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0 次) 时间:2001-06-18 07:55:53 来源:黄果 (黄果) 原创-IT
就两条约七问WIPO
黄果
在这次国际性的盛会上,来自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国的政府有关部门与专家就网络版权保护的热门话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记者更有幸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法律部的官员就WCT与WPPT这两个新条约的影响、实施等问题进行了交流。
记者:WCT和WPPT会在近期内生效吗?WIPO如何推进条约的批准进程的?
WIPO:目前加入条约的情况如下:WCT已有22个国家递交了加入书,WPPT已经有20个国家递交了批准书。
WIPO希望这两个条约能够在今年生效(需要30个国家的加入)。
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应该尽快批准并实施这两项WIPO的条约。目前,已经有51个
国家批准了WCT条约,50个国家加入了WPPT条约。到2001年3月15日,已经有25个国家完成了
加入WCT条约的批准程序,22个国家完成了加入WPPT条约的批准程序。在有些具有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各种国际性条约具有“自动执行”的性质。
记者:发达国家会比发展中国家从条约中获得更大的利益吗?条约会不会加大发展中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
WIPO:条约对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都有利。他们包含的许多规定对于传统和数字环境中的创作者都给予保护。对于已经广泛使用数字网络的国家,数字环境下权利的明确和强化,条约的作用尤其突出。作品未经授权的数字化使用——不论在何地,对于所有的创作者来说都是一大危害。条约不会增加发达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差距——相反,而是缩小了。现存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发展中国家对于投资和基础设施的需求引起的,与条约或国内法所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没有关系。条约的执行将激励外部投资,在数字网络时代到来之际为竞争提供一个法律体系,从而缩小这个差距。
这样的体系激励了创作者和表演者,加速了当地文化的建立和发展。同样,它还能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在这样一个完全的权利体系之下,各类创作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安全地使用其作品,向世界各国的消费者出售其作品,而不需要支付介质的成本、传送设备或者物理制作设施。
记者:条约所带来的主要好处是什么?
WIPO:尤其要指出以下五个有利之处:
它们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无论是国内的电子商务还是国际的电子商务。实施这两个条约将为创作者创造新的作品提供动力,还将推动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发展。
这两个条约将通过为企业发展提供较大的稳定性,保证其财产能够被安全地传送,来鼓励和
刺激对国家的投资,不论是国内还是国际投资。
当你的国家的权利所有人的作品在国外被使用时,条约可以要求其他国家在其领土上为你的
国家的仅利所有人提供完全的保护,并因此保护他们的利益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多的
经济效益(是预防在全世界制作和传播的盗版制品的流通的宝贵工具)。
条约将为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在全球提供更好的保护。WPPT中对“表演者”的定义明确包括“
演员、歌唱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表演文学或艺
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视听表演者的权利将在正在筹备之中的WIPO视听
表演条约中专门规定。
记者:现有的对权利的限制和例外是否会继续?它们是否适用于数字环境?是否要增加新的规定?
WIPO:这些问题在条约谈判过程中,曾经进行了长时间的谈论,讨论的结果是否定的。最终的决仪确认了缔约方可以“在现存条约可接受的范围内将其国内法中的限制和例外延用或适用到数字环境之中”,也可以针对数字网络环境制定新的限制和例外。这些限制和例外当然要符合条约中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使得各案不与“受保护的主体的正常使用”相冲突,并且不致过分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WCT是否扩大了伯尔尼公约中复制权的范围?WCT和WPPT是否规定了在计算机内存中的临时存储都要经过版权所有人的授权?
WIPO:WCT没有扩大伯尔尼公约中的复制权范围。而是在议定声明中明确了复制权的范围:“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所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作品,构成复制。”
记者:条约是否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任的可能性?在执行条约的过程中,需要强调这个问题吗?
WIPO:条约并没有增加网络服务提供商对其用户的侵权行为负责任的可能性,因为它们没有影响帮
助或协助他人侵权行为的“间接”责任。执行条约的时候没有必要强调这个问题。谁来对多
个参与者造成的将侵权的作品传播给大众的行为负责任,则留待各国国内法解决(与其他版
权和邻接权条约的规定相同)。一些国家在这个问题上专门立法,因为这是一个由数字技术
引起的版权问题。
记者:如何预防对版权作品的互联网盗版?
WIPO:预防和控制未经受权的网上传播和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需要:
(1)通过批准和实施WCT和WPPT而建立的国内法律机制(美国的各种诉讼案件就是在技术最发
达的国家实施条约的第一个具体的体现;作为这些诉讼官司的结果,判例法的主体正在发展
,并为未来的法律实践者指出了实施、解释和执行新的立法的方法。)
(2)为保护作品就必须要采取技术保护措施(有效的加密、许可和进入模式,以及网上经营和
合理使用模式,都应当被发展和实施,并有效执行WCT和WPPT以及国内立法的相应部分规定
的关于反规避的有关条款)
(3)应当推行一个广泛的公共教育和提高保护意识的活动,教育公众有关知识产权的价值和
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假冒、盗版、网上盗用作品将带来的危害和有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