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NIC无权沉默——CNNIC是是非非连载之二 - 网人网事 - 杜红超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531 次) 时间:2000-06-21 10:38:44 来源:杜红超 (dhc) 原创-IT

CNNIC无权沉默——CNNIC是是非非连载之二

杜红超

不久前沸沸扬扬的国网域名纠纷案终于有了一审结果,中国两大通讯社“新华社”、“中国新闻社”陆续在宣判当天和次日分别以“中国首例涉外域名案今日宣判”和“中国首例涉外域名案外方胜”向全球播发了这则消息,2000年6月21日早上人们看到的这则消息注定了对于中国的域名使用者和域名代理商具有新的启示。
除了标题的几字之差表明了两个通讯社的不同风格之外,两则通讯社的口径几乎完全一致,尽管如此,有心读者依然可以从看似例行公事的内容和当天宣判、当天播发的“身手”中看出一些新的问题。
“1983年,该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IKEA’、‘IKEA’及图形组合商标和‘宜家’商标,1988年起又陆续在中国开设了一些以‘IKEA’为标志的大型家居专卖店”,“法院认为,从荷兰因特艾基商标注册及使用情况看,应认定‘IKEA’商标为驰名商标。北京国网注册的‘ikea.com.cn’域名与原告注册商标’IKEA’的字母及读音均相同,容易造成消费者误认;且互联网上的域名使用具有唯一性,使得荷兰因特艾基在互联网上行使商标专用权时受到了侵害。同时,北京国网注册该域名后,并未按其所设置主页的目的进行实际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据悉,此案是我国首例运用国际条约处理的网络官司,并开创了由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确立驰名商标的先例。”
法官们好辛苦,法官们需要引经据典,先认定IEKA在中国已经注册了商标,再认定IEKA是驰名商标,又认定国网注册且不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才最后判定北京国网注册的域名“ikea.com.cn”无效,立即停止使用并撤消该域名。
有必要如此麻烦吗?
从CNNIC的主页上可以看到,早就1997年5月,作为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的管理机构,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就在该办法第十一条“三级以下(含三级)域名命名的限制原则”中,规定了“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又在第二十三条规定“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 ”
事实如此简单,荷兰因特艾基仅仅需要向CNNIC出具在中国注册了商标的合法证明,做为域名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CNNIC就应该撤消国网的相应域名,旷日持久的域名官司就不会发生。问题是:CNNIC沉默了,荷兰因特艾基只好去法院慢慢来。
荷兰因特艾基与CNNIC联系了吗?荷兰因特艾基向CNNIC出具了注册商标证明了吗?我们无从得知,我们只能从1999/11/23的南方日报上的一则名为“宜家国网就域名抢注各执一词”的消息中看到事情的一鳞半爪:
“……所以记者只能找到他们的诉讼代理人邹海林律师。电话中,邹律师表明他的当事人不愿与国网进行任何协商,而且考虑到通过CNNIC撤销已有域名也不可能,所以只能用法律手段解决。”
事情如此简单,而简单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又变得那么复杂。
为国网注册了两千多个独特的域名,国网大概是在CNNIC注册域名的公司中单个公司中持有域名最多者,2000多个域名要为CNNIC带来超过60万的注册费,而这两千多个域名如果中间有一些发生了纠纷需要重新注册的话又需要向CNNIC交新的手续费,CNNIC的负责人曾经声称与国网没有任何特殊关系,尽管“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但是CNNIC不会是认为“一切域名纠纷与CNNIC无关”吧?
有人说,不作为就是一种作为,CNNIC,你无权保持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