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网络,《广告法》束手无策 - 法眼看网 - 张樊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0 次) 时间:2001-05-24 19:28:08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近日,北京市发生了网上三级片招聘事件。这起事件再次吸引了我们对网络广告管理的注意。

与传统媒体广告相比,网络广告有着交互性强、覆盖面广、针对性强、便于统计、价格低廉等优势,但同时由于网络广告发送简单,互联网又没有时空的限制,网络广告的管理相对于传统媒体的广告来说,管理相对困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网络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仍然沿用 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可是面对网络广告,《广告法》束手无策,各地开始制定一些对网络广告管理的地方法规。如北京的网络广告管理办法已于5月1日开始实施,浙江省也准备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面对网络广告,《广告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急待解决:

(一)网络广告的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所调整的广告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广告法所调整的范围只限于商业广告活动。

这里“使用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的商业广告都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互联网也属于一种“媒介和形式”,因此互联网上的商业广告肯定是《广告法》的调整范围。

问题的关键是在于广告的形式。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广告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哪些属于《广告法》的调整呢?

首先,很多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那么在企业网站上必不可少的是介绍自己企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这种信息是广告吗?

特别是对于烟草广告,我国《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虽然没有明令禁止以网络发布烟草广告,但这是由于《广告法》的出台时间较早,网络还没有以一种媒介形式出现。从《广告法》的立法本意来看,禁止利用网络发布烟草广告是应当的。

不少的烟草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网站,那么发布自己的烟草商品的广告合法吗?

其次,很多商业网站提供免费主页空间、邮件列表及友情链接,会加上自己的一段广告。这种以提供免费服务为交换条件,出现的广告,应不应该遵守《广告法》?

第三,如何区分在BBS中发布的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属不属于广告。特别是有关人才招聘的网站,问题较大。上面讲的北京市网上三级片招聘事件就是一例。对于在BBS中发布的信息是用《广告法》还是《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来调整?

(二)网络广告的地域范围

依照《广告法》规定,该法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所以,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内消费者发布广告,无疑应受《广告法》调整。但是,在国内设立的网站上向国外消费者发布广告,或在国外设立的网站上发布广告而国内消费者可以浏览到,这属不属于《广告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属于的话,那又给管理提出了课题。

(二)广告的管理主体

依照《广告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的监管机关。面对互联网,依靠我国目前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现有的管理体制和技术手段,实在是勉为其难。特别是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条件更差。因此我们面对网络广告,依靠旧的管理体制的话,肯定不行。必须适应网络的特点,探索出一套新的广告管理办法。

(三)网络广告的主体

依照《广告法》,广告的主体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互联网中有众多的商业网站和个人网站。不少的个人网站访问量也较大,刊登一些广告。

对于个人网站,由于没有办理相关的登记,因此相对于商业网站来说,广告的管理就比较困难。是彻底的否定个人网站成为广告发布者,还是提高条件呢?

以上是《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的调整,所面对的几个大问题。要想彻底的对网上广告进行有效的管理,首先必须从立法上进行完善。

是修改现行的《广告法》,还是重新制定一部《网络广告法》?从互联网广告活动的特点上分析,通过修改《广告法》的办法来实现立法上的完善是不足取的,因为网络广告和通过其他媒介和形式的广告存在本质的区别。

据悉,我国的《网络广告法》已经完成了第三稿,有望能在今年上半年通过。让我们拭目以待,这部《网络广告法》能解决以上几个问题,使得我国网络广告市场健康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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