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邮件让你欢喜让你忧(首发百姓信报)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6 次) 时间:2001-06-20 10:47:32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这句老话在互联网的时代显然已经落伍了,如今我们享用的一切网上资源几乎都是免费的,免费的信息、免费的聊天室、免费的杂志,对我们影响最深远的当然是免费的电子邮件,它已经成为越来越多的现代人必不可少通讯工具。当我们为因此而节约的费用而暗自窃喜时,“免费”的种种弊端开始逐渐显露出来,有些时候,免费和高风险性之间是划等号的。(导语)

免费邮件让你欢喜让你忧 (题目)
你知道免费电子邮件吗?你知道全中国每天有多少人在使用它吗?客观地说,免费邮件的出现确实在通讯领域引起了一场划时代的革命,它意味着你可以和世界上任何地域的人联系上,只要他有一个电子邮箱,而且这一切都是免费的!一时间,在各大网站注册免费邮箱成了每个网民津津乐道的事情。在最初的兴奋过去之后,人们开始体验到免费带来的麻烦:无法阻挡的垃圾邮件以及不可避免的邮件丢失等种种苦楚,这一切不便皆因“免费”的原因而找不到负责的对象。免费邮件的确方便,但安全系数太低。
记者也是免费邮件的忠实用户,尽管终日被各种莫名其妙的广告邮件困扰着,但一直以为其带来的方便足以抵消这一切麻烦,直到最近几天,这种想法才完全改变了。因为工作的关系,记者经常使用免费邮件约稿或与读者及作者沟通。几天前,临时决定做一期热点讨论,因被约者没时间接受采访,决定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书面采访。把采访提纲以及背景资料发出去整整一天,对方也没有收到;到第二天早上,记者收到新浪网服务商的一封“邮件传输失败”的邮件,原因并非是地址错误,而是“因邮件排队等候传输的时间过长,被自动删除”。来不及气愤,记者又匆匆前往自己在“Yahoo!中国”上注册的邮箱,准备再次发送,不料竟被告知,因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使用该邮箱,该邮箱已被删除了。经历过两次失败之后,记者只得放弃这种先进的通讯方式而改用传统的电话方式完成了这次采访。事实上,类似的情况在免费邮件的使用中经常出现,此前就出现过“上海热线”删除用户邮箱的事件,虽然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对,但终因缺乏法律保障而不了了之。服务商因为免费而显得理直气壮、无所顾忌,使用者也因为免费而有苦说不出。难道因为免费,服务商就有权随意删除使用者注册的邮箱以及私人邮件吗?免费是否就表示服务提供者免担一切责任,所有因该服务而造成的损失皆由使用者承担?这些伴随免费邮件的广泛应用而产生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好好探讨一下。
本报记者 王岚

律师观点: 免费不等于免责
上海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

目前,围绕着免费邮件问题存在一些争议,诸如免费邮件造成用户邮件丢失、用户经常收到垃圾邮件、以及是否不再免费、如何收费等等,导致这些纷争产生的关键原因和因这些争议的焦点均在于”免费”二字。为此,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围绕”免费”问题,进行相关学理和实务探讨。
用户申请免费邮件的过程,实际也是与提供免费邮件的网站缔结合约的过程。网站与用户之间虽然建立了合同关系,但该合同缺乏合同对价,所谓对价,即法律上的代价。根据合同法的理论,缺乏对价的合同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我国合同法对于这种缺乏对价的合同关系,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仅规定了”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虽属于非常典型的无乏对价合同,但仅是无对价合同中很小的一部分,对于其他类型的无对价合同,缺乏指导意义。
如套用无对价合同的相关理论,对于相关争议的认定结果显然对用户不利。以目前大部分网站的《免费注册协议》为例,网站可以向用户发送垃圾邮件、对邮件使用过程中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或丢失的发生都不作担保”。不少网站还有 “如果用户在连续30天时间内没有使用自己注册的免费电子邮件,可以视为用户自行放弃该电子邮件帐号的使用权,服务商保留从系统中删除该帐号的权力”的规定。基于上述网站的规定,网户显然无法对网站提出任何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网站主张自己免责的理由皆来自于当初与用户签订的《免费注册协议》,而该协议从法律上讲,属于格式条款,应当接受法律的公平原则挑战,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免费提供服务者,就可以无法无天,可以不尊重用户的基本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格式条款规定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也就是说,所有的合同,不管是有对价的还是无对价的,只要是格式条款,均应符合合同法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因此,提供免费电子邮件的网站应当履行如下原则,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1) 遵循公平原则。网站提供的免费注册协议,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是格式条款合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内容中;
(2)合理提醒与合理解释的义务。在网友申请免费邮件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所谓”合理的方式”,按照通常的理解,网站应当对免除或者限制其自身责任的条款,诸如网站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或丢失的发生都不作担保”等条款,应当通过不同于其它文字的字体、颜色、文字大小、文字加黑等容易刺激网友视觉的手段,让网友能较很容易地看到这些条款的内容。如果网站没有采取这方的方式,即网站没有履行应尽的合理提醒的义务,相应的这些条款就只具有较弱的法律效力;至于合理解释的义务,我至今没有发现一家提供免费邮件的网站,对其格式条款涉及的某些名词、某些权利义务的规定,作出过解释。这实务中,网站是否履行了这种合理告知、合理解释的义务,直接影响网站的权利主张;
(3) 免责条款无效。网站提供的格式条款合同中,凡是具有免除起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这一原则和上述”合理提醒”原则相联系,如网站在格式条款中设计了完全免责的内容,同时没有履行合理提醒的义务,这样的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易被认定无效。
(4) 适当考虑网络实际情况原则。这一原则是公平原则的补充,如果一味强调网站免责的所有条款无效,考虑到我国网络服务提供商处于经营的初级阶段,网站经营者作为一个商业公司,在提供免费电子邮箱的同时负担着巨大的费用和开支,而且这些开支没有任何的收入作为补偿。同时,正是大量网站提供了免费邮件这一项服务,实际推动了我国户联网事业的发展,免费邮件功不可没。过分强调网站的法律责任,将会给网站带来不利的影响。从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讲,过分强调网站的法律责任亦不负责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看来,免费不等于完全免责,网站在提供免费的服务的同时,仍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一部分保证用户安全使用的责任,最起码要在删除用户邮件之前发出有诚意的告示吧?不要总是事后来一句不痛不痒的“很抱歉”之类的话。(记者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