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吧”不是“王八” - 石头评论 - 陈奔妮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43 次) 时间:2001-05-27 10:56:31 来源:陈奔妮 (石头) 原创-IT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规定,从2001年4月5日开始,集中3个月的时间,对本地区“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一次专项清理整顿活动。
  而早在去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利用7、8、9三个月,在全国集中开展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专项治理。意见要求信息产业部门要坚决查处和取缔计算机信息网络经营场所(即“电脑屋”、“网吧”、“网络咖啡屋”等)中的电脑游戏活动。
  看来,“网吧”是越来越不招人待见了,不过,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中仍然强调:“这一场所的出现,对推动信息网络化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在青少年中普及网络知识、拓宽视野、扩大知识面提供了一种便捷的途径。”因此,清理整顿也好、专项治理也好,目的都只能是规范“网吧”。
对于证照齐全、经营正当的“网吧”来说,这一切算不上“利空”,甚至是“利好”,因为市场上将少了许多不规范的竞争者。
  但是,对于“网吧”,也有人主张格杀勿论!这却着实让人不寒而栗。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张海迪、王忠康、徐文伯、孙金龙等纷纷对“网吧”大加挞伐。王忠康在发言中大声疾呼:应理顺管理关系,明确“网吧”的管理主体,相关部门加强配合;取缔无证营业的“网吧”,严肃处理从事黄色行为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网吧”;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能进入“网吧”,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夜间12点;“网吧”产生的负面影响大于其存在的积极作用,建议最终取消营业性电脑“网吧”。
此论一出,网上顿时“板砖”横飞。其实,犯不着这样,一是显得咱们网民跟他们一般见识,二是也不符合“摆事实,讲道理”的政策。
  必须承认,“网吧”的确有害,黄色、暴力和迷信的内容呀、电脑游戏特别是带有赌博性质的电脑游戏呀、聊天中的污言秽语及由此引发的不负责任的网恋呀……如果有人有此癖好,还可以罗列出许多。特别是对于分辨能力、自控能力都较弱的未成年人,“网吧”之害更烈。
  但是,如果你是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网民,黄色、暴力和迷信的内容你自然会拒绝,电脑游戏即使玩玩你也知道适可而止,带赌的你更是不沾,聊天你也聊,但聊的都是正经事,用的都是正经词,网恋你要么不搞,要搞就搞个“海枯石烂心不变”什么的……
  鲁迅先生当年说:中国人发明了指南针,有人却用它来看风水;发明了火药,有人又用它来制成鞭炮以驱鬼祛妖。因此,器物之用,关键在人。
  显然,“网吧”与“网吧”之害没有必然联系,“网吧”之害,也非“网吧”独有,“网吧”之害,罪不在“网吧”而在上“网吧”的人。因此,与其说管住“网吧”倒不如说管住上“网吧”的人。就算是“网吧”管住了或者干脆取缔了,“网吧”之害倒是没了,但是人的问题不解决,自然会出现其他的什么之害。黄色、暴力和迷信的东西,书上也有,录相带、VCD、DVD上也有,游戏、赌博的名堂多的是,掰手指头玩也可以成为游戏,猜硬币的正反面也可以成为赌博,现实世界的聊天也同样可以极尽无聊和污浊,恋爱也同样有欺诈和不忠……
  因此,夸大“网吧”之害,是轻率的,也是不负责任的,甚至是对全国13亿劳动人民的侮辱!因为13亿劳动人民绝大多数是正派的,他们即使上“网吧”也不会干蠢事。
  “网吧”有没有利呢?答案是肯定的,而且还得加上一个形容词“大大的”。
  “网吧”上网费用低廉,普通家庭也能够承受,简化了上网程序,使上网就象开关电视一样简单方便,电脑出了毛病有人救“火”,免除了初学者的后顾之忧,网虫多多,高手云集,可以通过交流提高上网水平……咱们国家1996年才开通数据业务,截至2000年底,全国网民数量已达2250万人,短短五、六年的时间,网络就深入到普通老百姓的生活之中,这里面少不了“网吧”的功劳!在中国的中小城市,有80%以上的网民是通过“网吧”认识互联网的,据CNNIC统计,在国内网民中,有20.5%的网民是通过“网吧”上网的。以中国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国人的知识水准,奢望以普通人自己购买电脑的方式自行接触网络、普及互联网意识显然是不现实的。而“网吧”则是网络普及的最好途径之一,因为正是“网吧”降低了上网的技术和资金“门槛”,使上网变得如此简单和容易。在中国还有95%的人不知道网络为何物的情况下,“网吧”更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
  “网吧”作为一种新兴业态,其兴旺带动了相关产业,诸如电脑硬件、软件业、互联网服务业和电信业。一些“网吧”还提供订餐等其它相关服务,因此,其他业者也能从“网吧”的兴旺中分得一杯羹。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网吧”对增加就业、扩大内需是大有裨益的。
  “网吧”与“网吧”之利是有必然联系的,“网吧”之利也是“网吧”独有的。
  看清了“网吧”的害与利,我们就应该不难理解对待“网吧”的正确态度应该是趋利避害,规范管理,而不是因害废利,取缔了之。我们不是擅长区分“一个指头和九个指头”吗?为什么有人在“网吧”问题上就走了眼呢?
“网吧”不过是人们扎堆上网的地方,说穿了,对待“网吧”的态度就是对待网络的态度,“网吧”取缔论者,对网络是抵触的,按照他们的“逻辑”,连网络也取缔了才好呢!因此,他们的话,怎么闻都有一股霉味。
  作为新经济的载体,网络的发展已成为时代潮流,面对潮流,要么跟随,与潮流共舞,要么拒绝,被潮流所弃。
  国内,“网吧”生死未卜,国外,“网吧”则方兴未艾。
  据称,世界上第一个”网吧”是1994年在英国首都伦敦诞生的。虽然此前各种各样的bar或barroom――酒吧,包括咖啡吧在西方早已像中国的小饭馆一样遍布大街小巷,但是,”网吧”甫一问世,立刻在西方掀起一股热潮,据说,欧州平均每月就有50家左右的“网吧”开业,而且,这种增长目前还有加速之势。
  发达国家不用说了,和我国一样“人口多,底子薄”的印度就十分具有代表性和说服力。对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约410美元的印度人来说,上网实在是一种奢侈。买一台电脑和联网的费用约需5万卢比(约合1163美元),加上昂贵的电话费,大多数家庭根本无力负担。一些印度信息技术专家认为,为了普及因特网,大力发展“网吧”、“网亭”无疑是一种较好的途径。印度信息技术部也在最近推出了在全国各大、中、小城市以及农村大力发展“网吧”、“网亭”的计划,这一计划得到了印度各级政府以及信息技术行业的大力支持。印度最大的因特网私人服务公司——萨特耶姆计算机公司计划出资或与其它公司合作在全国15座城市新建1000家“网吧”。印度传媒业大王——济电子影业公司也计划在全国各地(包括农村)建立500座“网亭”,提供电子商务和电子邮件服务。
  啰嗦了这么多,笔者真有点口干舌燥。其实,真犯不着如此浪费口水。因噎废食这一成语,泼脏水不要连小孩一起泼掉这一道理,贵为全国政协委员,他们应该比笔者更清楚。
  这几位委员,算张海迪有些名气,我们也略知其身残志坚,自学成才的事迹。自学成才靠的是书,而书同样也有黄色、暴力和迷信的内容,我们总不至于因此而再来一次“焚书”吧?要是那样,张海迪怎么自学成才呢?
  口水浪费了倒没什么,这么简单的道理还需要说,真是无趣至极。
好了,说点有趣的吧。
“网吧”不就是人们扎堆上网的地方吗?叫什么不好,偏偏要往“吧”族里挤,要知道,这“吧”那“吧”,在咱们中国历来就没什么好名声,容易让人想到“吧女”什么的。再者说了,“网吧”的谐音多难听呀,整个一个“王八”嘛。遗憾的是,连新版的《新华字典》、《中华字典》都承认了这个词。
  因此,除了理论上为“网吧”正名,“网吧”最好还是改名,高雅点的可以叫“网堂”什么的,低俗点的叫个“网店”什么的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