的地位确立下来,所以《合同法》颁布后,电子邮件才成为“合法”的称呼。
小柯:还是“伊妹儿”好听、好看,有想象空间,再与我这台笔记本电脑“贴身秘书”一结合,简直成为我不可缺少的双眼,沟通无极限。不过如今碰到这些冷冰冰的法律面孔,实在难为这个“妹妹”了。
话音未落,“贴身秘书”又反复发出尖叫声“快看快看!好多邮件呀!”。原来小柯刚在网上的订购有了回音:“柯先生,对不起!您刚刚在我们公司网上快餐店上订的3份盒饭已经售光,欢迎预定晚餐!”见此,小柯和南柯一梦面面相觑,强抑制住愤怒,把期待的眼神投向面前的商建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