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与法律───裕兴举牌方正科技有感 - IT时评 - 枣庄张伟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8 次) 时间:2001-06-04 18:32:48 来源:枣庄张伟 (zwzyp) 原创-IT

资本与法律───裕兴举牌方正科技有感
枣庄张伟

有一个孩子问曾是企业家但现在穷困潦倒的父亲:什么是资本家?
父亲说:所谓资本家就是用你的表看时间,然后向你收费的人。

但什么是资本呢?仔细回顾一下IT行业的风风雨雨,所谓的资本就是在任何行业都可兴风作浪的东西,在任何行业都可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东西。

前一段时间IBM收购Informix数据库产品,在业界只当做一般的收购案对待,也没有引起轩然大波,可能是由于以大吞小很正常的缘故吧;但此次裕兴举牌方正却引起业界广泛的争论,其中必有缘由。裕兴的知名度远远不如方正科技,现在反过来举牌方正,以小欺大,本身就让人感到不可思议,争论也是很正常的事。但是总感到此事不能简单归结于“由于以小欺大引起争论”,它背后的隐藏的故事值得探究,真正的幕后主持人──资本所扮演的角色及所起的作用在IT行业越来越压倒一切,同时也越来越让人感到可怕。其貌似不合法但又找不出到底什么地方不合法,资本越来越不可捉摸。这到底是由于资本的法力无边不可界定,还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所引起的?我们来仔细讨论一番。

此次联合收购行动中共同举牌的六家合作伙伴,只有北京裕兴机械与北京金裕兴电子是关联方,其余4家和裕兴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并且裕兴公开明确六家合作伙伴没有达成任何的协议和承诺,祝维沙说其余四家公司“一些是朋友,一些是朋友的朋友”。这6家投资者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一致行动”达到5%联合举牌。根据境内外法律的有关规定来理解,北京裕兴等六家公司联合举牌的行为已构成了“一致行动”,但根据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六家公司并不是“一致行动人”,因为根据香港《公司收购与合并守则》,对一致行动人界定的四种条件,都是指有关联的企业。根据这一条,按照我们的思维定势,很容易想到这六家公司不可能事先“没有达成任何的协议和承诺”,同时我们有理由认为某些媒体上所宣扬的这是一次“有恶意的收购”有一点道理。

但是目前我国对“一致行动人”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六家公司钻了一个空子。虽然业内人士觉得这样做不合法,但确实没有法律依据表明他们何处不合法。套用电视上常说的一句话:中国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指不出何处不合法就是合法。这种情况下资本的无法无天,是由于没有法律的约束造成的。在法律还没有完善之前,我们只能寄希望于行业的自律与当事人的自身规范,但股市上的风云表明这种希望根本不起任何作用。在目前尚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无关联企业联合举牌的行动带有不确定性,这种行为容易成为操纵市场的借口。

现在的当务之急是中国证券有关部门如何对一致行动的行为进行引导和规范,使其尽可能向规范方向发展。现在由于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操作者自然会形成一些不规范,在引导与规范的过程中要清楚地把握“一致行动”与“联合操纵”之间的界限。根据有关资料,一致行动应达到三个条件:1、要有共同的意图表示;2、有一致批量购买股票的行动;3、有公开披露的要求。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第三点即公开披露信息,因为既然是一致行动,行为就要公开,对为什么要联合举牌、联合举牌要达到什么目的等应该向公众披露,这样才有可能避免“联合操纵”。

此个案明确折射出资本巨大的作用与法律的不完善之处,回顾IT行业的发展史,每一次在业界影响重大的举措的背后都有资本的幽灵在游荡。炒CEO的鱿鱼、突然挺进其不相关的企业、突然性的兼并等等,资本都是起到主导一切的作用。诸如此类的突然性变故从每个个案看来是企业自身的行为,谁也管不着,但从整个IT行业来看,不一定有利于IT行业的发展。资本必须与相关的法律同行,接受法律的约束与规范化才能充分发挥资本的作用、避免走弯路。

裕兴与方正之间的事情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个结果,但不管结局如何,此案都会让我们思考很多,并且一定要改变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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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伟,男,30岁,计算机硕士,高校任教,主要研究方向计算机网络与计算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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