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BBS,到底该管谁? - 法眼看网 - 张樊

(这条文章已经被阅读了 117 次) 时间:2001-05-15 22:31:27 来源:张樊 (张樊) 原创-IT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BBS越来越多的被人使用,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诽谤、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等。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对BBS进行法律管制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但BBS的独有特性,使得传统法律的适用碰到困难。因此如何管制BBS,成为各国互联网立法的重点和难点。确定BBS的管制对象,也就是承担不当言论责任的主体,是BBS法律管制制度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如果用户在BBS上发表不当言论造成违法或侵权,其法律责任是由用户还是由BBS经营者来承担?
    (一)管制用户不现实,应主要管制经营者
    我国对BBS的管制,始于1997年12月30日公安部发布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建立用户登记制度就是为了确定BBS用户的身份,以便必要的时候追究其法律责任。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对用户必须对自己所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作了直接规定。第四条规定:“上网用户使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为了确定用户的身份,第六条中规定了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必须有包括上网用户登记等电子公告服务安全保障措施,以及第十四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和第十五条“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帐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都是为追究用户的法律责任所设。
    但我们应该看到,用户可以轻而易举的访问互联网上任何一个BBS,使得BBS的用户极其分散,存在众多的国外用户,即使BBS经营者发现了违法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如果该用户位于其他国家,那也无法直接行使管辖权;同时,BBS用户完全可以通过技术隐藏自己的IP地址,登记时使用虚假的身份信息,从而使BBS经营者无从确定用户的身份。所以对BBS的法律管制以用户为主,不现实,应该把矛头主要对准BBS经营者。
  (二)BBS设立实行审批制度
    管制BBS的经营者应从设立开始。对BBS的设立应该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使BBS从开始就置于法律的调控之下。
    设立BBS,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这在《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上有明确的规定,近日北京市发布的《关于电子公告服务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更加具体。
    所有没有按照上述规定设立的BBS,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BBS经营者对于BBS上出现的违法信息承担及时删除的责任
    依据《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BBS经营者发现其BBS中出现明显属于违法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机关报告,否则就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中我们可以看出,BBS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是:
    1、在BBS上出现了违法信息之前,由于经营者不能审查信息内容,因此不负担法律责任。
    2、BBS经营者必须在违法信息出现后的一段“合理时间”按“表面合理标准”对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予以删除,并向有关机关报告。
   “合理时间”是说在违法信息出现后到经营者把它删除需要一定的时间。这个时间要合理,长”了违法信息已经被广泛阅读或转载再删除显得无济于事;“短”了这迫使BBS经营者动用过多的人力,加大成本,妨碍经营者的发展。这个“合理时间”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立法加以规定。
   “表面合理标准”是指经营者依照平常人的标准对信息表面进行审查,也就是明显属于违法信息。因为BBS的经营者所设立的版主,不可能象传统媒体的编辑,对信息的内容进行逐一核实,并且BBS的信息量相当大,也无力做到这一点。
    3、如BBS经营者超出“合理时间”后仍没有删除,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BBS实行管制,清除信息垃圾,将有利于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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