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04 次) 时间:2001-06-19 18:52:11 来源:廖疆星 (廖疆星) 原创-IT
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全过程(7)
(上面内容接已发布的: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全过程(6):六、确定股东的出资)
七、确定公司的组织管理结构
在通常情况下,有限公司的组织管理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经理组成。
(一)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最高权力机构。
从作用上看,股东会是股东表达其意志、利益,行使其权力的场所和工具。
股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公司的所有者,作为所有者,他能依法就其有权表
决的问题行使表决权,参与公司的某项重大决策。但是,股东又不可能全部直
接参加管理,他们的权力只能通过参加股东会,参与公司有关事宜决议的表决
和选举公司董事会来实现。
从权取、地位上来看,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公司最重要
事项的权限,并拥有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和其它机关成员,罢免有关成员、
追究机关和成员责任的权限。
从性质上来看,股东大会仅仅是一个权力机关,按股东的意志决定公司的
运转和发展,它不是代表机关,对外不能代表公司,也不是执行机关,对内不
执行业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董事会的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
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公司的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可以设一
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职权可以参照董事会职权进行确定。
(三)监事会,也称公司监察委员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
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
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四)经理,经理是公司中对内有业务管理权限、对外有商业代理权限的
人。
经理的作用就是具体实施董事会的决议。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公司章
程,确定经理人数。如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2-3人,各部门经理若干。总经
理、副总经理是由董事会选任的。总经理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可以
是专职的,也可以由董事长或副董事长兼任。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总经理是总经理的副手。当总经理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授权副总经
理代行其职权;一般情况下,协助总经理总揽公司业务工作。
各部门经理主管一个部门的工作。或主管某项业务工作,如财务经理、销
售经理、开发经理、项目经理等。
上面讲的是一个有限公司最基本的组织管理机构,当公司成立后,公司可以
在这个基础上根据需要增加各种管理人员,当然如果一个公司的规模比较小,
也有可能出现一人兼几职的情况。
(未完待续)
(特别注明:本文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只供读者参考,出现错漏的地方请读
者批评指正,读者真正在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时候,以当时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大家可以到http://www.hanchen.com.cn/founder.htm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