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9 次) 时间:2000-06-22 17:11:41 来源:羽扬 (petriv) 原创-IT
Law Here ,Law There ,Law Everywhere , But……
一位美国诗人有一句诗被广为引用”Water here,water there,water everywhere,but not a drop to drink”翻译成中文就是:这儿有水,那儿也有水,到处都是水,但是没有一滴是可以喝的水。按照最直接的理解,人们会想到大海中的一艘救生艇,艇上有几个无助的人,他们需要水,茫茫的大海到处都是水,但是却不能喝,于是这几个人发出了绝望的呻吟。
我们很少有机会能身处大海之中,感受真正的”渴”,但是我们却经常有机会面对同样的窘境,因为law here ,law there ,law everywhere ,but not easy to use。
如果说中国的立法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我们”无法可依”,这是不公正的。从1978年到现在,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的法律(主要是实体法)都已经有了,虽然这许多法律有不少地方还有问题,虽然这些法律(尤其是市场经济改造之前制订的)还不大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Something is Better than Nothing,有总比没有好,这些法律大都是公正的(我之所以说大都,是因为有的法律并不能反映市场经济下有关公正的要求,例如有关户口制度的法规,尽管政府有很多有道理的理由,但是因为它毕竟把人分成了几等,所以仍然不能说它是公正的,虽然这种不公正是由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可以达到维护社会正义的标准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去利用这些法律。
海水不是完全不可以喝的,如果救生艇上的人们能有海水淡化装置的话,他们还是可以得救的,中国的实体法也需要一个”淡化装置”,需要让人们通过它来实现与保护自己的权利。这个淡化装置有两部分,一是程序法,二是公正的司法。人们通过程序法把纠纷带上法庭变成案件,法官依据适当的程序审理案件进而化解纠纷。两者相结合,实体法得到了落实。这是所有学法律的人都明白的道理。
中国有程序法,我们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国有司法体系,我们有四级人民法院,但是人们还是有一种law here ,law there ,law everywhere ,but not easy to use的感觉,为什么?
翻开我们的程序法,且不管其条文中有没有可以商榷的地方,人们如果问一句:”违反了这些程序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我们该如何回答?对于刑事诉讼法而言,如果有执法者非法取证,搞刑讯逼供,如果受害人幸运的话,依照刑法这个执法者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确实是对违反正当程序的处罚,但是这种违反正当程序的行为已经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行为了,而现实中没有犯罪却又违反了程序的行为我们缺少相关的可操作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是对违反程序的行为的否定评价,但是对于违反程序司法的法官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检查官法》列举了一些可以惩戒的情况(均为第十一章),但是法律规定了应当予以惩戒,但是由谁来惩戒呢?在中国是由违法者的上级领导来处理,这便很成问题了,同一个机关的领导与下属工作日久,难免生情,所以是否可以严格的依法办事?而且这样的处分是司法机关内部的行为,外界无法探知,因而也就没有人监督,结果自然是……
在证据的取舍上,我们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美国人有”毒树之果”的原则,原则上非法采集的证据不是证据(例外是大陪审团决定是否起诉一名犯罪嫌疑人时可以采用非法收集的证据)。这种近乎于理想主义的证据制度因为有可能放纵罪犯,不利于打击犯罪而为人所诟病,但是在证据制度还并不完善的中国,确是有参考价值的。刑讯逼供在中国屡禁不止而且还有蔓延的趋势的重要原因就是非法得到的证据可以被当作证据,口供仍是证据之王。如果不从制度上对证据的取舍作出规定,恐怕刑讯逼供不会杜绝。
总的来说,程序法这部分,实在难以给人们一个过滤器,给人们一个把法律规定的权利转化为实际权利的保障。
至于司法的问题,我就不说了,我们的贺卫方老师,陈瑞华老师都在大声疾呼司法改革,连研究民法的王利明老师都坐下来写书,站起来说话了。大家可以看看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研究”频道的”法学讲座”,有北大法学院刑事法沙龙的《司法改革研究》论坛,我整理的,几位发言人修改过的完整版。当然,在BBS上发表意见更好了。
中国的程序法被忽视大概是源于中国的历史传统与我们的哲学理念,不光是这样,法律的理论与实务的许多问题都出在这个根源上,所以朱苏力教授等人的研究就是非常有意义的,用玉笛飞声的一句话”苏力是认真的”,即使他们的研究的结论不一定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