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反盗版 - IT与法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33 次) 时间:2001-06-16 20:59:40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反盗版法律问题初探
作者: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 于国富

  国家版权局日前出台《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意见》明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版权局查处营利性单位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并严厉打击软件盗版和走私活动。
  《意见》要求,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各单位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定出时间表,尽快使计算机使用的软件正版化。
  《意见》要求,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各地版权局在进行教育的同时,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的2至5倍。

  一、打击盗版,为何久拖不决
  盗版软件,一直是国内软件业的大敌。一提起“盗版”,没有哪一个做软件的不咬牙切齿。确实,自己辛辛苦苦写出来的软件,被人以“光速”和“零成本”的运作给挖了墙脚,心里不甘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早就明确禁止软件盗版行为。《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以上法规是国务院在1991年6月4日发布的,“盗版非法”应该已是深入人心的事情,但是,为什么盗版问题却屡禁不绝呢?
  首先,从立法角度来看。立法缺乏可操作性,导致有关机关难以履行相关职能。
  由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仅有短短的四十条内容,只能对盗版问题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则进行规定,无法指出具体操作方法。这使得版权管理机关感到无所适从,无法有效地完成打击盗版的任务。
  其次,法律意识淡薄。
  由于我国发展计算机信息技术的时间还很短,社会上,以及该行业内部对盗版问题还有很多误区。例如,卖盗版光盘是一种侵权行为,这一点大家都不会反对。但是,使用借来的“正版”软件也是非法的,这一点恐怕就有很多人不能理解。其实,大多数软件都有一个《授权协议》,这份协议中一般都规定了,该软件只能在一台计算机中使用,如果在其他计算机中安装或者使用该软件就会侵犯软件作者的权益。这即通常所说的:“每一台电脑要用一套正版软件”或“每一套正版软件只能用在一台电脑上”。
  再有,缺乏群众基础,这是“反盗版”难以见成效的重要方面。
  一般群众认为,反盗版只是国家和软件厂商的事情,与百姓关系不大。甚至有人认为,如果性能相同的话,盗版软件价格便宜,何乐不为?
  然而,这种看法是错误的。从短期来看,“反盗版”确实不会给大家带来什么实质上的好处,甚至可能增加我们购买软件的经济支出。但是,从长远来看,只有购买正版软件、支持软件产业,才能够刺激软件产业的发展,促使其增加投入,积极创新,从而开发出更为实用的软件供大家使用。
  “反盗版”最终能够使整个社会受益。
  
  二、版权局痛下狠手,打击盗版软件市场
  国家版权局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国权[2001]1号)中指出:
  “1、版权局要集中力量,加大打击盗版、走私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各地方版权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每两个月清查一次软件销售市场,坚决杜绝公开销售盗版软件的现象;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许可的计算机软件的,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 ”
  看来,版权局确实要下大力气,打击盗版软件市场了。
  据分析,这一行动可能有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保护中国软件产业。
  众所周知,中国的软件产业一直是受到高度重视的一个领域,然而,作为高科技产业的排头兵,它并没有得到预期的发展。据悉,中国的软件产业已经大大落后于同属于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究其原因,除了语言、管理等方面的原因以外,软件盗版问题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
  要发展中国软件业,就必须打击盗版。
  第二,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欧美等发达国家历来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版权贸易在其国家收入中占有重要的份额。因此,在加入WTO的谈判中,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被列为讨论的重点问题。
  中国已经正式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等国际条约。打击盗版也是履行以上国际条约所确定的国际义务的重要步骤。
  
  三、存在的问题
  1、定性问题
  在《意见》中,国家版权局明确规定,对“营利性单位”的使用盗版软件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而对非营利单位或者个人则没有如此严厉的规定。
  有人会问,难道打击盗版也有等级之分?非营利单位非法使用盗版软件难道就不违法吗?
  根据我们刚才的分析,非营利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盗版软件的行为也是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规定的:“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的行为,当然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因为当前盗版软件市场的泛滥,国家版权局有必要抓住重点,首先解决营利性单位的盗版软件问题。这一点可以理解。
  但是,与此同时,有关方面有必要向公众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使用、复制软件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否则,人们很容易产生误解,以为只有营利性单位使用盗版软件才是违法,而其他单位和个人就可以随便使用盗版软件。
  2、操作问题
  在我国司法体系中,只有公安、安全等少数国家机关有侦查权,而其他国家机关则无权进行强制性检查。这就给国家版权管理机关打击盗版带来了难度。
  确定一个营利性单位使用了盗版软件,必须同时证明以下几点:
  A 单位拥有计算机;
  B 计算机内装有某软件;
  C 该软件没有许可协议;
  D 该单位是营利性单位。
  实事求是地说,靠国家版权机关自己的力量,很难取得以上证据。一旦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不足,版权局将面临行政诉讼的危险。
  要想解决侦查权问题,版权局可以借助于公安机关的侦查力量,在取得有关证据后,再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