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利性单位使用盗版软件将受罚”的立法本意 - 网络事件 - 商建刚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38 次) 时间:2001-05-16 22:26:31 来源:商建刚 (商建刚) 原创-IT

营利性单位使用盗版软件将受罚”的立法本意

上海市中建律师事务所 商建刚律师

近日,新浪网转载中新网题为《国家版权局:营利性单位使用盗版软件将受罚》的新闻(http://tech.sina.com.cn/s/n/65881.shtml)引起非议。新闻来源于国家版权局于2001年5月8日公布的文件《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国权[2001]1号)。有网民认为该《意见》偏袒政府、事业单位,挤企业的“油水”,还有网民认为这是中国政府为了加入WTO作给外国人的姿态,实际没有操作性。为此,笔者努力从法律的角度,尽量全面、客观地分析一下《意见》对国内企业、用户的影响。

一、制定《意见》的目的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因此,理解《意见》的原意应当首先了解《通知》,如下网址(http://www.ahinfo.gov.cn/kjzc/gz01.htm)全文登载了《意见》。应该说,国务院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了鼓励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基本政策,诸如投融资政策、税收政策、产业技术政策、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人才吸引与培养政策、采购政策等等。企业应该关注《通知》给予软件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

二、《意见》来源于《通知》第十章《知识产权保护》,具体条文如下:“第三十二条: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要规范和加强软件著作权登记制度,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第三十三条:为了保护中外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第三十四条:加大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的力度,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自2000年下半年起,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要定期开发联合打击盗版软件的专项斗争。”

应该说,上述规定还是比较粗的规定,只是明确了如下精神:(1)国家鼓励软件登记。需要明确的是,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无论是否发表、是否登记均受版权法保护,登记不是软件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国家鼓励软件登记的目的是帮助企业反盗版,同时企业在依法主张权利时可得到版权局证据上有力支持。(2)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其实早在版权法中就有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也受理了用户使用盗版软件被版权人起诉并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例。这次版权局通过行政手段再次明确规定,“敦促各单位在共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正版软件,不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产品。要明确要求各单位将购买正版软件所需的资金列入预算。定出时间表,尽快使计算机中使用的软件正版化。对营利性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使用未经件可的计算机软件的,各地版权局在近行教育的同时,可以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今删除未经许可的软件、没收非法所得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可以是正版软件价格的2至5倍。”这个规定标志着国家版权局充分注意到企业利用自身的力量反盗版的无奈,所以着手通过行政手段打击盗版,并规定了具体的实施计划,而《意见》就是上述计划的第一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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