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0 次) 时间:2001-06-22 10:00:43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网络诈骗在美国,越来越盛。日前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调查局宣布,司法部门在全国发起的“网络损失行动计划”已破获数起网络诈骗案。这次行动破获的网络诈骗案林林总总,有网上拍卖欺诈、网上促销欺诈、电子邮件欺诈、网上银行欺诈、网上洗钱等等。其中最大的一桩是一起利用互联网和电话对中老年投资者进行的网络诈骗案,诈骗金额达5000万美元,目前已有39人被捕。这也给我们一个警钟,特别是有关登陆国际贸易网站进行B2B交易的中小企业。
我国国际贸易网站的经营模式尚不完善,为诈骗提供了温床
电子商务能极大地节省交易费用,通过跨地域、全天候方便快捷的交易方式,降低买家与卖家之间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和交易成本。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很多中小企业苦于开展国际贸易不便利,一时,各种标榜某某商业模式的国际贸易B2B网站纷纷上马。
大多数国际贸易网站的主要精力放在信息发布,过多的注重信息的数量而忽视信息的质量。企业成为会员后,登陆网站低成本或无成本地发布信息,必定会造成网站信息的失真与欺诈,况且杂乱无章的虚假信息本身就是对会员权益的侵犯。并且很多网站在信息发布以后交易就留给买卖双方自己去处理,不介入交易的过程。
对于企业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如何去保证呢?笔者在一家大型国际贸易网站上,只看到这样的规定:“会员有义务提供本企业的真实资料和有效的商贸供求信息。一旦上述资料和信息变更,会员企业有义务即时通知本网站的有关分支机构作出修订。若提供虚假或错误信息,一经查实,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处罚。”
这里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仅仅有这么一条对于会员企业的自律性规定,是不能够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对于国外企业的追偿就更加麻烦。
对于企业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无法得到保障,使得诈骗滋生,客观上也阻碍了这类电子商务的发展。
发生欺诈,国内企业该找谁?
国内企业通过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网站寻求国际客户,因虚假信息而被欺诈,所造成的损失该找谁求偿?
在我国统一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内企业与国外客户所定立的涉外合同也要适用的这部合同法。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此可见,国内企业在遭遇欺诈,受到损失时,应该向该有过错的国际客户求偿。因为这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网站的会员,没有出现网站。因此追究网站的责任尚无法律依据。国内企业必须提高警惕,防范虚假信息的欺诈。尤其是对方客户处于国外,我国企业进行追偿,十分不便,特别是中小企业。很多企业就是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才选择了利用B2B电子商务网站,来开展国际贸易,出现这种事情可是有冤无处诉。
防范欺诈的法律措施
怎么样既能更好的利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又能最大程度的防范虚假信息的欺诈呢?这需要从电子商务网站和企业会员两个角度着手。
电子商务网站应该建立好的经营模式,也就是说要改进重信息的发布忽视信息质量的现状。网站应该在信息发布之前加大审查力度,在目前,尽量减少会员的自动发布,该由网站审查后发布。信息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并且网站在会员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参加到交易过程中去,来监督合同的履行。只有这样的话,网站才能建立良好的信誉,带来利润。
开展国际贸易的企业应该加强合同的管理。在订立合同时要审慎考虑对方的履行能力,用法律制度来约束对方,比如担保、定金等。同时,也可以借助开展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网站,让他们也参加到实际交易中来,让他们作为担保人,在发生违约行为之后,能借助电子商务网站在国外的便利条件进行追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合同的履行。还有注意的就是订立合同时,适用法律的选择。在涉外合同中,一旦发生纠纷,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也是合同中要写明的,我国企业应该慎重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法律。(首发硅谷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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