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的专利权保护 - IT企业法律顾问 - 于国富律师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6 次) 时间:2001-06-01 08:45:56 来源:于国富律师 (于国富) 原创-IT

商业模式的专利权保护
作者:于国富

  互联网给人类社会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它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工作方式和交流方式,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财富和无限的梦想。与此同时,高速发展的互联网也给现代法律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传统的法律制度认为,“商业计划”或者称为“商业模式”是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的。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产业的兴起赋予了“商业模式”以巨大的价值。一个好的经营创意往往价值连城!
  如何对这些宝贵财富进行法律保护呢,这是值得各国法律学家考虑的重要课题。  
  一、案例
  先请看下面的两个案例:
  1、亚马逊“1-click”案
  著名电子商务网站“亚马逊”(amazon.com)拥有一项专利技术,这种被称为“1-click”的专利技术允许在线用户仅通过一次点击便完成整个购买过程。
  当亚马逊发现另一家商务网站Barnesandnoble.com 也在采用相似的技术时,它将对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庭判决对方承担侵犯专利权的责任,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目前法官已经对被告发出了初步的禁令,要求其停止使用该销售方式。
  2、Priceline.com诉Expedia.com侵犯专利权案
  原告Priceline.com拥有一项专利,这是一种被称为“Price Matcher”的商务模式。这种商务模式允许客户自己确定商家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在英文里,它又被解释为“name-your-own-price”。
  在将该商务模式申请为专利后,Priceline.com把采用同一商务模式的另一家网站Expedia.com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被告采用原告享有专利权的商务模式,这是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侵犯。
  最后,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一定数额的使用许可费,原告向法庭提出撤诉。
  由于互联网存在的巨大商业潜力,各网络从业者都绞尽脑汁研究新的赢利模式。可以说,每一个成功的赢利模式都是一笔巨大的商业财富,美国政府有关部门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开始对“商业模式”授予专利权,加以排他性的保护。

  二、在中国
  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专利权制度还很不完善。目前,与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相比,我国专利法保护的范围还很窄。在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了“智力活动的规则与方法”不应授予专利权。
  这一规定的直接后果是,在我国,甚至计算机软件都无法获得专利权保护。同时,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商业模式”更是不会被授予专利的。
  然而,商业模式之间的冲突是难免的。2000年3月,上海卓尚信息有限公司称自己举办的网上奥斯卡竞猜活动被人抄袭,将e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19.8万元。这恐怕是中国第一例网上商业模式侵权案,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例。可以预见,随着知识经济的纵深发展,在“商业模式”领域的纠纷和冲突还会不断发生。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将对我国的知识经济的长远发展不利。
  我们不难理解创业者对自己商业模式的讳莫如深。笔者曾经有位朋友,拿着商业计划书找到风险投资商,对方客气地让他把计划书留下,回去等消息。等他再去时,对方就变了脸,说:“我们已经在做这方面的工作了,没你的事了”。
  这位朋友在气愤之余,想诉诸法律讨回公道,然而,遍查法律条文,并没有关于“商业计划书应当如何保护”的规定。
  更有些“身怀绝技”的朋友,在推广自己的商业计划之初,先要找律师草拟《保密协议》,唯恐自己的“点子”被泄露出去,自己的心血付诸东流。
  实践证明,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对“商业计划”的必要保护,立法的不足已经妨碍了由商业模式到商业财富的转变过程。

  三、建立商业模式的专利保护制度,促进网络事业发展
  互联网的发源地在美国,因此无论从网络的发展规模还是经营理念或者法律制度,美国的作法都有值得借鉴的地方。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财富占社会财富的比重越来越大。如何加强对于知识财富的保护是我们需要下大力气研究的重要课题。
  笔者认为,如果一项商业模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条件,有关方面就应当为其建立类似专利保护的保护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网络领域内的知识创新;另一方面,也可以进一步和国际作法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