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全过程(6) - 创业者园地 - 廖疆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291 次) 时间:2001-06-18 20:58:22 来源:廖疆星 (廖疆星) 原创-IT

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全过程(6)

(上面内容接已发布的: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全过程(5):五、预定公司经营范围)

六、确定股东的出资

这一步是注册一家公司中比较实质性的一步,只有确定股东的资本投入,
公司才能够真正地运行起来。

公司的注册资本即为股东缴纳的股本总额,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
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但全体股东用货币出
资的数量不能低于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百分之五十。下面具体做介绍:

1)货币,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货币,用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
和生产经营费用。所以股东可以有货币进行出资。

2)实物,是指有形物即能看得见,又可摸得到的东西。实物出资一般是以
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建筑物、厂房等作为出资。

3)工业产权,它是一个内容非常广泛的概念,它一般包括:发明、实用新
型、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商号)、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
制止不正当竞争等。抽象的说凡是可用于工业(更确切的说是各种生产经营的
行为)领域的,能够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并能创造利润的智力创作成果,都属
于工业产权。

但严格来说,只有那些经过法定程序被依法授予的,并在一定时间内和地
域内所独占的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权利(也包括:基于该财产权利所产生的人身
权利),才是我们这里所说的工业产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包括发明、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
标两种商标专用权)。工业产权在法律上属于无形财产。

4)非专利技术,确切的说应当是非专利成果,它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技
术合同法》保护的一种无形财产。在广义上,它可以被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工业
产权,但在狭义上,由于未经法定程序授予,也无独占性和明确的时间、地域
限制,故被排斥在工业产权之外。

就非专利技术而言的,具体包括三种情形:一是专利法明文规定不予保护
的技术;二是虽然符合专利法保护的条件,但未申请专利的技术;三是经过申
请未被授予专利权,但尚未被公众知晓的技术。

5)土地使用权,它是一种财产权利,即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合法取
得的使用土地的权利。从财产的分类上讲,应当划作有形财产,但他又不同于
土地本身。因为它涉及土地的使用,而不涉及对土地所拥有的其他权利。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或集体劳动群众(后者仅限于农村),
除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外,土地是不能被买卖的,只能被依法租用。即便是全民
所有制的单位,也只能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其所有权仍归国家。土地使
用权的取得是有限期的,在该限期内,使用人有权将其依法使用的土地用作出
资,但在使用期限届满时,土地便应重新回到其所有人国家或集体的手中。

股东出资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这在后面还会讲到。

2)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
估作价,并依法办理转移财产或者使用权的手续,这里的手续是指过户手续,
比如以房产出资的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转让所有权的手续。

资产评估必须找具有法定评估资格的机构(如资产评估公司或会计师事务
所等)来进行,这些机构对资产评估完后会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

以新建或新购入的实物作为投资的,也可以不经过评估,但要提供合理作
价证明。建筑物以工程决算书为依据,新购物品以发票上的金额为出资额。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但是,国家对于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有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全部交
纳出资后,必须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等)验资并出具证明。

资产评估和验资是不同的,资产评估是指评价出实物、工业产权等的具体
价值,验资是指证实具体出资的真实性及合法性,验资在后面会再做介绍。

(未完待续)

(特别注明:本文不是国家法律法规文件,只供读者参考,出现错漏的地方请读
者批评指正,读者真正在筹备成立一家公司的时候,以当时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大家可以到http://www.hanchen.com.cn/founder.htm进行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