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69 次) 时间:2001-05-18 12:08:50 来源:鲁晓明 (木木) 转载
“一稿多投”的是与非《ChinaByte》
一稿多投行为正在蔓延!
信息时代的来临,给copy一派提供了广阔舞台,也给一稿多投者提供了“非法”运作的契机。“一稿多投”受到各路媒体的一致谴责。
从有关法规中我们知道:未经许可而转载已发表作品只要支付报酬就是合法的。那么,一稿多投行为违法吗?
作品的发表只有一次,使用却是可以无数次的。这无数次的使用权属于谁?仅仅属于出版机构,还是也属于作者?答案应该是不言而喻的。
仔细研读著作权法,我们看到的是“著作权人享有发表权、使用权”、“作品发表权、使用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合同有效期不超过十年,期满可以续订”等规定。其中并没有不许作者一稿多投的文字。
如果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只能使用一次,保护期、合同有效期为什么要这么长?
一部《半夜鸡叫》,从五十年代出版到九十年代,这个出版社出完那个出版社再出,版本不下几十种,还编入小学教材,若干年内不断地印刷、出版……这种“一稿多用”的方式从来没有受到任何质疑。可是如果作者把自己的作品同时或者先后发给不同的出版社,就是“一稿多投”,就是道德问题,就要受到社会的谴责……
一首好歌,歌星们到各处走穴都唱,每次都可以讨要成千上万的“出场费”;出版社也可以无数次将其编入各种版本的集子里,让歌迷掏空腰包。可要是作者自己把它发往多家出版社,其后果也将是……
上述出版、演唱等活动都是著作权法许可的“使用”行为,我们自然不会说三道四。可是作者呢?作者的权利在哪里?难道就在于千方百计去寻找全国乃至全世界未经许可使用自己作品的事实,然后再上法院去索赔?
现在都爱说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这两个词。好象各界也逐渐在重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孤身一人的作者面对众多出版机构,面对成千上万已经成为或者准备成为歌星的歌手、演员……他们是强者还是弱者?他们要不要受法律的特别保护?
“一稿多投”就是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一种行为。而且还是作者使用自己作品的行为。它为什么在多年里受到如此强烈的谴责?
别人(出版、发行、商业演出等部门或个人)可以多次使用的作品,为什么作者自己却无权多次使用?不明白!我们在媒体上经常看到关于例如“对一稿多投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就更让人不明白——你采用人家作品的行为已经证明该作品符合了你们的出版、报道宗旨,更已经以发表的方式肯定了作品的优劣,为什么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不发稿酬呢?
这种声明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实际上,这种声明类似于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是要存疑的。
我们知道,《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合同订立必须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其中还特别强调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无效”的规定。
对一稿多投稿件“一经发现,不发稿酬”的声明条款就没有法律依据,更违反了法律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规定。
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上认识这一问题,我认为,既然出版部门有权对一些好作品多次反复再版,作者自己就更应该有权一稿多投。甚至还可以反过来:只有在法律肯定作者有权一稿多投的前提下,才能赋予出版部门对一些好作品多次再版的权利。
目前颁布的法律在没有明确规定作者一稿多投权利的情况下,却赋予了出版机构多次使用同一作品的权利。其所着力保护的不是作者的权利,而是出版机构的权利。这固然与其“计划经济”遗留色彩有关,更与以人为本的现代立法思想不相适应。
网络的出现,适应了人们增加信息获得渠道,便利人们获取信息的要求,也为作者展示作品提供了新的传输方式和平台。网络时代的作品,应该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传播的当然权利。作者对自己作品的使用方式和次数,完全可以依靠网络去实现,而无须再像传统媒体时代那样依赖出版机构。作品的命运由作者自己掌握,不再受制于人,正在成为眼前的现实。网络时代的作者正在成为各路媒体争夺读者眼球的宝贵资源。媒体所面临的,将是争夺优秀作品首发权之战,而不再是任意限制作者权利的“过去时光”。
我赞成一稿多投。让更多受众及时看到好作品,也让他们去掌握优胜劣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