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100万诉讼案昨日开庭 - 新闻 - 彼 阳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45 次) 时间:2001-05-17 10:57:40 来源:彼 阳 (彼阳) 原创-IT

吴春龙诉联想电脑公司一案昨日(16日)9:00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本案诉讼标的高达100万人民币,10:30分结束,法庭当日并未作出判决,择日开庭。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示了各自的证据。吴春龙出示了与联想公司等承认数据丢失事实的传真件,数据库损失情况等证据材料。联想电脑公司出示了网盾加密软件的产品型号证书等。

吴春龙出示联想公司等承认数据丢失事实的传真件中有这样一段话“1999年11月6日……由于‘网盾加密’软件质量问题导致甲方(注指吴春龙,以下类同)数据库大量丢失,受到重大损失,此段建议改为:由于‘网盾软件存在特殊情况,并未在软件中做提示,导致甲方在解密个人重要数据库时出现问题,甲方及时要求乙方(指联想方)采取措施恢复数据库,乙方于11月12日晚开始进行恢复数据工作,由于操作系统本身及其他条件限制,11月16日双方达成一致看法,认定甲方数据丢失事实,后经双方多次协商,乙方认可甲方因数据丢失所带来的诸多不便,乙方愿意就因此带来的各种损失进行经济赔偿,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附民 事 起 诉 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吴春龙,男,汉族,1965年9月出生
电话:

被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科学院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柳传志
电话:

案由:损害赔偿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壹佰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向原告公开道歉;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4、请求法院判定该联想电脑不合格,作召回处理并对消费者双倍赔偿;
5、请求法院判定联想电脑公司公开其产品缺陷,以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同样的损失。

事实和理由: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六日,原告在正常使用被告生产的奔月2000PⅢ/450型电脑(出厂编号1197382)所预装之“网盾加密”软件(该软件由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生产)对原告数据库进行加密时,由于“网盾加密”软件存在的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数据库的毁灭性损失,大部分数据资料丢失,原来规模达130多兆字节(>130M字节)的数据库只剩下30多兆字节(>30M字节)数据资料。原告及时要求被告采取措施恢复数据库所丢失的数据资料。被告于11月12日晚(在事发约一星期后)开始恢复原告数据库所丢失数据的努力,但没有取得任何成果。原告在该事件中所丢失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如下几类:(一)上市公司数据资料。该类数据资料是原告对上市公司所生产的产品、所开发的项目、所经营的业务进行调研分析后积累的数据资料,是原告进行上市公司分析的基础,其中包括许多既基础又极为重要的分析依据和结论数据;(二)房地产行业数据资料。该类数据资料是原告对全国及全国各省市房地产市场进行调研分析所积累的数据资料,是原告进行房地产行业分析的依据和基础;(三)原告进行证券研究所需要的其他数据资料。这些资料包括30多个类别,如会计政策文件和与会计政策相关的案件事例资料、各种宏观经济资料、证券市场热点问题资料、建材行业资料、金融政策信息资料、收购兼并资料、国企改革专题资料、重大财经事件资料、WTO分析资料等等;(四)原告撰写的文章和报告等资料。上述被丢失的数据资料是原告历时两年、日积月累精心收集、加工整理而成的重要研究成果,是原告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并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所生产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造成原告数据库的毁灭性损失,使原告两年的劳动成果化为乌有,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呈送贵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原告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具状人:吴春龙
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联想电脑所预装网盾加密软件毁坏我重要数据库及协商过程

吴春龙

1999年11月6日,对于来说是一个极为不幸的日子。这一天,联想电脑公司所预装的网盾加密软件在顷刻之间就毁坏了我用二年时间辛勤劳动积累的、花费了大量资金、精力和心血研究而成房地产行业证券研究数据库。为了避免我周围其他同事的数据库也遭受我的数据库所遭受不幸遭遇,在我的数据库被破坏后,我马上把网盾加密软件可能造成数据库资料损失的情况告诉了他们,劝他们不要用该软件对数据库进行加密。否则的话,遭受损失的人可能会更多,现在在这里起诉联想电脑公司的人也许就不会是我一个,也许是二个、三个或者更多。
下面我向法庭讲述事件发生及协商处理的整个过程,为了更加简捷地讲述其中发生的事情,我把整个过程分成几个阶段。
阶段一、1999年11月6日我的重要数据库被毁的事件发生,到1999年11月12日联想电脑公司的人员派人上门着手恢复数据工作。
1999年11月6日中午,我使用联想电脑预装的网盾加密软件对我的重要数据库进行了加密。当天下午,我对数据库进行解密,解密后发现数据库已不是原来的样子,数据绝大部分丢失。当时正好我们单位的一位电脑技术人员侯敏在办公室,我立即把他叫过来,问他我用网盾加密软件对数据库进行解密后为什么数据资料都没有了,想让他帮助把数据找回来。他看了看我数据库情况,就让我马上找联想电脑公司的技术人员。
随即,我就给联想电脑公司技术服务中心打电话,电话为62635588,大概打了半个小时才打通电话,接电话的是一位自称姓王的先生。我大致讲了一下事情发生过程。他问我电脑显示屏右下角都显示了一些什么文件,我告诉了他一些文件名称,报到其中的KILL防火墙软件时,他说数据丢失就是因为KILL软件导致的冲突造成的,没有什么办法。他接着说,即使微软的软件也是无法避免这样的问题的。我从来没有听说过微软的软件删除过客户的重要数据资料,我则坚持认为他们应该来人帮助找数据,我们为此争论达10多分钟。在我的一再坚持下,该先生才说那就登记一下吧,今天无法处理,以后会有人与我联系。接着登记了电脑型号、出厂编号等事项。我感到很生气,我已经对联想的技术服务人员说过我被毁的数据库是极为重要的,而他却对此如此轻描淡写。但我没有什么办法,只好作罢,等着他们来人。
1999年11月8日(第三日)下午,联想电脑公司的雷宁(leining)先生打来电话,又对电脑型号等问题登记了一次。我再次要求他们来人恢复数据,但他说给我找一个恢复数据的软件,让我自己设法恢复数据。
1999年11月9日(第四日),联想电脑公司的雷宁用电子邮件给我发来一个软件,名为“unpack”, 他说以前发生过丢失数据的事就是用这个软件恢复的,让我试试。按照他的说明,我用该软件试图恢复被破毁的数据,我用该软件偿试对几个11月6日生成的临时文件夹进行解密操作,但这几个文件夹都没有反映,可能说明这几个文件夹也不是我11月6日加密后没有解密的文件,而我已找不找着可以用于解密的文件。我把这一情况反馈给雷宁,还是要求他们来人解决问题,并同时向联想电脑公司进行了正式投诉,接受投诉的也是雷宋先生。
1999年11月10日(第五日)上午,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宋寒松打来电话,询问恢复数据的情况,我说没有找到数据。当日下午,联想电脑公司有人通知我,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将派来帮我恢复数据。
1999年11月12日(第七日)下午四点来钟,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宋寒松先生、联想电脑公司的娄有振先生及杨先生三人来到我公司,宋先生开始为我恢复数据工作,直到当晚七点多钟。
从数据库被毁开始,我就要求联想电脑公司来人找回数据,但他们对我的重要数据显得并不关心,可以说根本不重视,整整一个星期后,才派出人员来恢复数据。联想电脑公司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的效率实在令人不敢恭维。
阶段二、1999年11月12日下午到11月18日,联想方面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恢复数据的努力,初步商定以赔偿方式解决数据丢失问题
1999年11月12日下午约半天、15日1天、16日半天,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技术人员宋寒松在我单位为我进行了共约2个整天的工作,努力恢复已丢失数据,其中13日、14日、17日未到我单位来恢复数据。
11月16日,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市场部经理曾峰玉来到我单位了解数据恢复情况并协商如何处理该数据丢失事件。
11月18日下午,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宋先生和曾先生一同来到我单位,曾先生对我作了如下总结:
A、数据恢复工作失败,不再进行数据库恢复。他说,格尔公司已经派出了最好的技术人员来做恢复数据的事,相信没有其他人能比宋先生做得更好;
B、回上海以后,他们会以书面形式向我表示正式道歉,
C、他们会在12月份升级网盾加密软件,然后向社会公开声明;
D、以后免费为我升级网盾加密软件;
E、对我的数据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F、由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负责协商并赔偿我的损失。
我当时的回答是既然数据已确实无法恢复,那么说什么也无益,好比“人死不能复生”。因此,同意了不再进行数据恢复的提议及其他要求。但是,我对曾先生特别强调了必须对我的数据库的价值有充分的估计,并充分估计我所受的损失,给予应有的赔偿。曾峰玉答应会充分考虑。
11月18日下午4点半,宋先生和曾先生离开了我单位,说将于当晚回上海。
阶段三、1999年11月23日到2000年1月20日,我与联想电脑公司、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就赔偿问题进行了长达2个月的协商工作。期间,有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曾峰玉先生、联想电脑公司软件事业部的孙元先生、还有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一位姓孙的小姐与我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长时间的协商。这次协商中我忍受了最大的牺牲,接受了对方提出的很多实际上根本就不成立的要求降低赔偿数额的理由,面对100万以上的损失,我提出的是区区10万元的最低赔偿要求。面对财大气粗的联想电脑公司压力,我还接受了8.5万元的赔偿数额,并就赔偿8.5万元的赔偿协议基本达成一致,但是该口头协议最后因联想电脑公司及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毁约而没有得到执行
11月23日,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曾峰玉先生打来电话,通知经济赔偿方案,提出赔偿我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3000元。他们的理由:一是格尔公司成立时间不长,实力有限;二是网盾加密软件刚刚推出,仅仅给联想电脑预装,每装一台机器只有2分钱的收入,总共只有10来万元收入;三是他们来北京恢复数据已经为我支出了不少费用等等。我没有同意,我认为这是一个可笑的赔偿数额。但是考虑到我的数据被彻底摧毁,举证困难,同时又考虑对方也许确实有难处,我就提出了一个牺牲自己最大利益的只有10万元的赔偿要求。
11月23日下午4点多,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曾峰玉来电话提出1万元以内的赔偿数额,显然我不可能同意这一赔偿数额。
12月3日,上海格尔公司的曾峰玉先生来电话要求降低赔偿数额,我没有同意;
12月9日,我给上海格尔软件公司的曾峰玉打电话,表示事情已过去一个多月,要求他们在12月15日前拿出最终的解决方案。
12月14日,上海格尔软件公司的曾先生表示已将该事件的处理权交给联想电脑公司,与他们商谈已没有意义了。他们原来要把皮球接过去,现在又要把皮球踢回给了联想电脑有限公司。
12月15日,联想电脑公司软件事业部的孙元先生打来电话表示愿意继续协商处理该事件。
12月27日,联想电脑公司孙元先生要求与我面谈一次。
12月28日,我与联想电脑公司的孙元先生在当代商场附近进行了一次面谈,协商气氛是友好的。协商的结果是:
A、赔偿数额为8.5万元;
B、如果我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我不承担责任;
C、联想电脑公司作为直接当事人负责整个赔偿事宜;
D、如果我的赔偿所得涉税,税额由联想电脑公司方面承担;
E、我承诺不对此事进行宣扬;
F、由我负责根据协商内容起草一份正式协议(以后看到的协议传真件就是根据这一次商议的结果作出的);
12月30日,我拟定了一份协议文件并传真给联想电脑公司的孙元先生。
2000年1月5日,联想电脑公司的孙元提出了对协议的修改意见,并将修改意见传真给我。
2000年1月7日,上海格尔软件公司曾先生提出如果我单位在半年之内提出赔偿要求要由我承担,半年之后提出赔偿要求由他们承担。因为半年之后,他们的产品推销出去了他们就不怕了,我没有同意。
2000年1月12日,我与曾峰玉联系,要求在1月18日之前,执行商定的赔偿。
1月18日,上海格尔公司没有回话。于是,我给联想电脑公司的孙元打了一个电话,说明了情况,孙元提出第二天上午给我最后的答复。
1月19日,孙元先生打来电话说,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会尽快最后解决赔偿问题。
1月20日,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孙小姐打来电话,我们对她提出的三个要求进行了长达1个多小时的协商。
A、第一个要求是再降低点赔偿数额,拿怕几千元。对于这一要求,我没有同意,我认为我提出的赔偿要求已经很低很低,实际上只是我实际损失额的一个零头,还要继续讨价还价,实在无聊,最后,孙小姐没有坚持;
B、第二个要求是将“协议”上写的“损失大量数据”中的“大量”两字改为“少量”两字。对于第二个要求,我也没有同意,因为那是一个基本事实,我明明损失了大量数据为什么要说损失少量数据。同时,如果按协商内容执行协议后,协议生效了,即使损失额上千万,我也不能再提出更多的赔偿要求。同时,我还口头保证,这一赔偿完毕,该事件就能处理完结。孙小姐则认为她已经在第一个要求上作了让步,因此,要我在“大量少量”的问题上让步,为此,我们协商进行了1个多小时。孙小姐提出来让我给她的公司领导打电话协商,我表示我法打这个电话,后孙小姐在请示其公司领导后,不再坚持她的要求;
C、赔偿款的支付时间问题,孙小姐同意在1月25日前支付完毕。
2000年1月21日,孙小姐又打来电话,要求推迟付款时间到春节以后,我则坚持按已经协商好的事来办。在她的再三坚持下,我同意推迟几天,最后我们确定1月28日最后付清赔偿款。
2000年1月28日,我没有接到联想电脑公司或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的赔偿款或任何解释,我对他们的诚意和信义终于看清楚了,也就不能再对协商解决抱有希望。
四、诉讼
从2000年7月开始,我将不得不将向联想电脑索赔希望寄托与法律,于是这一索索赔走上了诉讼解决的道路。
2000年7月6日,我正式委托孙耀刚律师向联想电脑公司发出律师函。
2000年7月26日,孙耀刚律师,联想电脑公司法务部的张群力先生及我一起交换了对该事件的一些意见,张群力先生将我所提供的数据损失材料带回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要求我提出一个赔偿数额,我在重新考虑了我的损失及对方信义以后,我要求他们给出更充分的赔偿,要求他们赔偿50—100万元。孙群力先生说将谈话情况回去向公司领导汇报,此后联想电脑公司一直未给予明确的答复。
2001年1月16日,我委托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呈交了诉状,法院正式收理此案。
2001年4月28日,我收到海淀区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
以上就是我的数据库被毁事件发生到现在的基本过程。

针对事件发生、协商和诉讼的过程,我想就以下问题作出说明,提请法庭予以关注:
1、我的数据库遭到破坏,责任完全在联想。理由如下:
1)被告以加密软件损害客户的数据安全,让人防不胜防。从软件本身来说,加密软件本来应该是客户资料的保护者。联想电脑公司对该软件也没有作出任何有不安全因素的提示或告知,让客户有所防范。
对于电脑病毒,我们知道它会对我们的数据造成破坏,那我们就会用防病毒软件来避免电脑病毒的破坏。我使用电脑很长时间了,没有因为电脑病毒遭受到任何数据的损失,但使用这个不是电脑病毒的软件,它却给我带来了重大损失。加密软件本来应该是数据资料的保护者,而该软件却是客户资料不折不扣的破坏者,而且它的破坏性实际上比电脑病毒更大,因为它披着数据资料保护者的外衣,解除了使用者对它的戒备;
二是联想电脑公司表面上的信誉成了对客户的麻醉剂。我原来是很信任联想电脑公司的,联想也一直向我们传递这样的信息。如联想在为其包含网盾加密软件的安全工具包所作的一则广告中有这样一些话:“电脑的安危,岂能系于一线”,“常规的电脑保护程序只是一道脆弱的防线,却维系着重要数据的安全”,“联想安全功能包,安全办公新概念”等等。告诉我们他们的安全功能包是保护我们的数据安全的,我们又怎能想到联想的电脑安全工具本身是最不安全的因素呢?因为信任联想才遭遇如此损失,如果不是联想电脑公司在它的品牌电脑中预装网盾加密软件,我是不可能会用一个原来没有用过的软件对我如此重要的数据库进行加密的。
2)在我的数据库遭到联想电脑公司所预装软件破坏后,联想电脑公司又不及时采取必要、得力的处理措施防止损害的扩大。在我的再三要求下才于一个星期后派出人员来恢复数据;
3)在明知数据恢复不可能取得任何效果的情况下,联想电脑公司仍不愿意正视我的数据库所遭受的损失情况,认为造成数据库损失不关它的事,是上海格尔软件公司的责任,因此总是以好心的第三者的身份在上海格尔软件公司和我之间进行所谓的“调解”,摆出一付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傲慢态度。对于我们的诉讼求偿,它们在不同场合给我提供了如下主要几层意思:
A、联想是大公司,他们有人会处理法律方面的事,他们不怕打官司,他们的工作人员曾经暗示过我,“律师总是官司打输了,就怪法庭黑暗”;
B、事件责任不在联想,而在格尔,他们另与上海格尔有协议,任何赔偿自有上海格尔承担;
C、他们认为我起诉就要承担举证责任,既要我数据资料已经丢失,我就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证明我的损失,因此,他们认为即使打官司,我也得不到多少赔偿,因此有俟无恐。他们曾给我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一案例“一个电脑硬盘损坏,数据全部丢失,而受害者只能得到一个硬盘的赔偿”;
D、在联想电脑公司的所谓“调解”和上海格尔公司的再三垦求下,我曾放弃我的绝大多数损失赔偿要求,而提出过一个只有10万元赔偿要求,三方并就此基本达成协议,但在协议履行的最后时刻,他们却不兑现自己的承诺,让这个没有签字的协议胎死腹中,足见他们信义之低。很显然,除了寻求法律的帮助外,我没有任何办法从如此强大的联想电脑公司得到赔偿。
事实上,我很怕打官司,不仅仅因为诉讼要占用我很多时间,而我的工作是非常忙的,也不仅仅因为害怕财大气粗的联想电脑公司,更因为我的很多同学也好心地劝我自认倒霉算了,说我赢不了联想的。但是,我没有其他选择,我必须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我必须打这场官司,不仅仅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也为了许多有我类似遭遇的消费者以后能有更好的法律环境。而且,我相信法律会是公正的。
2、由于技术的特殊性,联想电脑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即受害人的资料被侵害人彻底破坏后,由于技术性原因,原告不可能拿出已经被破坏的数据资料,因此,如果要求原告举出被破坏资料的直接证据是不尽现实的,而造成这一现状根源又恰恰是因为被告彻底删除了原告的数据资料,责任在被告一方。因此,请求法庭要求被告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3、关于联想电脑公司人员反复强调自己在该事件中不负责任的说法
理论上,我使用的是联想电脑公司生产的电脑及联想电脑公司在电脑中预装的软件,我要找的承担责任的人就是联想电脑公司。我所接触到的多数联想电脑公司的人员都摆出事不关已的样子,“你要告就告吧,跟我们没有关系”,再三地强调责任不在他们,一心要作为一个好心的、公正的调解员,在我和与我没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之间进行调解。言外之意,这种调解是出于道义责任,不出于好心,否则的话它们也是可以不为的。自然,这种行为是没有真正责任感的。虽然为了事情能得到顺利解决,我曾经在某种程度上接受过他们这种无稽之谈,现在,我不会再接受这样说法。
对于联想的这种态度,我想问一下几个问题:
1)如果因为该软件是你外购的,你就可以不负任何安全责任,那么,据我了解,你们的电脑中所安装的光驱、软驱、硬盘等部件也是外购的,那么这些部件所产生的质量安全责任你们也可以不承担了?
2)如果你对采购部件产生的质量安全问题都可以不负责任,那么你们为什么还要生产主板,要是所有部件都从别人那里购买,岂不是联想电脑卖出去以所产生的一切质量安全责任都可以不承担了,都由消费者自己承担或由其他人承担,那岂不是件大好事,何乐而不为呢?
4、关于产品的合格性问题
对于联想电脑公司在其电脑中使用如此低质量的产品,对客户的数据资料安全漠不关心,在保护客户数据资料安全的幌子下,做着实际上损害客户资料安全的事。
我们有理由怀疑联想电脑公司或上海格尔软件有限公司是在拿客户数据当其软件试验品的不正当目的。同时,我们怀疑网盾加密软件有否合格证,怀疑装有网盾加密软件的联想电脑的合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