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4 次) 时间:2001-06-20 10:32:48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商务网站,莫要用户噩梦缠身
王峻涛参加《财富》论坛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可以肯定地说,B2C电子商务今年会有一个新的热潮,不仅仅在投资规模,而且在经营管理方式上都会发生新的变化”。江总书记在会上谈到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时说:“中国将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同时,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信息化,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吴基传部长也表示,信息产业部将贯彻中央的方针,大力推进电子商务,并特别指出电子商务“为生产者和消费者建立了直接的联系,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了流通环节,降低了生产成本,会很大程度地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
就B2C电子商务需要在经营管理方式上作出巨大改革而言,笔者赞同王峻涛先生的观点。理论告诉我们,电子商务的发展可以降低社会成本,提高整个社会的品位,促进人类进一步发达。目前,网民通过网络购物原本是件很时髦而开心的事,但是我经常收到题为《电子商务的噩梦》的求助信。网友沈阳说,中国的电子商务之路,二万五千里刚刚开始。下面我通过一个案子,来说明一下电子商务领域应当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引号里面的内容是网友的投诉整理)
“我于去年十二月十一日在某拍卖网站成功拍得富士NX-70数码打印机一台,价款2350元。在通过招行一网通如数付款后,于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单位传达室通知我有快件包裹到达。”
点评:这家网站在供货时间上还算比较快,有些网站送货非常慢,慢得让用户失去了信心。有用户抱怨几乎是基本忘记了这件事的某个傍晚,有陌生人敲门,在送货人讲述了一个很久远的故事后,主人才付款。这种情况下,网民是否需要付款呢?
目前,限于配送条件的限制,还没有一家电子商务网站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有的网站开业开始能够作到及时送货上门,但是不能坚持下去。市场信用正如网民对电子商务的感情,培养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而伤害却只要一次。因此,电子商务网站在不能有效作到及时送货上门的情况下,最好不要轻易作出承诺。
从法律上讲,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时间、解除时间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对超出送货时间的情况下,是否继续等待送货,还是解除合同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合同法的精神,若电子商务网站在约定的时间内送货上门的话,网民应该发函催告,给予网站一个合理的时间来履行合同。超出合理的时间后,网民有权解除合同。合同法这样规定对于B2C这种商务模式本身,存在很大的不适用性。由于在线交易的货物都是小额标的,网民在没有收到货物后,马上想到的是如何极快拿到货物,而不是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行使权利。大不了,下次还是直接到商店里买。而且,即便网民知道要行使权利,限于网民对于法律知识的了解,有些网民根本知道如何行使权利,至于法律对于电子邮件在合同条件下作为证据还没有明确规等等,这些都限制了法律对于B2C商务合同的合同适用。
“在传达室签收后(与快件公司人员没有见到面),在回家开箱验货时,发现该机面板前端已有五六处细微的划痕。我准备通电测试机器本身是否有问题,但尤其不能容忍的是,该机电源插头也已严重损坏,根本无法加电测试。”
点评:笔者提醒政府部门、立法机构要特别重视这个环节,这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最多,是涉及电子商务网站、用户、以及相关的配送单位、生产单位等法律责任的关键点。
事件以后的麻烦和纠纷实际都出现在这个环节上,双方的争论不在法律层面上,而在事实层面上。网站说,这不是我寄给你的东西,网民说,你寄给我的就是这个烂东西。谁来站出来说句话呢?这个问题不解决,实际电子商务的内涵根本不能实现,电子商务变成了网上广告,实际还是传统商务。
“我当晚即发E-mail与拍卖网站联系,但没有回音。我又于第二天电话与拍卖网站联系,该公司人员说该货品是广州公司经销,让我直接与其广州公司联系,但当我与该公司一位叫颖青的先生联系后,他给我的答复是他们正在准备过圣诞节,无法处理我的问题,说圣诞节后会和我联系(其实过完节后,如果不是我主动和他们联系,我看他永远也不会与我联系了)。”
点评:在B2C商务模式中,电子商务网站与生产厂家的法律责任到底如何区分,电子商务网站在交易过程中到底处于怎样的法律地位。至今,法律没有给予评说。法律没有规定,国内的纠纷、诉讼官司已经发生了多起。上海某区人民法院已经将这一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案子的最终判决仍没有出来。
从目前的操作模式来看,网站自身货物的售后服务自己承担,“网上商城”中商品的售后服务由各入驻商家直接负责。这实际增大了网民的困惑,我是在这家网上商店买的货物,怎么连找网站的资格都没有呢?网站到底承担怎样的责任,仅仅是负责将生产厂家的联络地址告知用户一下就行了吗?
“在好不容易等待圣诞节过后,我再与该公司采购经理黄志宏先生联系后,他让我把货物寄回广州,说可以给我换一台机器。考虑到邮寄货物可能会造成货物新的损坏,我托朋友随身携带送到了该公司。
但当我再与该公司联系后,黄先生竟然说该台机器不是他们公司所发的货物,说机器号与保修卡号不一致,在问题查清楚前无法给我更换。希望我能等待一段时间。我对他表示理解,也希望他能把问题调查清楚,但至此以后三个月,该公司就未再与我联系。期间我曾多次打电话与该公司联系,但他们总是让我耐心等待。
到二月份我与他们联系时,他们的答复就是,该货品是水货,他们不能负责更换。我感觉非常地气愤,没想到在网上购物,人格还要受到污辱,而且客户在该网站根本没有说话的地方。
对待我的种种质疑,该公司人员无言以对,但就只是一句话,无法更换!天!我买来的商品还未使用过一次就已变成了黑户口!在该网站购物的经历真是一场噩梦!”
点评:从律师的感觉上(不一定准确),我宁愿相信这位网友不是一位想通过诉讼进行敲诈的刁民。老百姓辛辛苦苦花费了很多的钱买了一个东西,在通过千方百计的交涉后,终于愿意退货。在将货物退回到网站时,网站却以这样一个不是理由的理由拒绝退货。这样时间的发生严重损害了电子商务网站在网民心目中的形象,并且带来非常恶劣的社会负面影响。
从法律上讲,这涉及到一个举证责任问题。证明网民送回来的货物是否网站寄给用户的货物,这个责任应该是由谁承担?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的理论,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一般有原告承担,即“谁主张、谁举证”,也就是说,原告起诉被告要求退货,原告应当证明我向法庭提交的货物就是被告寄给我的。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怎么证明呢?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现在网民通过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商品的风险,在同一城市是可以适当控制的,而且网民可以选择货到付款的方式,这样最少可以做到打问题解决在送货和付款的同时,因此不会产生多少后遗症。在异地购买商品的法律风险则比较大,网民基本无法控制。电子商务的发展最终还是B2C网站的发展,多次的实践反复证明用户的接受能力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速度。
总而言之,路就在脚下,B2C网站只有身体力行地发展自己,探索合适的模式。合理的高效的,能够避免矛盾的方法,就是合法的模式,届时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将在政策上、法律上给某种成功的模式进行确认,给予法律上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