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件不通,电信无责 - 网络案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3 次) 时间:2001-06-20 10:37:34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邮件不通,电信无责

据网络消息(http://it.163.com/tm/010516/010516_20364.html),五一期间长沙公众邮箱([email protected])业务提供商——长沙电信发往国外的电子邮件全被退回,甚至有外贸单位告知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后长沙电信的技术人员发现连日来网民反映激烈的长沙电子邮件“出国难”的原因是国外某地点已将@public.cs.hn.cn的邮件全部封闭。由于此节点不在中国,因此长沙电信对该邮箱出国邮件的管理已经完全失控,何时能够恢复与国外的通邮,完全在乎对方何时解除“禁令”。这一事件的发生再次引发了邮件提供者是否应当赔偿用户损失的讨论,张樊先生提出了该ISP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相应地我也谈谈ISP免责的法律根据,供商榷。我认为,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主要涉及如下几个争议点。
第一、 电信提供的邮件[email protected]是否“收费”邮件。
我认为,电信提供[email protected]帐户,一次性收取一笔费用(我知道上海热线的收费是100元),这100元的一次性收费不等于电信提供服务是收费邮件服务,我们所理解的收费邮件应当指用户通过电信收发每一封邮件都应当支付电信一笔费用。简而言之,“收费邮件”服务区别于一次性的“收费帐号”。
首先,从合同的对价上,用户一次性付费,电信提供了[email protected]的帐号,双方的权利义务至此履行完毕。有网友会说,我不用支付任何费用,也能获得一个电信的帐号,因此,上述对价理论不成立。实际上,电信都提供了两个系统的邮件服务,以上海热线为例,支付100元可以获得([email protected]),免费申请也可以获得免费帐号([email protected])。二者的区别不仅在于100元的一次性收费,收费帐号已经提供了较为便利的服务。诸如:
收费帐号没有空间的限制(是否属实需进一步确认),免费的帐号存在空间的限制。例如:“免费提供 10 兆邮箱存储空间,允许传送附件最大为 4 兆”。
收费帐号是永久帐号,免费的帐号有访问时间的限制。若“用户连续180天以上(含180天)未访问自己的邮箱,系统将投递警告信,要求用户在3日内以WEB,POP,IMAP方式访问自己的邮箱;如3日内用户仍然未访问自己的邮箱,系统将此邮箱作无主邮箱,删除该邮箱中的邮件并冻结此邮箱的收信功能(用户重新登录后,收信功能自动开启),如用户在帐号冻结后的30天内还未进行访问,将删除其帐号”。
电信为收费帐号收发邮件提供的服务器空间大,下载速度快等等,而为免费帐号提供的服务器空间小。同时由于收费的帐号用户显然比免费帐号的用户少得多,因此免费帐号的访问速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线同时免费邮件服务器的人数。
综上所述,电信一次性收取100元的费用,提供了上述便利的服务,完成了合同要求的代价。鉴于用户在取得收费帐号后,并没有因为每一次邮件的收发、或者根据邮件传输的信息量另行支付电信费用,因此,用户使用收费帐号与使用免费帐号并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区别,同属于免费邮件服务。下面我们再看看真正的收费邮件服务的情况,以21cn的收费邮件为例:
收费标准:1、月费为20元/月,一次性缴纳三个月月费以上开户;2、一次性缴纳半年月费赠送一个月月费(交人民币120元使用7个月);3、一次性缴纳满全年月费赠送两个月月费(交人民币240元使用14个月);
提供服务:1、容量充足:提供 21 兆空间,附件最大 6 兆;2、专业备份:邮件服务器每天备份,预防信件丢失;3、快速稳定:采用独立于免费邮箱的登陆入口(域名21cn.net),不受免费邮箱的影响; 4、功能多多:提供EMAIL转手机短信,EMAIL转呼机,音频邮件和视频邮件等功能;5、优质客服:7 X 24 小时客户服务热线:020-85111021;如果您有建议或者投诉,请Email至:[email protected]
第二、 免费的邮件是否免责?
笔者从来不认为因为免费,所以免责。但是,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电信不应当承担用户邮件被退回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背景资料中提及的“有外贸单位告知因此遭受了巨大的损失”。理由是:用户对于通过电子邮件传输商务信息是不安全的这一情况是明知的,对于邮件传递不及时造成经济损失这一后果负有完全的过错。
现在很多用户通过普通邮件传递商务信息,单单电子邮件传递商务信息可能造成商业密密的泄漏给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不说,对邮件的接收者也是不尊重的。这是由于:
首先、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所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
真实性是电子邮件作为证据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根据法律,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据我所知,伪造、变造电子邮件的方法很多。如通过修改系统时间、修改发件人的名称、修改邮件地址、伪造IP等,使得通过计算机显示的发件人和实际不符。由于我国缺乏电子证据法,使得法院在认定证据的真实性问题上无所适从。
其次、电子合同面临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交易的安全性。例如如何确认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如何保证交易双方的履约能力,如何保证不能单方面修改合同等等。
现在我所知道的方法主要还是集中在技术上解决问题。例如通过密码技术(key)、数字签名(digital signature)、数字时间戳(digital time-stamp)、数字证书(digital certificate)、认证中心(CA certification authority)等。法律至今没有解决这些实施措施的确认,因此这些措施在法律上至今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
实践中,成熟的商家也经常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信息,但是这些商家使用电子邮件的作用仅仅限于认为这是比电话更为方便、更为省钱的手段而已。而且在发送邮件的同时要求对方回复邮件以确认对方已经收到邮件,否则还会采取其他的诸如电话、特快转递、电报等形式沟通。因此,商家明知电子邮件可能不能及时传递信息,故在发送了邮件后的一段时间内若没有收到对方的回复,往往会应当再次发邮件或者通过其它方式沟通。
常识告诉我们,通过电子邮件传递紧急的消息,对方如果收到邮件并立即恢复的话,来回不超过20分钟。也就是说,商家在发送了电子邮件后20分钟内没有收到回复,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弥补。而20分钟的延误一般不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20分钟以后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商家自己承担。这是因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基于以上两个方面的理由,我认为,在本次事件中商家无权要求长沙电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相反观点如下(网友望山发表在网络法论坛:http://wangluofa.126.com):
1)电信的EMAIL服务是上网服务的一部分,不能孤立研究它算不算收费服务。
2)EMAIL是否能作为法律证据跟这起纠纷毫无关系
3)最后一段的“常识”是虚构。INTERNET电子邮件的投递时限通常是5天。SMTP服务器在投递失败时应及时向用户反馈。一般的惯例是,SMTP服务器收到用户发出的邮件,就安排到发送队列,在尽可能短的时间里发送,如果第一次发送失败,将邮件排队到4小时以后再试,如果再次失败,向用户发一封通知信说明原因,并将邮件再排队,每4小时试投一次,如果24小时未能送出,向用户发第二封通知信,并坚持每4小时重试,直到第5天,要是还不能送出,向用户发第三封通知信,告知放弃发送。当然,有些情况下不会反复重试,比如接收方服务器报告收件信箱不存在。

长沙出这个事情的原因是工作人员配置服务器的严重失误,根本不应该将出国邮件全部交给一台国外服务器去转发。现在公认的原则是SMTP服务器应该直接向接收方的服务器发信,只有当无法确定一封信的接收服务器并估计另有一台服务器更“聪明”的情况下才交由另外服务器转发。而ISP拥有的服务器都属于网上“最聪明”之列,绝不应该依赖其他服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